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务筹划是一项合法合理行为,在为企业带来节税利益的同时,也有利于国家通过税收优惠实行经济调控目标的实现,更有利于培养企业的纳税意识,促进依法治税。因此,作为政府应积极
企业税务筹划是一项合法合理行为,在为企业带来节税利益的同时,也有利于国家通过税收优惠实行经济调控目标的实现,更有利于培养企业的纳税意识,促进依法治税。因此,作为政府应积极支持引导企业的行为。当前,面对纳税人税务筹划的呼声,我国政府在其中扮演了双重角色:一方面,直接插手企业涉税事务,极大地制约了企业自主进行税务筹划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在某种程度上使我国税收“人治”现象“火上浇油”;另一方面,缺乏对企业税务筹划的宏观管理和微观引导,监管不力,导致企业税务筹划常常走“歧途”。这种现象也可归结为政府在税收征管方面的“越位”与“缺位”问题。如何解决这两大问题是本文探讨的目的。
一、完善税收法制,界定政府的治税权力
依法治税是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前提。在一个法治程度差的治税环境中,纳税人自然会为争取税收利益而会“想歪方,走斜路”,甚至于依仗某些政府官员的庇护而大肆侵吞国家税款。有了如此的“保护伞”,企业也就懒得劳神费力进行税务筹划了。相反,在一个税收法治化环境中,纳税人想要获得税收利益除了依法进行税务筹划、事先选择税负轻的经营行为外别无他法。
依法治税在我国强调多年,但效果并不明显。人们往往把原因更多地归结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不强,并由此认为,实现依法治税的关键是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事实上,依法治税是由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这两个因素决定的。依法治税不只是对纳税人的要求,更重要的是对政府及征税机关的要求。如果政府本身不维护税法,“上梁不正下梁歪”,谈何依法治税?若征税主体公正廉洁,真正做到依法征税,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观念问题是不难解决的。
近年来,地方政府越权干预税收征管成为依法治税的最大障碍。不仅违规涉税文件层出不穷(98年的税收执法检查共查出与国家税法不符的涉税文件1103份,其中,地方党政或其他部门的文件1048份,占95%),而且地方政府税收犯罪有越演越烈之势。从近年我国查处的多起税收大案来看,其共同特点是:在地方“本位主义”的幌子下,一些地方政府、党政干部介入企业税务,不但公然保护、纵容偷税犯罪分子,而且与犯罪分子相互勾结,甚至蜕变为犯罪的策划者、组织者,令人触目惊心。这些行为不仅给纳税人以政府行为不公平、不廉洁形象,助长了社会偷逃税之风,而且使得一部分纳税人心理上存在不平衡而不愿据实纳税,也极大地影响着纳税人税务筹划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一是我国没有《税收基本法》,政府在税收管理中的权力与义务缺乏具体的法律界定,尤其是治税权力边界不清,导致滥用权力,“以言代法”、“以权代法”,越权减免等现象频频发生。二是多年来我国税法宣传对象主要是纳税人,而忽视了对政府官员的税收法制教育。政府官员习惯于要求纳税人依法纳税,而对自身有什么权力和义务,如何正确地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并不十分清楚。
因此,必须尽快制定《税收基本法》,对各级政府的税收管理职权要明确加以法定,做到有法可依。政府官员应主动深入学习税法及税收相关法律,大力破除人治、“权治”观念,牢固树立依法治税、依法行政的观念,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活动,不得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否则要追究法律责任。
二、贯彻税收法律主义,建立以税收征管质量为主的考核体系
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正当权益要得到各级政府和税务部门的认可和支持还取决于政府是否以税收法律主义为原则指导税收征管工作。税收法律主义认为,税务部门征税必须以法律而不是以任务为依据。长期以来,我国税收计划的编制大多采取按上年完成的收入基数加上计划期增长量来确定的。并以这一计划指标的完成情况作为政府对税务部门考核的主要依据。各级税务部门在完成收入任务的压力下,不惜践踏税法,无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收过头税,对纳税人的税务筹划横加指责的现象时有发生。这可以从以下税务行政案件的统计数据中得到映证:1999年,税务部门的败诉率为66%(远高于全国行政机关40%的平均败诉率)。2000年的情况更加严重,败诉率上升至82%.依法治税强调的是对税法执行的考核,因而税收工作的评价应当是以税法是否被准确地执行作为主要的考核内容。为此,政府建立以税收征管质量为主的考核体系,建立一套科学的考核指标(如税务登记率、纳税申报率、错征率、漏征率、行政复议改正率、行政诉讼败诉率等)来评价税收征管质量及税法执行情况,已迫在眉睫。
三、政府切实转变职能,为企业税务筹划提供一个独立的空间
企业开展税务策划有两个必备的体制性条件:企业自身利益独立化和法定范围内企业经营行为自主化。其中,前者是构成企业税务策划行为动机的动力机制;后者则构成企业税务策划行为方式实现的保障。企业减轻税负的方式要达到税务策划的层次,要求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规范化,即国家不能随意侵占企业利益,企业亦不可以偷逃抗欠等非法手段来减少国家税收。如果国家与企业间利益混杂,企业税务筹划就没有存在的必要;如果企业行为不能自主,企业的税收筹划也没有存在的可能。
因此,政府希望借助于企业进行税务筹划实现其各项政策意图,调节经济的目标要想得到实现,不能单纯从放权让利入手,而应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理顺政企关系,彻底扭转政府对企业干预的传统做法,按市场经济要求改组改革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使“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能真正建立起来。
四、政府部门应强化对企业税务筹划的宏观管理
企业税务筹划行为关系到国家正常的税收收入,也影响治税环境的好坏。若缺少宏观引导和监督管理,其税务筹划行为极易偏离方向,发生扭曲。因此,政府有关部门必须加强对企业税务筹划行为的引导和管理。
1.将税收优惠上升到税式支出的高度加以管理。使纳税人税务筹划得以开展的税收优惠是政府为达到一定经济社会目标而制定出的减轻特定纳税人特定纳税义务的特定条款,是税收调控手段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在于弥补和矫正市场缺陷,增进经济效率。但它终究会造成对税法统一性和公平性原则的否定与破坏,所以,对税收优惠政策的推行,应存在一个有效度的界限。税收优惠政策的推行,既会带来社会效应的增长即边际收益,也会产生自身附带的机会成本的提高即边际成本,当二者趋于相等的时候,就应重新审视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必要性。
政府专项资金与研发费用税务筹划分析
通常情况下企业出于节税效益,对取得政府专项资金,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财税〔2011〕70号)规定的三个条件,按不征税收入申报。但在某些情况下,将专项资金按不征税收入处理未必是最佳方案。本文以企业发生研发费用为例,探讨取得专项资金的税务处理。
一、政府专项资金与研发费用税收政策分析
(一)不征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上文用“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表述,应理解为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资金,既可以选择不征税收入,也可以选择应税收入处理。实务中企业从税务筹划考虑,在特定条件下将取得的专项资金按应税收入处理是有法律依据的。
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5号)及解读文件,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税〔2011〕70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如何把握“如果企业管理条件或其他原因,无法达到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管理要求的,应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内含?实质上是指财税〔2011〕70号第三条内容,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为便于对不征税收入管理,税务机关一般要求企业按规定程序办理备案手续,如企业因某种原因未履行手续,也应视同不符合管理规定按应税收入处理。企业这样操作也不违反税收日常征管规定。
目前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对纳税人放弃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未明确规范,只有流转税方面的文件,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第一条,生产和销售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建议主管税务机关在制定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时明确纳税人放弃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的税务处理。让纳税人遇到具体事项有选择权,又能防止滥用税收政策。
(二)研发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的150%摊销。
税法对税前扣除研发支出较为严格。企业将取得的专项资金按不征税收入处理,研发费用应减除专项资金的差额加计扣除; 如取得的专项资金为应税收入,其研发费用全额加计扣除。
由于税务处理上对不征税收入与应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或支出适用不同规则,因而企业可根据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与取得专项资金的数量关系,计算两者所得额大小进行税务筹划。
二、 税务筹划数学模型
现以企业当年度取得的政府专项资金分别作为不征税收入和应税收入时,其数量在小于或等于、大于投入研发费用三种情形下,运用数学模型分析。
假设本期取得政府专项资金为X全部计入损益,发生研发费用为Y计入期间费用。上述两项业务对利润影响额=X-Y,影响所得额为P。
(一)当X
1、X为不征税收入
P1=X-Y-X-( Y-X) ×0.5+X=( X-Y)×1.5
2、X为应税收入
P2=X-Y -0.5Y= X-1.5Y
P1-P2=(X-Y)1.5-(X-1.5Y)=0.5X>0,即P1>P2,所以应选择方案2,将专项资金作应税收入处理可起到节税效果。
同理当X=Y时,其结论与上述相同,这里不再赘述。
当企业取得的专项资金小于或等于投入研发费用时,选择应税收入方案较优。
(二)当Y
1、X为不征税收入
P1=X-Y+Y-X =0。
2、X为应税收入
P2=X-Y-0.5Y=X-1.5Y<0
P2
(三)当X>1.5Y时
P2-P1=(X-1.5Y)- 0>0,即P2>P1,应选择方案1,以不征税收入方案较优。
当取得的专项资金大于投入研发费用时,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筹划方案。
三、案例介绍
甲方为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乙方为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丙方为江苏省科技厅。根据三方签订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无偿资助项目》合同,基于IEC1000-4-30A级标准的电能质量在线监测终端(以下简称本项目)项目,三方确认本项目的执行期自2011年10月至2012年10月。其中2012年甲、丙方分别资助 50万元、35万元,用于补偿乙方项目的研发支出。2012年10月乙方收到上述单位拨付的专项资金85万元计入“营业外收入”。 该专项资金符合财税〔2011〕71文件规定的不征税收入。本年度研发项目已通过相关部门确认、登记,发生研发费用 125万元计入“管理费用”科目,均可税前扣除。假设 2012年会计利润300万元,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企业所得税率25%.对专项资金是选择不征税收入还是应税收入方案较优?
若选择不征税收入,因发生研发费用 125万元全部计入期间费用,实际可税前扣除金额=125-85 =40万元,应纳税调增 85万元,以其差额 40万元加计扣除。本期计入“营业外收入”85万元应纳税调减。当期应税所得额=300+85-( 125-85)×0.5-85= 280万元。
如果将专项资金 85万元作应税收入,应税所得额=300-125×0.5= 237.50万元。
经比较,应选择应税收入方案较优,减少应纳税额=(280-237.5)×25%=10.625万元。
四、 提示
企业应根据不同年度同一项目,按投入研发费用与取得政府专项资金数额,分别测算应税收入与不征税收入方案,以寻求经济利益最大化,但税务处理应遵循一致性原则。例如乙企业2011年发生本项目研发费用160万元,取得专项资金260万元,若选择不征税收入,影响当年度所得额= 260-160+160-260=0;若选择应税收入,影响当年度所得额=260-160-160×0.5=20(万元)。经比较,该项目应选择不应税收入方案,但2012年度将取得本项目专项资金作应税收入处理,在不同年度对同一项目选择不同税收政策进行税务筹划,很可能引发税收风险,税务机关在纳税评估或检查中被界定为偷税,应引起重视。
之前注册的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了,还能注册新公司吗?
近年来,伴随着创业“热潮”的兴起,各行各业都成立了不少新公司。不过,有的公司由于此前经营发展不善,致使公司的营业执照被吊销。那么,在这种情形下,创业者如果有了新的创业计划,还能注册新公司吗?接下来,本文将带领大家对这一问题进行具体了解!
事实上,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个人,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所以,在这种情形下,未达到一定时限,不能注册新公司。
因此,在企业经营期间,其就应实时关注公司经营状况,确保公司经营活动合法、合规,实现有序经营。一旦公司经营不下去,就要及时进行注销,以免放任不管,为企业或经营者个人日后发展带来一系列麻烦。这也即是说,公司按照法定程序规范进行注销后,是不影响注册新公司的。
新公司注册流程
一般来说,个人注册新公司,通常按照如下程序来进行:
第一步:核准名称
时间:1—3个工作日
操作:确定公司类型、名字、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比例后,可以去工商局现场或线上提交核名申请。
结果:核名通过,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名失败,重新进行核名。
第二步:提交材料
时间:5—10个工作日
操作:核名通过后,确认公司地址信息、高管信息、经营范围,在线提交预申请。在线预审通过之后,按照预约时间去工商局递交申请材料。
结果:领取《企业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第三步:领取营业执照
时间:预约当天
操作:携带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到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正、副本。
结果:领取营业执照。
第四步 刻章等事项
时间:1—2个工作日
操作:凭营业执照及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到公安局指定刻章点办理。具体刻制:公司公章、财务章、合同章、法人代表章、发票章。
至此,新公司注册流程基本完成。
以上是对“营业执照被吊销能否注册新公司”这一问题的具体介绍以及新公司注册流程的详细说明。今天,创业者如若对注册新公司存有疑问,便有必要对文中介绍内容作详细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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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参考资料:政府与企业税务筹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