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一般来讲,视同销售业务应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处理,直接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但对按规定应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以及应纳的企业所得税并不能直接记入相关科目。这是因为,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以实际缴纳的“三税”之和为依据计算的,一般随同“三税”按月计算缴纳,如果发生视同销售业务的当月应交增值税为负数,该笔业务就无需计算城建税。
按税收政策规定,视同销售应当依率计税。所谓视同销售,这里主要指企业自产产品不是直接投放市场销售,而是用于对外投资、捐赠,或是用于本企业的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等行为。视同销售在财务处理上,可以采取记销售收入,也计税和不记销售收入,只计税两种方法。两者相比,记销售收入计税的方法,可能导致虚增利润。
因此,一般选择不记销售收入,而直接计税方法较好。
[案例1]
创新钢铁有限公司2002年7月31日用自产钢材30吨,产成单位成本1500元,外销不含税单价2000元,投资鸿达商厦有限公司。
[要求解答]
创新钢铁有限公司账务处理的技巧
[比较分析]
创新钢铁有限公司记销售收入的账务处理为:
借:长期投资
702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6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00
借:产品销售成本
45000
贷:产成品
45000
创新钢铁有限公司不记销售收入的账务处理为:
借:长期投资
552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00
产成品
45000
显而易见,前者比后者虚增利润1.5万元,因此,账务处理以后者方法为好。按照此原理,对外捐赠产品时账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产成品
对产成品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时账务处理为:
借:应付福利费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产成品
[案例2]
佳佳食品有限公司2002年8月20日用自产的食用油等产品6吨发给职工,单位成本30000元/吨,外销不含税价42000元/吨。
[要求解答]
佳佳食品有限公司账务处理的技巧
[比较分析]
佳佳食品有限公司记收入又计税账务处理:
借:应付福利费
294840
贷:产品销售收入
252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2840
借:产品销售成本
180000
贷:产成品
180000
佳佳食品有限公司计税不计收入账务处理:
借:应付福利费
222840
贷:应交税金
42840
产成品
180000
两者相比:前者虚增利润(252000-180000)=70000元。
增值税的合理筹划,不同加工方式的增值税筹划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及生产销售国际中标产品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39号)对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及生产销售中标产品的税收问题,作了如下规定:
(1)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加工货物出口后,免征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
(2)外商投资企业用进口料件加工成品后不直接出口,而是转让给另一承接进料加工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再加工,装配后出口的,可按国税发[1992]146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加工,装配出口免征工商统一税的通知》的精神办理,免征生产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3)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国外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外商投资企业中标生产销售的机电产品,建筑材料,凡能够准确提供下列证明及资料的,免征生产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对加工生产上述中标产品所需的进口料件,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539号)对于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有关退税问题,规定如下:
(1)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以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方式出口的货物,仍应实行“先征后退”或“免,抵,退”税的管理办法。
(2)对出口企业以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方式出口的非自产二手设备,可凭普通发票等有关凭证申报办理退税,并按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计算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进料加工双代理业务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1030号)规定:
关于你省烟台佛莱士船业有限公司和来福士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总公司福建分公司、厦门分公司代理进口料件同时又代理出口货物的双代理业务如何办理迟税的问题,经研究,考虑到上述业务的特殊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 9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14号)的规定精神,我局意见,对山东省烟台佛莱士船业有限公司和来福士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总公司福建分公司、厦门分公司代理进口料件同时又代理出口的船舶,由烟台佛莱士船业有限公司和来福士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即委托方)按照财税字[1997]1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料件的模拟抵扣手续,同时在船舶出口后,按规定申报办理出口货物的退税手续。具体是:
(1)对中航技公司福建分公司、厦门分公司分别代理烟台佛莱士船业有限公司和来福士海洋工程有限公司进口的料件,由福建分公司、厦门分公司分别向其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代理进口料件证明》(附后),由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签章后出具纸质证明,同时录入代理进口料件电子信息并直接传输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2)山东省烟台佛莱士船业有限公司和来福士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凭受托方转来的《代理进口料件证明》,报经其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核实后,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并比照财税字[1997]14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料件税款的模拟抵扣手续;
(3)待货物出口后,山东省烟台佛莱士船业有限公司和来福士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凭“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受托方代理出口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代理出口协议副本等有关凭证,比照财税字[1997] 14号文件第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出口货物的退税手续。
生产企业经常遇到经销加工与纯粹加工的选择问题。所谓经销加工,指产品和原料均作价结算的加工方式。所谓纯粹加工,指仅结算加工费的加工方式。其选择的原则,应主要考虑两条:
一是毛利因素。这里的毛利是借用的概念,特指产品销售额减去原料成本的差额,或加工费收入。哪种毛利大,就选择哪种加工方式。
二是税收因素。如果接受原料时,能同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且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按加工费计算的应纳税额时,则直接选择经销加工方式。当然,两种因素要综合比较后进行选择。
[案例]
天丽服装有限公司委托欣绒棉纺厂加工生产棉线4吨,双方商定,如果采用经销加工生产,每吨棉线1.2万元,供应棉纱5吨,每吨作价8000元,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采用加工生产方式,每吨棉线支付加工费1800元,供应的棉纱不作价。欣绒棉纺厂电费等可抵扣的税额为500元。
[要求解答]
欣绒棉纺厂选择那种加工方式?
[计算分析]
欣绒棉纺厂分别选择不同加工方式计算的结果为:欣绒棉纺厂采用经销加工生产方式,销售额减去原料成本的差额=4×12000-8000×5=8000(元)。
应纳增值税额=4×12000×17%-500=7660(元)。
欣绒棉纺厂采用纯粹加工生产方式,加工费收入=4×1800=7200(元)。
应纳增值税税额=4×1800×17%-500=724(元)。
两者相比,欣绒棉纺厂当然采用纯粹加工生产方式划算。
增值税的合理筹划,垂直管理模式合理避税要慎重
2002年7月30日某税务机关在稽查中发现,个别垄断型企业采用了资金、资源“收支两条线”的垂直管理模式。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某省石油分公司制定了《关于实行“收支两条线”成品油内部结算价格的通知》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某省石油分公司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某市级石油分公司就属该模式的管理之列。这实际上是在避免多交税的行为。具体表现为:
(1)由于资金、资源的配置计划由省石油公司进行垂直管理,即油品的购进必须向省公司购货,销售资金按省公司规定:“每日上午10时前,必须向省公司调运处上报前日库存情况,省公司根据每日库存及上划资金控制销货款的回笼”。
按其行业内部的说法,就是购油不须付款,那么该公司上下级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与否就并不重要了。
国税发[1995]015号通知指出: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尚未付款或尚未开出商业承兑汇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此规定对该企业来讲就失去了约束力。
(2)某市级石油分公司成品油的管理由中石化股份公司省石油分公司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模式,即统一进油、统一调配、统一开具增值税发票,统一上划资金,因而造成了该市级石油分公司的实现税金将趋向于零的趋势。
该市级石油分公司2002年1月~6月增值税的销项税金、进项税金、实现税金与2001年同期对比,销项税金与同期对比增长了219%,进项税金与同期对比增长了330%,而该公司的实现税金与同期对比其绝对额减少了169.27万元,其下降幅度为57.96%。
上述分析表明,由于中石化某省石油分公司实行了“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模式,至此,增值税销项税金、进项税金就在其公司的业务管理范围内有了充分的调控余地,进而也就调控了增值税的实现税金。它的最终结果是增值税实现税金的上移或者转移甚至减少。就其在全省或者全国范围来讲,此类垄断型公司的资源、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模式也势必造成其利润的有效调控和转移。
例如,某省公司规定对其下属公司上划资金到省分公司按月利率5.3625‰获得利息收入,高于银行存款利息约5‰。对其上下级之间的借贷款同样也适用此种计息办法。
这种转移也将直接影响到某省公司乃至于中石化集团公司的所得税的正常征收和管理。
根据以上分析,税务局给该市某公司定性为逃税。
乐安恒利(西林)实业有限公司财务主管任小林
中国境内保税区如何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君洋财务服务中心首席注册会计师及注册税务师周华洋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保税区也应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如下:
保税区内外的中国居民的货物进出,不需作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但需办理进出口收付汇核销;保税区内的中国居民与境外非中国居民发生的收付款行为,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但不需办理进出口收付核销。具体操作如下:
(1)如果保税区内企业向境外支付进口款,银行应让其客户填写“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并在“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上加添“申报号码”和“国际收支交易编码”,输入电脑,向外汇局申报。但该“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只用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不用于进口付汇核销。
(2)如果境内保税区外的单位向保税区内的企业支付进口款,银行应让客户填写“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银行不在此“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上加注“申报号码”和“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也不输入电脑,但银行应将“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用作进口付汇核销之用。
(3)上述两类“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银行应按有关规定分别保存,造册报送同级外汇局。
(4)保税区内出口收汇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与出口收汇核销的作法比照上述3条办理。
乐安恒利(西林)实业有限公司财务主管任小林又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范围是什么?
君洋财务服务中心首席注册会计师及注册税务师周华洋再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范围为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的“中国居民”定义是根据国际收支手册(第5版)“第四章经济体的居民单位”中的原则以及我国实际情况制定的,仅属于国际收支范畴,具体指:
(1)在中国境内居留一年以上(包括一年)的自然人,外国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在境内的留学生、就医人员、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外籍工作人员及其家属除外;
(2)中国短期出国人员(在境外居留时间不满一年)、在境外留学人员、就医人员及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工作人员及其家属;
(3)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法人(含外商投资企业及外资金融机构)及境外法人的驻华机构(不含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
(4)中国国家机关(含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团体、部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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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参考资料:增值税的合理筹划,不同计账方法的增值税筹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