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是以国内企业生产和产品中新增加的价值额为课税依据(即根据产品销售收入的金额,扣除外购产品金额或税金作为课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但进口的应税产品均按组成价格,依率直
增值税是以国内企业生产和产品中新增加的价值额为课税依据(即根据产品销售收入的金额,扣除外购产品金额或税金作为课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但进口的应税产品均按组成价格,依率直接计算应纳税额,不扣除任何项目的金额或税额。我国现行增值税具有普遍征收、价外计税、使用专用发票、税简化的特点。由于目前我国还在实施“生产型增值部”,因此,企业购进的货物只要不是为了自己消费的,其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正因如此,一般企业购进固定资产的的进项税额是不准抵扣的,故索取回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没有实质性差别,这就为企业税务筹划留下了合理极大的空间。
[案例]
河南新乡远辉中央空调有限公司,主要生产大型中央空调机,销售价格都较大,一般在30万元到500万元,而且在销售价格中都包含了5年的维修保养费用。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包括在内:
(1)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2)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
①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②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正因如此,河南新乡远辉中央空调有限公司实际收回的5年维修保养费用也不得不按增值税税率17%交纳增值税,如果能按服务业的5%税率交纳营业税,那将节省大量税金。
[要求解答]
河南新乡远辉中央空调有限公司如何选择税务筹划方案(以DT312型空调机为例,该机售价180万元,其中5年维修保养费用80万元,生产成本75万元)。
[筹划思路]
河南新乡远辉中央空调有限公司应针对DT312型空调机售价180万元,其中5年维修保养费用80万元的基本条件,重新注册成立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河南新乡远辉中央空调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中央空调机维修保养服务”,独立进行纳税人登记。这样,每次销售中央空调机时,河南新乡远辉中央空调有限公司负责签订“销售合同”,只收取中央空调机的机价100万元,款项汇入“河南新乡远辉中央空调有限公司”所在银行的“基本账户”上;河南新乡远辉中央空调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负责签订“维修服务合同”,只收取中央空调机的维修服务费80万元,款项汇入“河南新乡远辉中央空调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所在银行的“基本账户”上。
这样,各负其责,从事合法的经营活动。
[筹划结果]
河南新乡远辉中央空调有限公司未筹划前,应交增值税为:
180×17%=30.6万元
河南新乡远辉中央空调有限公司筹划后,应交税金为:
河南新乡远辉中央空调有限公司应交增值税=100×17%=17万元
河南新乡远辉中央空调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应交营业税=80×5%=4万元
合计=17+4=21万元
筹划前与筹划后相比较,少纳税额为:
30.6-21=9.6万元
[前提条件]
这种方法的适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企业生产的产品是大型设备产品,如中央空调、电梯、挖掘机、机车等,单位售价金额较大;
购买大型设备产品的企业是最终消费者,也就是讲大型设备产品构成购方的固定资产。
[注意事项]
售价的分离必须符合独立市场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基准加利润法这三个法中的一个,否则将有转让价格之嫌!
增值税的合理筹划,改变经营方式的增值税筹划
子公司与分公司是现代大公司企业经营组织的重要形式。一家公司为什么安排它的某些附属单位作为子公司,而另一些附属单位又作为分公司?这恐怕最主要要从税收筹划的角度来分析,因为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条件下,一切合法的有利于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措施均是企业考虑的重点,而选择有利于纳税优惠的组织形式,正是能达到这一目标的重要途径之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097号]对连锁经营企业实行统一缴纳增值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对跨地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的连锁企业,凡按照国内贸易部《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内贸政体法字(1997)第24号]的要求,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对总店和分店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
①在直辖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直辖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同意;
②在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同意;
③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批同意;
④在同一县(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县(市)财政局审批同意。
(2)连锁企业实行由总店向总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增值税后,财政部门应研究采取妥善办法,保证分店所在地的财政利益在纳税地点变化后不受影响。涉及省内地,市间利益转移的,由省级财政部门确定;涉及地,市内县(市)间利益转移的,由地,市财政部门确定;县(市)范围内的利益转移,由县(市)财政部门确定。
(3)对自愿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为独立法人,各自的资产所有权不变的连锁企业和特许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同总部签订合同,取得使用总部商标,商号,经营技术及销售总部开发商品的特许权的连锁企业,其纳税地点不变,仍由各独立核算门店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案例]
奥克司(深圳)电子有限公司是1997年成立的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型中外合资企业,主要生产甲产品及经销乙产品。
2002年美国客户每月对乙产品的需求量是100万件,奥克司(深圳)电子有限公司未自行生产,而是从光华电子厂购进后销售给新华外贸公司出口至国外客户。
乙产品的制造成本为90万元,其中材料成本是80万元(不含税价,且能全部取得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光华电子厂以100万元的不含税价格销售给奥克司(深圳)电子有限公司,其当月利润是10万元,
进项税额=80万元×17%=13.6万元,
销项税额=100万元×17%=17万元,
应缴增值税=17万元-13.6万元=3.4万元。
奥克司(深圳)电子有限公司以100万元的不含税价格购进,以110万元的不含税价格售出,
当月进项税额=100万元×17%=17万元,
当月销项税额=110万×17%=18.7万元,
应缴增值税1.7万元,利润10万元。
新华外贸公司以110万元不含税价(含税价128.7万元)购进,因该公司销售非自产货物无法开具税收缴款书,因此,新华外贸公司无法办理出口退税。
购进成本应是含税价128.7万元,出口售价130万元,利润1.3万元,不缴税,不退税。乙产品征税率和退税率均为17%。
[要求解答]
奥克司(深圳)电子有限公司的税务筹划
[筹划分析]
奥克司(深圳)电子有限公司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可在以下三个方案中选择一个税收负担最轻的方案。
方案一
[筹划思路]
改变奥克司(深圳)电子有限公司中间经销商的地位,而是由沃尔夫(珠海)电子有限公司为新华外贸公司向光华电子厂代购乙产品,按照规范的代购程序由光华电子厂直接卖给新华外贸公司,奥克司(深圳)电子有限公司为新华外贸公司代购货物应向其索取代理费。按该方案运作后,由于光华电子厂属生产型企业,其销售给新华外贸公司的自产货物,可开具“税收缴款书”,新华外贸公司凭该税收缴款书可办理出口退税。
[操作方法]
奥克司(深圳)电子有限公司具体操作为:
(1)光华电子厂用80万元购料加工后,以100万元(不含税价格)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给新华外贸公司,同时提供给新华外贸公司税收缴款书,光华电子厂进项税额13.6万元,销项税额17万元,应缴增值税3.4万元。
(2)奥克司(深圳)电子有限公司向新华外贸公司收取28.7万元代购货物的代理费,应缴纳1.435万元的营业税(28.7万元×5%),利润为27.265万元。
(3)新华外贸公司以100万元(不含税价格)购入货物,同时支付奥克司(深圳)电子有限公司28.7万元代理费,出口售价130万元,利润1.3万元,同时购货时应支付17万元的进项税,货物出口后能取得17万元的出口退税,因此,增值税税负为0.按此方案,光华电子厂和新华外贸公司的利润及税负未变,而奥克司(深圳)电子有限公司利润增至27.265万元,少缴1.7万元的增值税。
方案二
[筹划思路]
变奥克司(深圳)电子有限公司为光华电子厂的供货商,由沃尔夫(珠海)电子有限公司购入乙产品的原材料,加上自己应得的利润后将原材料销售给光华电子厂,再由光华电子厂生产出成品后售给新华外贸公司,同时提供税收缴款书,由新华外贸公司办理出口退税。
[操作方法]
奥克司(深圳)电子有限公司具体操作为:
(1)以80万元的不含税价格购入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108.7万元(含税价127.179万元)销售给A加工厂,当月进项税额13.6万元,销项税额18.479万元,应缴增值税4.879万元,利润28.7万元。
(2)光华电子厂以108.7万元(含税价127.179万元)购进,以128.7万元(含税价150.579万元)销售给新华外贸公司,利润10万元,进项税额18.479万元。销项税额21.879万元,应缴增值税3.4万元,税负及利润额未改变。
(3)新华外贸公司以128.7万元(含税价150.579万元)购进,出口售价130万元,利润1.3万元未变,购货时支付的进项税额21.879万元在货物出门后可全额退税。
因此,增值税税负为0,未发生变化。按此方案,光华电子厂和新华外贸公司的利润及税负未变,奥克司(深圳)电子有限公司利润增至28.7万元,增值税税负增加3.179万元。
方案三
[筹划思路]
奥克司(深圳)电子有限公司以光华电子厂应得利润10万元/月的额度整体租赁光华电子厂生产乙产品的设备(含人工费等),自购材料加工成成品后直接出口,使乙产品变成自产自销。按此种方式,奥克司(深圳)电子有限公司出口应享受生产企业的“免、抵、退”政策。
[计算说明]
由于购进80万元的材料相应取得13.6万元进项税,该产品以130万元报关出口后可退增值税13.6万元,因此,增值税税负是0,其成本是90万元(制造成本)+10万元(租赁费),销售价130万元,利润30万元。
[比较分析]
奥克司(深圳)电子有限公司以上三个方案中,由于经营方式的改变,解决了一个根本问题,就是整个环节可以办理出口退税了,其中方案三最优。
增值税的合理筹划,混合销售的增值税筹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及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征增值税。
这里所谓“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应税劳务不到50%。
纳税人可以通过控制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所占比例,来达到选择缴纳低税负税种的目的。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即为混合销售行为。
所谓非应税劳务,在这里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项目征收范围的劳务。需要说明的是,出现混合销售行为,涉及到的货物和非应税劳务是直接为销售一批货物而作出的,两者是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它与一般既从事这个税的应税项目,又从事那个税的应税项目,两者之间没有直接从属关系的兼营行为,是完全不同的。这就是说,混合销售行为是不可能分别核算的。
税法对混合销售的处理规定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业务为主,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发生上述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但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发生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企业,应看自己是否属于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如果不是,则只需缴纳营业税。不同企业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方式不同,给企业进行税务筹划创造了一定条件。
[案例1]
南方科技大学于2002年11月转让一项新技术,取得转让收入80万元。
其中,技术资料收入50万元,样机收入30万元。
[要求解答]
南方科技大学应交什么税?税额是多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分析说明]
因为该项技术转让的主体是大专院校,而大专院校是事业性单位。
南方科技大学取得的80万元混合销售收入,只需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不需缴纳增值税。
南方科技大学缴纳营业税=800000×5%=40000元。
如果发生混合销售行为的企业或企业性单位同时兼营非应税劳务,应看非应税劳务是否超过总销售额的50%,如果非应税劳务年销售额大于总销售额的50%时,则该混合销售行为不纳增值税,如果年销售额小于总销售额的50%时,则该混合销售行为应纳增值税。
[案例2]
南方木制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木制地板砖、并代为客户施工。2002年10月,南方木制品有限公司承包了奥妮迪歌舞厅的地板工程,工程总造价为10万元。
其中,南方木制品有限公司提供的木制地板为4万元,施工费为6万元。工程完工后,南方木制品有限公司给奥妮迪歌舞厅开具普通发票,并收回了货款(含施工费)。
[比较分析]
南方木制品有限公司2002年施工收入60万元,地板砖销售收入为50万元,则该混合销售行为不缴纳增值税,只交营业税=100000×3%=3000元。
相反,假如南方木制品有限公司2002年施工收入50万元,地板砖销售收入为60万元,则该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应一并缴纳增值税。那么,该行为应缴纳增值税如下:
100000÷(1+17%)×17%=145299.91元,且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从事兼营业务又发生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企业或企事业单位,如果当年混合销售行为较多,金额较大,企业有必要增加非应税劳务营业额,并超过年销售额的50%,就可以降低混合销售行为的税负,不缴纳增值税,从而增加企业的现金流量。不过,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要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企业在有条件进行税务筹划时,千万不要忘了获取相关机关的批准,以使自己的税务筹划活动名正言顺。再比如,某建筑公司为某单位盖楼房,双方议定由建筑公司包工包料,一并核算,也就是说,建筑公司既承担建筑施工业务,同时为了盖成这幢楼又向该单位销售建筑材料。这样建筑公司也发生了混合销售行为。由于建筑公司本身不是从事货物生产销售的企业,因此其混合销售行为都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即从事营业税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而是将建筑业务收入和建筑材料款额合并起来,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案例3]
济南开创建材商城,主营建筑材料批发零售,兼营对外安装、装饰工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2年6月发生销售建筑材料并代客户安装,建筑材料购价是100万元,以120万元的价格销售并代为安装。
[要求解答]
济南开创建材商城如何筹划(营业税率3%)?
[计算分析]
济南开创建材商城实际增值率=(120-100)÷115×100%=16.67%。
营增税率比=3%÷17%×100%=17.6%,
企业实际增值率小于营增税率比,选择缴纳增值税合算,可以节税0.9万元,即:
115×3%-(115×17%-100×17%)=0.9万元。
也就是济南开创建材商城应当设法使货物的销售额占到全部营业额的50%以上。
[案例4]
华威建筑公司主营建筑施工,兼营建材的批发。2002年接某公司办公大楼建造工程,议定包工包料合定工程总造价1200万元。使用的建材按市价算1000万元,实际进价800万元,施工费200万元。
[要求解答]
华威建筑公司应如何进行税务筹划(营业税率3%)?
[比较分析]
华威建筑公司的建材实际增值率=(1000-800)÷1000×100%=20%。
营增税率比=3%÷17%×100%=17.6%。
实际增值率大于营增税率比,应当筹划缴纳营业税。
华威建筑公司要使2002年交营业税的营业额占50%以上,可节税32万元,即:
(1200×17%-800×17%)-1200×3%=3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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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参考资料:增值税的合理筹划,分解销售额的增值税筹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