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费税税收筹划概述我国现行消费税是典型的间接税。税务部门对需要调节的特殊消费品或消费行为在征收增值税的同时再征收一道消费税,形成双层调节模式。其纳税义务人是在我国境内
一、消费税税收筹划概述
我国现行消费税是典型的间接税。税务部门对需要调节的特殊消费品或消费行为在征收增值税的同时再征收一道消费税,形成双层调节模式。其纳税义务人是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应纳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其目的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行为,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税收筹划不仅是纳税人生存和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因为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企业要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有所发展,不仅要扩大生产规模、提高劳动生产率,也要降低生产成本。在经济资源有限,生产力水平相对稳定的条件下,收入的增长、生产成本的降低都有一定的限度,故通过税收筹划降低税收成本成为纳税人的必然选择。纳税人可以通过研究政府的税收政策及立法精神,针对自身的经营特点,进行有效的税收筹划,找到能够为自己所利用的途径,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减轻税收负担。因此,企业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进行消费税税收筹划是维护企业利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
二、消费税税收筹划的方法
(一)在做投资决策的初期应考虑国家对消费税的改革方向
征收消费税的目的之一是调节收入差距、引导消费方向和保护环境,但我国消费税课税范围还存在“缺位”的问题,例如在对高档消费品征税方面并未涉及高档家具电器、古玩字画、装饰材料等;在高消费行为方面未提及卡拉OK、桑拿、按摩、电子游戏等娱乐业;在保护自然生态方面未对毛皮制品、珍奇异兽的消费征收消费税。除此之外,塑料袋、一次性餐盒、电池及对臭氧层造成破坏的氟利昂产品都是不利于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东西。这些存在的问题已经被大家意识到,因此,以上所列的项目都有可能要调整为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企业在选择投资方向时要考虑国家对消费税的改革方向及发展趋势。这是从源头上节税的一种方法。
(二)企业利用独立核算的销售机构节税
消费税是单环节征税,即对生产环节计税,对流通环节和终极消费环节则不计税。因此,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企业如果以较低的但又不违反公平交易的销售价格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独立核算部门则可以降低销售额,以较低的计税依据计算出来的应纳消费税税额也较低;而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由于处在销售环节,则不交消费税只交增值税。这样可以起到节税的作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或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的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这也就是企业利用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机构节税的前提条件。
(三)利用纳税临界点节税
纳税临界点就是税法中规定的一定的比例和数额,当销售额或应纳税所得额超过这一比例或数额时就应该依法纳税或按更高的税率纳税,从而使纳税人税负大幅上升。反之,纳税人可以享受优惠,降低税负。
利用纳税临界点节税的关键是必须要遵守企业整体收益最大化的原则。也就是说,在筹划纳税方案时,不应过分地强调某一环节收益的增加,而忽略了因该方案的实施所带来其他费用的增加或收益的减少,使纳税人的绝对收益减少。
1.利用企业整体收益最大化的原则。下面用此方法以卷烟的消费税临界点举一例:
我国税法规定:甲类卷烟,即每标准条(200支)对外调拨价在70元(含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比例税率为56%;乙类卷烟,即每标准条(200支)对外调拨价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比例税率为36%。
例:(1)某卷烟厂每标准条卷烟对外调拨价为68元,现销售一标准箱,其成本为8500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忽略不计。
则此时企业应缴纳的消费税:150+68×250×36%=6270(元)
企业税后利润:(68×250-8500-6270)×(1-25%)=1672.5(元)
(2)若产品供不应求,厂家决定将每标准条卷烟价格提高至76元。其他均不变。
则此时企业应缴纳的消费税:150+76×250×56%=10790(元)
企业税后利润:(76×250-8500-10790)×(1-25%)=-217.5(元)
在此例中,卷烟每标准条卷烟的价格从68元提高至76元后,从表面上看销售收入增加了2000元(76×250-68×250=2000),但由于提升后的价格超过了临界点(70元),计算消费税时的税率也随着计税依据的提高而相应的提高,使得卷烟整体税后利润不仅没有上升,反而下降,以致达到了负值。当然,本人举的这个例子有些极端,但可以充分的表现出纳税临界点对企业成本效益的重要性。
2.将纳税临界点与设置独立于企业的销售机构结合起来使用
继续用卷烟来举例,如果某卷烟厂的卷烟市场直接售价为每标准条70元,并且不设置独立于企业的销售机构,那么销售一标准箱卷烟应缴纳的消费税为150+70×250×56%=9950(元);如果该企业设置独立销售部门,企业以每标准条68元的价格出售给该企业依法设立的独立销售机构(目前普遍设立销售公司),那么销售一标准箱卷烟应缴纳的消费税为150+68×250×36%=6270(元)。这样计算的应缴纳消费税前后差额为9950-6270=3680(元)。当然,正如前文所述,企业销售给独立核算机构的价格应该参照销售给其他商家的平均价格,如果明显偏低,税务机关将会做出相应调整。此方法实际上进行了两次叠加的方法节税。
由以上论述可知,在价格与税率同时变化时,在临界点附近纳税负担变化比较大,会出现纳税负担的增加大于计税依据增加的情况。当然这只出现在价格与税率同时变化时。如果价格变动后税率不变,就不需要考虑纳税临界点的问题了。
除了卷烟税目,利用纳税临界点节税还可以应用在小汽车、摩托车和啤酒这三个税目中。
(四)兼营多种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时的税收筹划
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没有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此外,对于粮食白酒除了要征收20%的比例税还要征收0.5元/斤的定额税。因此,当与之相比税率较低的应税消费品与其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时,不仅要按20%的高税率从价计税,而且还要按0.5元/斤的定额税率从量计税。与白酒类似的还有卷烟。
所以,企业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时最好独立核算以降低税负。对于组成套装的销售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影响销售量,进而对销售额有较大影响的,也就是说成套销售消费品所带来的收益远远大于因此而增加的消费税及其他成本的情况,可以采用套装销售方式。否则,可以采用变通的方式,即先销售再包装,先将套装消费品分开按品种销售给零售商,分别开具发票,再将消费品重新包装成一套。在账务处理环节对不同产品分别核算销售收入,以降低应税消费品的总体税负,或者将税率相同或相近的消费品组成成套产品销售。
(五)这款销售和实物折扣的税收筹划
在市场商品日趋饱和的今天,许多厂家和商家为了保持其商品的市场份额纷纷采取折扣销售作为促销方式,尤其是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企业为了吸引消费者往往会给出极大的折扣比例。
折扣销售实质是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是仅限于货物价格的商业折扣。这种方式往往是相对短期的、有特殊条件和临时性的。比如批量折扣、一次性清仓折扣等。由于折扣销售在交易成立及实际付款之前予以扣除,因此,对应收账款和营业收入均不产生影响,会计记录只按商业定价扣除商业折扣后的净额处理。此外,税法也规定,企业采用折扣销售方式时,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余额计算消费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检出折扣,因此就会多交消费税。
实物折扣是商业折扣的一种,以上税法对折扣销售的规定是从价格折扣的角度来考虑的,没有包括实物折扣。而采取实物折扣的销售方式其实质是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计算征收消费税。
由此可见,如果将实物折扣转化为价格折扣,就可以减少税负,即在销售商品开具发票时艘实际给购货方的商品数量填写金额,并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实物折扣件数的折扣金额。这样处理后,实物折扣的部分在计税时就可以从销售额中扣减,不需计算消费税。
消费税的税务筹划策略
消费税的税务筹划策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纳税期限的筹划策略
消费税的纳税人,在合法的期限内纳税,是纳税人应尽的义务,同样合法地纳税,时间上有的纳税对企业有利,有的不利于企业。因此,所说纳税期限节税策略是指纳税人尽可能利用消费税纳税期限的有关规定,为节税服务。一般的策略在于:在纳税期内尽可能推迟纳税,在欠税挂账有利的情况下,尽可能欠税挂账。
根据消费税税额的大小,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规定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和一个月,具体由税务机关确定,不能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算上月应纳税款。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款,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凭证的次日起7日内缴纳税款。
二、纳税环节的筹划策略
纳税环节是应税消费品生产、消费过程中应缴纳消费税的环节。利用纳税环节节税就是尽可能避开或推迟纳税环节的出现,从而获得这方面的利益。
具体地讲:第一,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于销售时纳税,但企业可以低价销售,搞“物物交换”少缴消费税,也可以改变和选择某种企业有利的结算方式推迟缴税;第二,由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品的不纳税,企业可以利用此项规定作出有利于节税的安排;第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企业可根据此项规定,采取与受托方联营的方式,改变受托与委托关系节省此项消费税。
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筹划策略
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应税行为性质和结算方式分别按下列方式确定对企业节税有利:第一,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以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的,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第二,以预收货款结算方式销售的,为应税消费品发出当天。第三,以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为收讫销售额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证当天。第四,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当天。第五,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提货的当天。第六,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四、纳税地点的筹划策略
第一,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款在纳税人核算地和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第二,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但经国家税务总局及所属分局批准,分支机构应纳消费税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第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款,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第四,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款,由进口人或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五、利用消费税计算公式进行税务筹划
消费税的计算公式有两大类:一是实行从价定率办法征收税额的,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款。价外费用指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但在下列几种情况下存在节税的机会:
第一,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确定,在确定时,按偏低一点的价格确定就能节省消费税,在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情况下,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从节税角度看,缩小成本和利润有利于节税。
第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时,销售额按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价格确定,此时,委托方可协同受托方在确定价格时获取节税的机会,将价格确定作为节税手段加以运用。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率)
在以上组成计税价格中,材料成本和加工费具有节税机会,委托方可取得受托方的协助,将材料成本和加工费压缩,从而节省消费税。
第三,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按组成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在上面公式中,关税和消费税税率没有节税机会,但关税的完税价格具有很强的弹性,因而具有节税的机会,一般来说,关税完税价格愈小,越对节税有利,因此,要求节税者,尽可能降低抵岸价格以及其他组成关税完税价格的因素并获取海关认可。
第四,纳税人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应换算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换算公式为:
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
在上面公式中有二点值得节税者思考:一是将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作为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二是没经过节税策划将本可压缩的含增值税的销售额直接通过公式换算。这两种情况都不利于企业节省消费税。
六、以外汇销售应税消费品的筹划策略
纳税人以外汇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应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人民币销售额后,再按公式计算应纳税额。从企业的节税角度看,人民币折合汇率既可以采用结算当天国家外汇牌价,也可以采用当日旧国家外汇牌价,因此,就有比较选择的可能,这种选择是以节民为依据的。一般来说,外汇市场波动愈大,比较选择节税必要性也愈强。越是以较低的人民币汇率计算应纳税额,越有利于节税。
举例说明:
某纳税人2月5日取得10万美元销售额。如果采用当天汇率(假设为1美元=8.70元人民币),则折合人民币为87万元;如果采用2月1日汇率(假设为1美元=8.5元人民币),则折合成人民币为85万元。因此,当税率为30%时,后者比前者节税(2万×30%=6000元)6千元整。
七、包装物的筹划策略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会计如何处理,均应并入销售额中计算消费税额。因此,企业如果想在包装物上节约消费税,关键是包装物不能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采取收取“押金”,此“押金”不并入销售额计算消费税额。
消费税的优惠政策及税务筹划
纳税人方面的优惠
1994年开征的消费税,仅就四大类十一种商品征收消费税,其它产品无论是生产、批发、还是零售一概不征消费税,这四大类商品是:
第一类:有余消费品;烟类——酒类——烟花鞭炮;
第二类:奢侈消费品:护肤护发品——化妆品——贵重首饰;
第三类:不可再生资源:汽油、柴油;
第四类:高档消费及高耗能:摩托车、汽车、轮胎、小轿车。
纳税环节的优惠
消费税一般有两类:直接消费税和间接消费税。前者一般指消费者本人作为纳税人,当消费者消费应税消费品时,交纳的消费税;后者指的是由生产者缴纳,而不是由消费者缴纳,尽管消费者是该税负的最终承担者。
我国的消费税属于间接消费税,税负将纳税环节选择在生产环节,这样既可达到开征消费税的目的,节约征管费用,提高征管效率,又可减少重复征税、减轻纳税人负担。
消费税具有高转嫁特征
消费税具有转嫁性,凡列入征税范围的消费品,一般都是高价高税产品。因此,消费税无论采取价内税形式还是价外税形式,其税负都具有转嫁性。这种转嫁性有利于消费税纳税人运用税负转嫁手段将税收负扭转嫁给消费者从而达到进行税务筹划的目的。
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免税
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免税方法,由国税总局规定。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退税后如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予以免税的,由报关出口者按规定期限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缴已退的消费税税款。由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退税后发生退关,或国外退货进口时已予以免税的,经所在地主管科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时,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缴消费税。
消费税只对出口应税消费品免税,这是因为:①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凡开征消费税的国家对其出口消费品都准予免税,故对出口消费品免税符合国际惯例。②鼓励出口,提高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除出口消费品外,其他应税消费品一律不予减免税,这是由开征消费税的目的所决定的,开征消费税是为了引导消费方向,调节消费结构,抑制超前消费,为此消费税征税范围只限于非生活必需品、高档消费品和稀缺资源消费品。凡购买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一般来说都具有较高的消费水平,如果没有相应的负担能力,一般就不会发生应税消费品消费行为。这就决定了应税消费品的购买者不能要求用减免税方式来满足其超前消费的需求。所以一般情况下,消费税不存在给予减免税的照顾问题。
进项税额方面的优惠
进项税额是指当期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已缴纳的增值税税额。这里包含两层意义:
一是进项税额是购买货物或应税劳务时购货发票上注明的,而不是计算出来的,但有例外(购进农产品支付的运输费,收购废旧物资除外)。二是进项税额表示销售方在购买货物时,也同时支付了货物所承担的税款。进项税款对纳税人的节税优惠主要有:
1.购买对方产品时,只要对方有增值税发票,且所购货物为抵扣产品,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可用来抵扣。
2.如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而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3.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具体包括以下四方面:
第一,纳税人购买货物或应税劳务,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第二,纳税人进口货物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第三,纳税人被确定为是混和销售行为和兼营的非应税劳务,并经批准视同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的,则该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非应税劳务和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所用购进增值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四,购进免税农产品的进项税额,按照买价依据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即购进免税农产品的进项税额等于买价乘以扣除率。这里所说的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时支付给农业生产者的价款和按规定代扣代缴的农业特产税。其中支付给农业生产者的价款是指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
4.免税农产品的抵扣特例
根据规范化增值税的要求,购进的免税货物是不能予以抵扣的,这是增值税的一项原则,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但是,各国对免税农产品一般都做为特案处理。这是因为:第一,各国农民大多都是分散经营的,对其征收增值税非常困难。因此,大部分国家对农民都免征增值税。第二,农民本身虽不缴税,但生产农产品的投入物是征税的,故农产品的价格中含有增值税。这种情况下,如果对购进免税农产品的价格中所含税款不予扣除,则会使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工业生产单位和经营农产品的商业单位存在着重复征税因素。为此,国家增值税允许扣除购进免税农产品价格中所含的税款。
5.支付的运输费用,按实际发生的运费依据7%扣除率计算项税额。
6.废旧物资收购部门向社会收购的废旧物资,按实际收购价格依据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7.不能抵扣的进项额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未按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的;
第二,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尚未按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有关事项,或者是所注明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不符合规定的;
第三,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指纳税人生产经营所使用的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和器具。二是指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
第四,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时货物或应税劳务;
第五,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第六,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第七,非正常损失的货物;
第八,非正常损失的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上述第七、八两项的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具体包括;
自然灾害损失;在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其他非正常损失等。
8.因进货退回或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冲减,作上述冲减处理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在购货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财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销售方必须取得从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回或索取折让证明单,方可作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销货方在未收到购货方送交的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和记账联作为销货方冲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作为购买方冲减进项税额的凭证。
9.纳税人把按规定不准计入进项税额的项目,已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对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或应税劳务,要按其购进价格计算的税额冲减当期的进项税额。
10.如果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非应税项目或免税项目的,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以及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应将该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11.纳税人因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而无法明确划分进项税额的,经税务机关同意后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非税营业额/全部营业额1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按照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和规定的征收率直接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任何进项额,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低得多,仅为6%。
免税优惠
增值免税优惠分为两种类型:有抵扣权的免税优惠和无抵扣权的免优惠。和其他国家一样,除某些特定货物外,对出口货物都实行有抵扣权的免税;对国内销售的非出口的免税货物则实行无抵扣权的免税。
现将增值税免税项目分以下几类:
1.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其中,农业生产者是指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和水商品的初级产品。凡农业生产者销售这些自产的初级产品时,既不征税也不准扣税。
2.避孕药品和用具。这类免税属于对货物的免税。即对避孕药品和用具,从生产——零售——批发,全环节免征增值税,因而也不存在扣除进项税额的问题。
3.古旧图书。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对销售这些古旧图书者,既不征税也不扣税。因为购进这些古旧图书时,没有据以扣税的专用发票,因此无需扣税。对销售这类图书给予免税照顾,则可以使国家传统文化、知识得以保护、继承和发扬。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由残疾人专用的物品;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指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销售使用过的除游艇、摩托车以及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货物。这些从国外进口的货物不存在进项税款,因此无需抵扣税款;从使用方向看,这些货物类似用于最终消费,基本不存在下一环节需要扣税的问题。对它们采用无抵扣免税既不会造成重复征税也不会对购销双方带来不利影响。
增值税“出口退税”的优惠
1.凡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均可准予退还或免征增值和消费税税额。出口退货物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必须是属于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
(2)必须是报关离境并结汇的货物。
(3)在财务上必须是已作出口处理的货物。一般情况下,只有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出口货物才准予退税。否则不予办理退税。除此之外,对出口退税货物的范围还作了一些特殊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明确规定少数货物即使具备以上条件也不准给予退税,它们是:原油、援外出口货物、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天然牛黄、麝香、铜、铜合金、白金等)。
第二,一些企业的货物不具备上述三个条件,但国家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具体是指:
①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②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③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④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建筑材料;
⑤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2.明确规定一些出口货物只能采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方式给予鼓励和支持。
它们是:
(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卷烟(只限于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国家计划内卷烟);
(4)军品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物资;
(5)国家在税收法规中规定的其他免税货物因已经享受免照顾,所以出口时不能再予以退税。
3.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不论是内销或出口均不得做扣除或退税。但对下列出口货物考虑其出口量较大及生产、采购上的特殊因素,特准扣除或退税,这些货物是: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革柳竹藤制品、鱼网鱼具、松香、五倍子、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等。
4.出口货物退税税种。出口退税指的是退还或免征出口货物在国内已缴或应缴的流转税款,具体是增值税和消费税,不包括营业税。
结转下期抵扣进项金额=当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应退税额公式中的销项税额是指依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外汇牌价计算的人民币金额。
凡是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特准退税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应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进项税额=普通发票所列(含增值税)销售金额/(1+征收率)×退税率其他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依增值税
今天关于消费税的税收筹划思路的相关资讯就为大家介绍到这里,大家看完以后有没有什么收获呢,更多关于税务筹划的资讯请关注白云财税www.tsbaiyun.com。
视频参考资料:消费税的税收筹划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