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时常有发生坏账的情况,发生了坏账取得税务机关认可后,可列为坏账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额,节约所得税的上缴。但不是所有坏账都能作为坏账损失处理。因此,税务筹划时必须搞清楚
企业时常有发生坏账的情况,发生了坏账取得税务机关认可后,可列为坏账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额,节约所得税的上缴。但不是所有坏账都能作为坏账损失处理。
因此,税务筹划时必须搞清楚在什么条件下的坏账损失可以列为坏账损失。
(一)坏账确认的条件
确认是否是坏账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因债务人破产,在以其破产财产清算后,仍然不能收回的。
(2)因债务人死亡,在以其遗产偿还后,仍然不能收回的。
(3)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义务,已超过两年,仍然不能收回的。
(二)坏账准备的提取和使用
企业已列为坏账损失的应收款项,在以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的,应计入收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从事信贷、租赁等业务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报经税务机关批准,逐年按年末放款余额(不包括银行间拆借),或者年末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余额,计提不超过3%的坏账准备,从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从事其他业务的企业,如果确有实际需要计提坏账准备的,也可以在报请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实行。按年末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余额,计提坏账准备。
应收账款有约定期限的,应以到期的债权或代销商品的应收款为限,未到期的,不计提坏账准备。
企业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上一年度计提的坏账准备部分,可列入当期损失,少于上一年度计提的坏账准备部分,应列入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并继续对该年度的年末放款余额或应收账款的余额计提坏账准备。
外商投资的房产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利用纳税年度有关规
企业的生产、经营是续存的,一般都是一个延续进行的长过程。但企业的核算是划分阶段进行的,以考核每一期间的经营成果。每一阶段为一个会计期间。会计期间的长短和起止日期,在理论上不应有绝对的限度,习惯上通常为一年,称为一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的纳税年度,原则上应与企业的会计年度相一致。我国习惯做法是以公历年度作为纳税年度。税法实施细则规定为: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期间。但下列情况可作例外处理。
企业依照税法规定的纳税年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有困难的,可以提出申请,报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后,以本企业满12个月的会计年度为纳税年度。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外商投资的房产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利用所得来源地认定
世界各国一般都有所得来源地优先征税的惯例。这方面的税务筹划除了尽可能将总机构设在税收负担较低地区之外,就是在所得来源认定上避免被税收负担较高地区认定此项所得来源于该地区。同一所得在税收负担较低地区实现或被认定,税收负担相对就较轻。因此,企业避税主要方法之一就是搞清楚应纳税所得的规定以及所得来源地的认定,在此基础上作进一步税务筹划。
(一)有关应纳税所得的规定
应纳税所得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以及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来源于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2)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大陆境内外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
(3)外国企业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设立机构、场所,但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
(二)所得来源地的认定规定
1.营业利润来源地的认定
营业利润来源地的认定,以设有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为标准。分为两个部分: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
(2)发生在中国境内外的,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
2.投资所得来源地的认定
中国对投资所得来源地的认定以资金、财产、产权的实际运用地为准。具体地说,是指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取得的下列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
(1)从中国境内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
(2)从中国境内取得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垫付款利息、延期付款利息。
(3)将财产租给中国境内租用者而取得的租金。
(4)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
(5)转让在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等而取得的收益。
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其他所得。
(三)根据以上认定准则大致可采用的方法
1.中断其他所得与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的联系
因为其他所得指的是发生在中国境内外与外商投资企业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如果以上各项其他所得与外商投资企业不发生实际联系,那么至少境外部分的其他所得就不必申报纳税。
2.总机构设在避税地
总机构是否在境内,目前世界各国主要有两种判定准则,一是看注册,二是看决策地。中国境内主要是看注册,因此避免在中国境内注册总机构,就可以享受避税的好处。没有机构一是方便转移;二是预提税轻于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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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参考资料:外商投资的房产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利用坏账准备的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