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税法实施细则的具体解
外商投资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税法实施细则的具体解释是:
1.税法所说的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就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不包括纳税后又得到补偿或者由他人代为承担的税款。
2.税法所说的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所得,依照税法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扣除为取得该项所得所应摊计的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得出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的应纳税额。该应纳税额即为扣除限额,应当分国不分项计算,其计算公式如下:
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额
3.外商投资企业就来源于境外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低于依照上述规定计算出的扣除限额的,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扣除其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
超过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作为税额扣除,也不得列为费用支出,但可以用以后年度税额扣除不超过限额的余额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4.上述各项规定,仅适用于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扣除税额时,应当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同一年度纳税凭证原件,不得用复印件或者不同年度的纳税凭证作为扣除税额的凭据。
5.上述计算扣除限额的公式中“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是指税法规定的3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和3%的地方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总额;而不能按外商投资企业实际适用的任何低税率来计算。
外资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利用各行业的计算公式节税
一、制造业节税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产品销售利润十其他业务利润十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根据该计算公式,从产品销售利润到营业外支出,透明度愈来愈低,因此节税的基本思路是:尽可能将产品销售利润转为其他业务利润,尽可能将其他业务利润转为营业外收入,其好处是降低收入的明度,为避税提供方便。产品销售利润的计算公式是:
产品销售利润=产品销售净额-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税金-(销售费用十管理费用十财务费用)
产品销售净额=产品销售总额-(销售退回十销货折扣)
产品销售成本=本期产品成本十期初产品盘存-期末产品盘存
本期产品成本=本期生产成本十期初半成品、在产品盘存-期末半成品、在产品盘存
本期生产成本=本期生产费用的直接材料十直接工资十制造费用
二、商业节税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销货利润十其他业务利润十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销货利润=销货净额-销货成本-销货税金-(销货费用十管理费用十财务费用)
销货净额=销货总额-(销货退回十销货折让)
销货成本=期初商品盘存十[本期进货-(进货退出十进货折让)十进货费用]-期末商品盘存
三、服务业的节税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业务收入净额十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业务收入净额=业务收入总额-(业务收入税金十业务支出十管理费用十财务费用)
四、其他行业可参照以上公式计算
五、节税特别要注意的事项
1.依照上面所列的公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应首先根据税法和有关规定,确定成本与费用的开支范围,选择适合于本企业的成本计算方法和费用分配方法。
2.一般来说,凡是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都应计入企业的成本、费用。工业企业从产品制造开始至产品完成中间所发生的一切支出,除了直接材料与直接工资经计成本以外,其余应列为制造费用,待产品部分完成或全部完成,再摊入生产成本;
3.从产品销售开始至售出为止,在此期间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仓储费用、运送费用、营业费用以及广告费用)应列为销售费用。企业管理部门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财务、会计、总务、文书等人员工资、办公费等)应列为管理费用。
4,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不计入产品的生产成本。而应列为当期费用,单独核算。
商业企业的销货成本为进货原价加进货费用(如运费、保险费等),销售费用和管理费不计入销货成本而作为当期费用,单独核算。
5.计算公式中所列“营业外收入”,是指企业在其营业范围以外所发生的收入(如工业企业在银行存款或借出款项的利息收入;盘存盈余和出售资产盈余等);所列“营业外支出”是指企业在其营业范围以外所发生的支出(如盘存亏损、意外损失等)。因为都不是直接因营业而发生的收入或支出,也可以称为非营业收入和非营业支出。所列“财务费用”是指筹借营业资金所发生的利息支出等。
外资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三资企业的再投资退税
为鼓励外国投资者将其从外商投资企业中取得的利润再在国内进行直接投资,现行税法对再投资给予退税优惠。《外企所得税法》、《外企所得税法实施细则》、(94)财税字第093号等文件规定:
1.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取得的利润在提取前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在提取后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但地方所得税不在退税之列。其退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退税额:再投资额/(1-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与地方所得税税率之和)×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40%
[案例]
惠阳日中激光有限公司1999年从其投资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惠阳电子公司获得利润1000万元,惠阳电子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地方所得税税率为3%。经合资各方协商同意,该外商将该1000万元再投资于企业,用于增加注册资本,则按规定可返回企业所得税税款为:
退税额=1000/(1-19%)×15%×40%=73.17万元
外国投资者的再投资不到5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2.外国投资者将其从海南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再投资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可依照国务院的规定,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税款。但地方所得税不在退税之列。其退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退税额=再投资额/(1-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与地方所得税税率之和)×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案例]
北海电机自动化公司1992年、1993年、1994年分别从其投资的设于海南经济特区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海口机械制造厂获得利润300万元、400万元和500万元,海口机械制造厂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地方所得税税率为3%。
1995年该外商将其中的1000万元再投资在海南经济特区举办一个新的农业开发企业——海口绿叶实业公司,则按规定可退回企业所得税税款为:
退税额=1000/(1-19%)×15%=192.93万元
按照规定,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在提取前直接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已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其经营期应当从再投资资金实际投入之日起计算;再投资开办新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应从新办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起计算。
按照《外企所得税法》、《外企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和国税发[1993]009号等文件的规定,在按税法规定计算退税时,外国投资者应当提供能够确认其用于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凡不能提供证明的,当地税务机关可就外国投资者再投资前的企业账面应付股利或未分配利润中属于外国投资者应取得的部分,从最早年度依次往以后年度推算再投资利润的所属年度,并据以计算应退还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外国投资者应当自其再投资资金实际投入之日起一年内,持载明其投资金额、投资期限的增资或者出资证明,向原纳税地的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3.由外国投资者持有100%股份的投资公司,将其从外商投资企业分回的利润(股息),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也可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
外国投资者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清算所得用于再投资,不得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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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参考资料:外资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境外所得已纳税款巧筹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