财政部16日发布《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以加强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规范代理记账行业协会行为。《管理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研究制定《管理办法》是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客观需要。”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介绍,截至目前,全国经地方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合法代理记账行业协会数量已达60余家。然而,由于缺乏相应的制度规范和政策指导,客观上存在行业协会设立程序不规范、归口管理部门不明确、监管支持引导力度不够、地区间管理差异性较大等问题,一定程度上造成《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赋予基层财政部门指导行业协会的职能难以有效发挥,行业协会在新业态下的独特优势和作用不能得到充分显现。
《管理办法》重点规范了以下三方面关系——
一是政府与行业协会之间的关系,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本地区行业协会的行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能对行业协会进行业务、政策指导,履行相关监管职责,引导行业协会健康发展。
二是政府行业管理和行业协会自律管理之间的关系,《管理办法》立足厘清政府行业管理和协会的职能边界,即政府行业管理是通过建立健全工作联系机制,加强备案管理,监督、指导行业协会依法依规依章程开展活动,规范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和服务行为;行业协会自律管理,即制定执业规范和标准、开展诚信自律建设、督促指导会员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并实行奖惩,真正成为治理规范、反映诉求、行为自律的社会组织。力求通过改变目前单一的行政管理方式,促进共治,形成合力,推动形成行业自律和政府监管良性互动的行业监管新模式。
三是行业协会与会员之间的关系,即行业协会以服务会员为宗旨,监督会员执业质量、职业道德,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并依据其章程和行业规范对会员实行奖惩。
(经济日报 记者:董碧娟
《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征意见
《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征意见
财政部发布《关于征求<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意见的函》(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明确,为了加强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规范代理记账行业协会行为,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健康发展,发挥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重要作用,我们起草了《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18年7月1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至财政部会计司。
《管理办法》要求,行业协会应当以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为主线,以服务协会会员为宗旨,监督会员执业质量、职业道德,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公平竞争环境和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科学有序发展。
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及运行机制,完善人事、财务、档案、资产、活动管理、机构管理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议事和工作程序,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发布本行业产品和服务标准,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规划和政策法规,并督促会员严格遵守。
行业协会不得通过制定服务标准、行业规范等方式达到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以及损害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目的;不得滥用权力,限制会员开展正当的经营活动或参与其他社会活动;不得在会员之间实施歧视性政策;不得利用组织优势开展与行业经营业务相同的经营活动。
行业协会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建立健全行业协会会计核算办法,依法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行业协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并报送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行业主管部门应将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信用档案、激励惩戒结果等信息作为对行业机构实施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参考。
《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由什么部门统一印制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7号)第三条“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一、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是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资格证书。凡经批准设立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除外,下同)必须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二、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由财政部统一印制,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颁发。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其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由财政部颁发。
三、领取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应当由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按隶属关系向当地发证机关申请。申请者应当向发证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 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申请表;
(二) 批准机构设立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 从业人员名单、简历、会计证书及有关证明文件;
(四) 机构负责人的姓名、简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有关证明文件;
(五) 发证机关要求的其他证明文件。
四、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五、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不得伪造、涂改、转让。
代理记账机构不再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或者因故撤销,发证机关应当收回其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六、发证机关对其发证的代理记账机构进行年检。年检在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进行。年检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在开展业务中执行会计法律、法规、规章情况;
(二) 从业人员遵守业务规则情况;
(三) 履行委托合同情况;
(四) 内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五) 从业人员培训和变动情况;
(六) 发证机关要求检查的其他情况。
持有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按上述规定,在年度终了后向发证机关报送有关年检材料。
七、对通过年检的代理记账机构,发证机关应当通知被检代理记账机构。
八、发证机关在年检中发现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并收回其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一) 从业人员数量不足,业务素质差,不按照发证机关要求进行人员补充和业务培训的;
(二) 业务不规范,或者不认真履行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合同,给委托人和国家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
(三) 转让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
(四) 不按规定向发证机关报送年检材料,或者拒绝接受发证机关管理的;
(五) 在开展业务中有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为的。
九、发证机关应当在年度终了后将其发证和年检情况汇总报上级发证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负责汇总本地区各级发证机关的发证和年检情况,并报财政部。
十、《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之前设立的代理记账机构,也应到当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十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白云网友采纳
财证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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