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定价又称转移价格,是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基本方法之一,广泛地被各企业运用于各税种的税务筹划中,并不仅限于消费税方面。转让定价是指在经济活动中,有经济联系的企业各方为均摊
转让定价又称转移价格,是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基本方法之一,广泛地被各企业运用于各税种的税务筹划中,并不仅限于消费税方面。转让定价是指在经济活动中,有经济联系的企业各方为均摊利润或转移利润而在产品交换或买卖过程中,不依照市场买卖规则和市场价格进行交易,而是根据他们之间的共同利益或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他们之间的收入而进行的产品或非产品转让。
在这种转让中,产品的转让价格根据双方的意愿,可高于或低于市场上由供求关系决定的价格,以达到少纳税甚至不纳税的目的。这也就是说,在经济生活中,凡发生业务关系、财务关系或行政关系的纳税个人和企业,为了躲避市场价格交易所承担的税收负担,实行某种类似经济组织内部核算的价格方式转让相互间的产品,以达到转让利润,减少纳税的目的。比如,在生产企业和商业企业承担的纳税负担不一致的情况下,若商业企业适用的税率高于生产企业或反过来生产企业所适用的税率高于商业企业,那么,有联系的商业企业和生产企业就可以通过某种契约的形式,增加低税率一方的利润,使两者共同承担的税负最小化。
从法律方面讲,企业之间转让定价或转让利润是合法的,根本无懈可击。因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模式下,任何一个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及买卖双方都有权利根据自己的需要确定所生产和经营产品的价格标准。对这种有悖于市场价格的买卖行为,任何人也无权干涉,“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因为法律上对生产经营者产品定价权的保护及市场供求关系变化对产品价格的影响决定了商品生产者可以利用他们手中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对产品价格和自身利润水平以及关联企业之间平均利润水平进行调整。众所周知,商品价格上的任何增减变化都会带来明显的税收后果。对一个生产经营企业来说,产品价格的变动与经济利益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基于价格变动对生产企业的影响,纳税法人和个人往往不遗余力地对价格制度和转让定价进行分析研究,寻找最佳的税务筹划方法。
消费税的纳税行为发生在生产领域而非流通领域或终极的消费环节,因而,关联企业中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企业,如果以较低的价格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其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则可以降低销售额,从而减少应纳税销售额。而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由于处在销售环节上,只缴纳增值税,不缴纳消费税,因而,这样做可以使集团的整体消费税负下降,但增值税税负不变。
消费税的纳税环节的税收筹划
消费税的征收不同于增值税。增值税是以每个流通环节的增值额作为课征对象,体现为“道道征收”,而消费税的征收环节具有单一性,即它只是在应税消费品生产、流通或消费的某一环节征税,并不是多环节多次征收。从消费品的生产流通体制表看,国内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一般要经过生产、批发、零售三个环节,进口的消费品要经过进口、批发、零售三个环节。相对于为数众多的批发商和消费者而言,生产环节和进口环节牵涉到的生产经营者数量最少,从而有利于实行有效的源泉控制和保障税收征管效率,因而将消费税的征收环节确定在消费品生产流通的源头,即产制环节最为适宜。
那么,应税消费品的纳税环节是怎样规定的?纳税人从事应税消费品生产销售的,其纳税环节一般是应税消费品的生产销售环节,且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支付代购手续费以及在销售之外另付给购货方或中间人作为奖励和报酬的应税消费品,也属于销售范畴;纳税人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以外的其他方面,应在移送使用环节纳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环节确定在委托方提货时,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纳税环节确定在报关进口环节。但是,对于金银首饰则改在零售环节课征。
由于消费税的课征只选择单一环节,而消费品的流通还存在着批发、零售等若干个流转环节,这在客观上为企业选择一定的方式节税提供了可能。企业可以采用分设独立核算的经销部、销售公司的办法,降低生产环节的销售价格向他们供货,经销部、销售公司再以正常价格对外销售,由于消费税主要在产制环节征收,企业的税收负担会因此减轻许多。
某小汽车生产厂,正常小汽车的出厂价为128000元/辆,适用税率为8%。而该厂分设了独立核算的经销部,向经销部供货时价格定为98000元/辆,当月出厂小汽车200辆。两种销售方式税负对比如下:
厂家直接销售,应纳消费税额为:
128000×200×8%=2048000(元)
由经销部销售,应纳消费税额为:
98000×200×8%=1568000(元)
由此,企业可节税2048000-1568000=480000(元)
现在,这种做法在生产烟、酒、化妆品、摩托车、小汽车的行业里得到较为普遍的应用。这里需要企业注意的是:生产厂家向经销部出售应税消费品时,只能适度压低价格;如果压低幅度过大,就属于税法所称“价格明显偏低”,此时,税务机关就可以行使对价格的调整权。
消费税的税率的筹划
由于应税消费品所适用的税率是固定的,只有在出现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情况下,纳税人才可以选择合适的销售方式和核算方式,达到适用较低消费品税率的目的,从而降低税负。
消费税的兼营行为,主要是指消费税纳税人同时经营两种以上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的行为。对于这种兼营行为,税法明确规定:纳税人兼营多种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税产品的企业,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从高适用税率。这一规定要求企业在会计核算的过程中做到帐目清楚,以免蒙受不必要的损失;
在消费品销售过程中的组合问题,看有无必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避免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税收负担。
某酒厂既生产税率为25%的粮食白酒,又生产税率为10%的药酒,还生产上述两类酒的小瓶装礼品套装。某年8月份,该厂对外销售12000瓶粮食白酒,单价28元/瓶;销售8000瓶药酒,单价58元/瓶;销售700套套装酒,单价120元/套,其中白酒3瓶、药酒3瓶,均为半斤装。如何做好该酒厂的税收筹划?如果三类酒单独核算,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白酒:28×12000×25%=84000(元)
药酒:58×8000×10%=46400(元)
套装酒:120×700×25%=21000(元)
合计应纳消费税额为:84000+46400+21000=151400(元)
如果三类酒未单独核算,则应采用税率从高的原则,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28×12000+58×8000+120×700)×25%=221000(元)
由此可见,如果企业将三种酒单独核算,可节税:221000-151400=69600元另外,如果该企业不将两类酒组成套装酒销售还可节税:
120×700×25%-(14×3×700×25%+29×3×700×10%)
=21000-(735+6090)=7560(元)
因此,企业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时,能单独核算,最好单独核算,没有必要成套销售的,最好单独销售,尽量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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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参考资料:消费税的税务筹划,转让定价的巧妙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