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纳税人依据法律所做的某些安排可以少缴税,那么就不能强迫他们多缴税。”60多年前,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对税收筹划所做的表述,在日前召开的2004 海峡两岸租税学术研讨
“如果纳税人依据法律所做的某些安排可以少缴税,那么就不能强迫他们多缴税。”60多年前,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对税收筹划所做的表述,在日前召开的2004 海峡两岸租税学术研讨会上得到中国大陆、台湾省诸多财税专家的认同。8月28日,在该研讨会关于“两岸避税与税收筹划”的专题论坛上,近10位学者、专家不约而同地聚焦税收筹划。面对台商投资大陆的热潮,这些专家不仅从理论层面上对税收筹划进行探讨,更从操作层面上为企业提供了凝聚着个人智慧的筹划方案。
选择投资方式-迈好投资第一步
2001年12月11日,大陆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正式加入WTO;时隔不久,台湾也按发达地区的标准加入了WTO.两岸共同加入WTO后,台商对大陆的投资掀起了新的热潮。据台湾天下杂志最近对台湾1000家大企业的负责人的调查显示,大陆入世后,对台湾企业造成“磁吸效应”,台湾企业的“大陆热”加速升温。1999年,31%的台湾企业表示已到大陆投资,这一数字在今年增加到46%.
那么台商怎样投资大陆,才能尽可能多地享受到税收优惠呢?厦门大学财政系讲师王艺明在专题论坛上对此进行了介绍-
台湾个人综合所得税采取属地原则,以个人名义直接投资大陆取得的所得,要合并台湾地区所得缴纳所得税,因此台商多以个人名义先投资境外的避税港,再通过境外公司间接投资大陆,这样在法律形式上就变成了个人直接对国外投资,而在台湾,企业来源于国外的所得免税,从而台商无须为汇回台湾的股利缴纳个人综合所得税。
台湾的营利事业所得税采用属人原则,如果台商以公司名义投资大陆,则要将收取的投资收益并入台湾地区净利一同纳税。而最近台湾颁布的促进产业升级条例规定,企业营运总部收取的对外投资所汇回的投资收益,免缴台湾地区的营业税。
可以看出,台商以个人名义间接投资和以企业营运总部方式投资大陆,投资收益可免缴个人综合所得税或营业税。
“从税收上考虑,这两种方式均为最优选择。但对于公开发行上市的公司,由于规模较大,考虑到资金来源、投资金额和法令法规等非税因素,还是选择以企业名义投资比较妥当。”王艺明建议。
近年来,台商以多层境外公司形式对大陆进行间接投资的越来越多。王艺明分析认为,台商设置多层控股是基于海外转投资事业节税的考虑。他说,公司以一层境外公司投资国外,当需要转移股权时,其转移收益在台湾马上要被课征25%的营利事业所得税。如果海外控股以多层控股的方式进行,不论未来股权如何转移,只要将盈余保留在境外公司就不会被课税,从而实现了延缓缴税的效果。
另外,为了鼓励外商投资,大陆制定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地区性优惠、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税率优惠、再投资退税等。王艺明建议:“台商可根据这些规定选择组织形态、设立地点,并争取获得特定行业资格,就可享受减半缴税、免税以及其他更多的优惠。”
合理安排经营-选择最优纳税方案
厦门市集美区有两个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台商投资区,一是杏林台商投资区,一是集美台商投资区。截至2003年底,仅杏林台商投资区就有台资企业267 家,涉外税收达3.7亿元。来自厦门集美区的罗绪富从事税收工作多年,富有实践经验。在发言中,罗绪富特别强调了“选择”的概念:“经济学实际上是选择的学科,是研究如何使资源配置最合理,从而使投入产出比最佳的学问。企业不同的经济活动会对应不同的纳税方案,在多种纳税方案中,企业应选择缴税最少、收益最大的方案。”
罗绪富举例说,税法规定,对于确定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兼营非生产性业务的,如果当年度其生产性经营收入超过全部业务收入的50%,在减免税期限内,可享受当年度的免税或减税。如果未超过50%,即便在减免期内,也不能享受免税或减税。所以,台商若想享受减免政策,生产性经营收入达到总收入的50%成为“政策临界点”,如何保证这个50%,是企业要加以着力的地方。
新开业的企业如何选择获利年度也大有学问。大陆税收法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于年度中间开业,如果当年获得利润而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的,可以选择从下一年度起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但当年所获利润要依法缴纳所得税。企业怎样才能既将税收支出尽量降到最低,又能推迟缴纳所得税?罗绪富在对这一政策进行深入分析和仔细测算后认为,一般而言,企业在不到半年的时间内很难接近生产经营全面开展后的利润水平,为从总额上节税,应选择从下一年度开始计算免税期限。但是,企业应先对今后的获利水平作出合理的估计,尤其是对一些风险性较大或产品市场波动大的项目,因为按照规定,如果企业确定下年度为获利年度,即使下年度发生亏损仍被视为获利年度,计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期限。
股权并购内企-利益风险并存
近些年,台商在大陆投资规模不断扩大,但投资难度也在加大。韩国、日本、新加坡以及欧美在华投资的增长,对台商构成了巨大威胁。去年,香港和澳门分别与大陆签订了CEPA协议后,零关税带来的生产成本的降低,使港澳企业在内地市场的竞争力大大提高。在这种情况下,间接利用CEPA中的有利条款就成为台商投资大陆的必然考虑,其中并购境内企业是一个重要途径。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会计学院副教授毛夏鸾对CEPA之后台商股权并购境内企业的税收规避行为进行了研究。他说,台商将在港澳的投资与在大陆的并购行为结合起来,利用他们之间的关联关系进行税收规避,会有很大的回旋余地。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3年5月发布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对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所涉及的有关税收问题进行了规范。毛夏鸾认为,台商在明确了股权并购相关税法规定后,在并购大陆企业过程中可以充分利用大陆税法进行节税操作。
并购企业以股权形式并购目标企业时通常采用四种方式:以现金购买目标企业的股票、以股权换取目标企业的股票、以信用债券换取目标企业的股票、以上述支付形式的组合换取目标企业的股票。毛夏鸾分析说,支付方式不同,其涉税情况也不同-
以现金购买目标企业的股票时,属于应税股权并购。目标企业收到并购企业的现金,属有偿转让股票的行为,其所得应该按规定缴纳所得税,但出售股权不属于缴纳营业税的范围。
谈律师个人所得税的税务筹划
随着税制改革的不断完善,律师的纳税问题越来越受到主管部门和社会的关注。然而调查发现,为规避纳税,有的律师事务所甚至不惜违规虚假做账,严重影响了自身形象。合理合法地节税是可以的,但必须在不违反国家规定的前提下,通过充分利用自身业务特点科学筹划去实现。
一、律师税务筹划的依据
(一)律师收入及其取得途径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协议,依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并向委托人出具收费票据。律师个人不得私自收费。所以律师取得收入的最初表现形式是律师所的收入。律师个人收入取得方法随律师在律师所的身份和地位不同而异。按在律师所的身份和地位,律师可分为独资律师、合伙律师、雇员律师和兼职律师等。独资律师的个人收入是独资律师所的年度经营所得;合伙律师的个人收入是将合伙制律师所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出的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雇员律师的个人收入是指律师所发给的工资收入和从律师所按规定比例取得的分成收入之和;兼职律师的收入是指按一定方式和比例从律师所取得的分成收入。
(二)律师收入的特点
律师收入具有不确定和不均衡的特点。主要表现为:1、律师不同会计期间收入差距很大,有的月份高达数万,有的月份则可能“颗粒无收”。这是由律师案源的不确定性、提供法律服务内容及时间的随机性、案件办理期间的不稳定性等律师行业特点决定的。2、律师间收入的不均衡。它由律师从业时间长短、业务技术水平高低、社会影响力大小以及案件来源渠道不同等因素造成。一般而言,从业时间越长、业务技术水平越高、社会影响力越大、案件来源渠道越广的律师,其收入水平越高,反之收入水平越低。
(三)律师的纳税现状
根据有关规定,律师身份不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种类和方式也不一样。独资和合伙律师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按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雇员律师要将从律师所按规定比例取得分成收入扣除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后的余额与律师所发给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按月计征个人所得税;兼职律师从律师所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律师所在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减除个人所得税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以收入全额(取得分成收入的为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后的余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此外,律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方式还随收入来源的不同而异。如雇员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工资和收入分成,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从接受法律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的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均按“劳动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报酬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目前,社会尤其是税务部门普遍只关注列律师行业的高收入现象,却忽视了其收入不确定和不均衡的实际情况。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是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是20%的比例税率,而且对于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可见,应纳税所得额越大,其适用的税率也就越高。相对于工资薪金等所得非常均衡的纳税人,工资薪金和劳务收入所得极不确定和极不均衡的律师行业的税收负担就明显加重,尤其是在雇员律师和兼职律师按月缴纳个人所得税方式下表现得更为突出。为减轻税赋,需要科学筹划律师纳税。
二、律师税务筹划的办法
(一)科学制定工资、奖金制度
第一,工资制度。各律师事务所对雇员律师、兼职律师实行的工资制度不尽相同,其中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主要有两种方式,即固定工资加分成收入方式和完全根据律师的工作效绩提成发放方式。比较而言,固定工资加分成收入方式更能使雇员律师、兼职律师工资的发放相对平均些,税赋较轻。完全根据律师的工作效绩提成发放工资的律师所,不妨采用效绩工资和预发固定工资相结合的发放形式,即平时预发固定工资,年度终了时再根据其经营业绩的考核结果确定效绩工资。这种工资发放方式也可以使雇员律师、兼职律师的税收负担相对降低。
第二,奖金发放制度。年终奖金的发放方法有分月发放、全年一次性发放和月奖按比例发放三种。根据国税发[2005]9号文件的规定,律师采用全年一次性发放的节税效果强于分月发放,采用部分作为月奖、其余年终发放的节税效果强于全年一次性发放,采用月奖按比例控制发放的节税效果最好。这是因为,分月发放的奖金需要与每月工资薪金合并,提高了纳税基数,增加了工资薪金和奖金适用较高税率的可能性;而如果将部分奖金在每月作为月奖发放,降低年终奖的适用税率,同时保持月收入适用的最高税率不变时,可以获得比全年一次性发放时更低的税负。采用月奖按比例发放,并且月收入(工资薪金和月奖金)适用的税率与年终奖金的1/12适用的税率越接近,可获得越明显的节税效果,当二者相等时节税效果最好,税负最低。
(二)制定办案成本费用报销制度
在实行超额累进税率的条件下,费用扣除越多,所适用的税率越低。因此,合法、合理地确定费用是税务筹划的途径之一。目前国家规定的律师办案成本费用报销方法有两种。
第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规定: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的比例对收入分成,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律师当月的分成收入扣除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后,余额与律师事务所发给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各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律师办理案件费用支出的一般情况、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收入分成比例及其他相关参考因素,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
第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规定:对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其办案费用或其他个人费用在律师事务所报销的,在计算其收入时不得再扣除国税发[2000]149号第5条第2款规定的其收入30%以内的办理案件支出费用。
谈企业的税务筹划与风险问题
一、关于企业税务筹划
企业税收筹划就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经营事项进行事先筹划、运作,从而使企业获得最大的税收收益。从某种程序上可以理解为在税法及相关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企业对经营中各环节,如:内部核算、投资、交易、筹资、产权重组等事项进行筹划,在众多的纳税方案中,选择税收负担最低的方式。不仅包括方案的筹划,还应该包括具体的实施,包括企业内部的筹划、安排、外部税务专家的参与、税务中介机构的参与等。人们往往容易把税务筹划与避税混为一谈,甚至认为税务筹划就是设法偷逃税款,事实上,税务筹划与避税是有所区别的,税务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法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事先进行筹划和安排,从而取得节约税收成本的一系列活动,它是以合法为原则基础的,合法性和超前性是其基本特征。而避税则有合理避税、非违法避税和欺诈避税之分,带有一定程度钻税法空子的意思。因此国家对非法避税和欺诈性避税行为是反对的,甚至是严厉打击的,而对合法的税务筹划则是鼓励的。从某种意义是讲,我国税务筹划的兴起和发展,是纳税人观念更新的产物,也是适应市场经济需要、同国际接轨的体现。
1、企业税务筹划的主要特点
⑴ 合法性。税收筹划的合法性表现在其活动必须是法律允许的。它是税务筹划的基本前提,也是与偷逃税的最根本区别。任何违反国家现行法律制度的税务活动都是不允许的。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和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依法征税及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行为准则。按照税收法规原则,国家征税必须有法定的依据,纳税人也只需根据税法的规定缴纳其应缴纳的税款。当纳税人依据税法作出多种纳税方案时,可选择税负较低的方案来实施,这也是税法赋予纳税人的一种权利,纳税人无需超过法律的规定来承担国家税赋,使得税务筹划成为可能。
⑵ 筹划性。税收是国家宏观调控的一种重要手段,政府规定了相关的纳税义务人、纳税对象、税基、税率,以便引导纳税人采取符合政府导向的纳税行为。基于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是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形成的,比如交易行为发生之后才缴纳增值税或消费税,实现或分配净收益后才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滞后性使得税收筹划成为可能。事前筹划是税务筹划的一个重要特征,纳税人则可以在投资,生产经营等经济活动发生前就着手安排,明确国家的立法意图,设计多种经营方案和纳税方案,并比较各种方案的不同税负,挑选出能使企业整体效益和企业价值达到最大的方案来实施。
⑶ 目的性。税务筹划明确的目的是节税,即取得节税后的税收利益,节税就是要节约税收的支付,其含义一是在业务量一定的情况下,支付的税收总量最小,二是在业务规模扩大的情况下,支付的税收总量相对最小,三是延期纳税,虽然企业总的税负不会减少,但相当于从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税务筹划,节约了税收成本,减低了经营成本,有利于企业取得成本优势,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得到生存与发展,从而实现长期赢利的目标。
⑷ 综合性。税务筹划是一个企业长期的系统工程,关系到不同的纳税期,不同的税种,不同的环节与部门,具有很强的综合性。要求在税务筹划中,综合考虑总体税收负担和各纳税期的衔接;不同部门和环节的员工统一认识,同心协力;事前事后首尾相联,不断总结经验教训,提高筹划的能力水平。
2、税收筹划的具体运用
⑴ 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降低税基。不同地域、不同时间的税率差异(如经济特区)、某些行业(如高新技术行业)等税收政策都有优惠,充分利用优惠政策或创造优惠条件减免税,是税务筹划中最简单易行的运用。
⑵ 递延纳税期,推迟交税。通过对日常经营活动的运作,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延缓缴纳,最典型的是所得税时间性差异分期缴纳所得税,以获取税款所带来的资金时间价值。
⑶ 转嫁税负,减少支出。现在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最终都是由消费者负担,企业并不实际负担。
⑷ 设计、选择交易方式、企业组织等进行税收筹划。比如高科技行业中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再投资抵税等政策决定了高科技行业中投资行为税收筹划空间较大,再例如现在三资企业享有的税收优惠也是与企业组织形式密切相关的。
以上方法中,税收优惠政策、纳税递延、税负转嫁基本上是直接利用政策、法规享有税收收益,体现筹划的特点并不明显。而设计、选择交易方式、企业组织等进行税收筹划,是在通晓税务政策、法规的基础上,发挥主动性,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设计合理合法的方案,享有税收收益。越是大项目越是复杂的项目,这种主动性的税后筹划空间越大。
二、企业税务筹划的风险
税务筹划是一门与管理科学密切管连得交叉性前沿学科,它的主要特点是一种事前行为,具有合法性、超前性、长期性、预见性等特点,而国家税收政策、税收法规都在不断变化,由于其目的的特殊性和企业环境的多样性、复杂性,税收筹划与其他财务管理决策一样,风险与收益并存。税务筹划是有风险的,即税务筹划活动因各种原因失败而付出的代价。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充分考虑风险性因素,其主要风险可以归纳如下。
1、税收筹划基础不稳
税收筹划是建立在企业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水平以及涉税诚信基础之上,与企业的管理决策者和相关人员对税务筹划的认识程度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一旦企业的会计核算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水平低下,相关信息严重失真或领导部门对税务筹划缺乏足够清醒的认识,甚至于与找关系、钻空子等同起来,就会造成税收筹划基础极不稳固,基于这种基础的税务筹划,风险性会更大。
2、税收政策变化
市场经济条件的日新月异,国家产业政策的宏观调控,使得相关国策(包括税收政策)有所变更,由此可见,国家的税收政策具有不定期或相对较短的时效性。而税收筹划的筹划性决定了它是一个长期性的系统工程,一旦在运作过程中,税收政策发生变化,就有可能导致按照原税收政策安排的方案,有合理合法的方案演变为不合理甚至于不合法的方案。市场经济条件的变化具有不可预知性,从而给税务筹划带来了不可避免的风险。
3、税务执行不规范
税法以法律条文的方式规范纳税人的纳税行为,但任何一种税,在执行时均具有一定的弹性空间,只要税法未明确行为,税务机关就有权依据自身判断来认定是否为应纳税行为,再加上税务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和其他因素的影响,税务执行中的偏差是不可避免的。企业设计的税务筹划方案的合法性能不能得到税务行政执法机关的认可,是税务筹划有没有风险的关键所在。在确认过程中,客观上存在由于税务行政执法不规范从而导致税收筹划失败的风险。也可能出现以后更大的隐患。
4、税务筹划的目的不明确
税务筹划是企业的一项财务管理活动,它的筹划涉及到经济管理活动的方方面面。税后利润最大化只是税务筹划的阶段性目标,它的终级目标是企业价值最大化。一旦企业税务筹划方案的处理不符合经营管理的客观规律,或者为达到减税效应而行之过度,势必就会干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秩序,导致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紊乱,企业出现潜在的损失风险。这种舍本趋末的做法不可取。
三、企业税务筹划风险的防范
针对上述企业税务筹划的风险,企业管理层要有高度的风险意义,要积极防范税务筹划所带来的风险,以下总结了有关防范企业税务筹划风险的相关措施和策略。
1、把握合法与违法的界限
税收筹划是否合法,是衡量税收筹划成功与否的一个重要标准,也是税收筹划赖以生存的前提条件。因此,在实际操作时,应该要学法、懂法和守法,准确理解和全面把握税收法律的内涵,时时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趋势,务必使税收筹划方案不违法,这是税收筹划成功的基本保证。其次要处理好税收筹划与避税的关系。税收筹划不仅不能违法,而且还必须符合税收政策的导向性,使企业在享受有关税收优惠的同时,也顺应了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意图,防止陷入偷、逃、骗税的境地,减少恶意避税的嫌疑与风险。
2、建立有效的风险预警机制
从筹划的实效性看,仅仅意识到风险的存在还是远远不够的,各相关企业还应当充分利用现代先进的网络设备,建立一套科学、快捷的税收筹划预警系统,对筹划过程中存在的潜在风险进行实时监控,一旦发现风险,立即向筹划者或经营者示警。合理有效的税收筹划预警系统应该:首先,密切关注财税政策的变化,建立税收信息资源库,收集相关信息,其次通过对相关信息分析,能预先发出警告,做到未雨绸缪,最后能在某种程度上,有的放矢,对预知的风险加以控制,尽量减少由此而来的损失。
3、综合考虑和全面权衡税务筹划所带来的风险
税务筹划涉及企业的财务管理各项活动,其最终目标是企业价值最大化。税务筹划紧紧围绕这一目标,在企业的整体投资和经营战略中,进行具体的筹划、实施和安排。各项活动彼此关联,“牵一发而动全身”,因此筹划时,既要考虑各种税种之间的抵消关系,又要充分考虑企业的整体经济利益,才不至于顾此失彼,造成企业的总体经济利益减少,从而导致税务筹划的失败。
4、保持税务筹划的灵活性
由于企业所处的经济环境千差万别,加之税收政策和税收筹划的主客观条件时刻处于变化之中,这就要求在税收筹划时,因地制宜,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制定切实可行的税收筹划方案,并保持相当的灵活性,以便适时更新筹划内容,采取措施分散风险,趋利避害,保证税收筹划目标的实现。虽然税收筹划有一定的规律性,但税收筹划并没有固定的模式,税收筹划的手段及方式也是多种多样,切忌盲目照搬。
四、结束语
税务筹划是一项需要长期规划、综合考虑、细致实施的工作,它要求相关人员在实施时既要着眼于税法的基本原则考虑,又要从税法具体条款的操作性着手来进行规划。同时,节税应与筹资决策、投资决策、营运决策和收益分配决策结合起来,实现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结合,从而谋求纳税人最大的经济利益。真正意义上的税收筹划行为,是一个企业不断走向成熟、理性的标志,是一个企业纳税意识不断增强的表现,它说明企业的有关利益主体将会采取合法的手段来追求减税利益的实现。引导企业开展税收筹划行为是充分发挥税收杠杆作用的重要途径,而企业税收筹划行为的普及需要有一个良好的环境与氛围。完善、规范的税法与税制,带给纳税人逃避税的空间应大为缩小,而将为税收筹划的开展提供更广阔的舞台。但税收筹划不是万能的,其筹划空间和弹性是有限的,这一点亦应当引起人们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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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参考资料:台商投资大陆 从税收开始筹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