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的政策到现在实行已经有一段的时间,从《营业税改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下发,之后关于营改增的实施细则及配套文件也将会相继推出亮相,那营改增后发现营业税有多缴的税款,该怎么办呢?有米编带大家来看看解决的办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全方面推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十三)试点前发生的业务。
①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的税政策规章制度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不足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截至归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的时候抵减,应该要向原来的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②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归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因为营改增试点后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该要向原来的主管地税机关去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③试点的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应税的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该按照营业税政策的规定补缴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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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混合销售如何计税?实用帖,必收!
与《原试点实施办法》相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关于“混合销售”的内容属于新增,其“混合”的内涵也有了质的变化。
一、混合销售的演变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原增值税和营业税条例及细则中有关混合销售的概念是一致的,即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营业税全部改征增值税后,没有“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财税〔2016〕36号删除混合销售定义中的相关表述,定义中其他内容基本相同。此次营改增后,营业税全部改征增值税,已不存在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概念。因此,财税〔2016〕36号修改了混合销售的表述,明确了处理原则。
二、如何确定混合销售行为
从财税〔2016〕36号混合销售行为的定义中知道,鉴别混合销售行为成立的标准是以一项销售行为是否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尺度的,混合销售行为成立的行为标准有两点,一是其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二是该项行为必须即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其“货物”是指增值税条例中规定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服务是指属于改征范围的交通运输服务、建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
在确定混合销售是否成立时,其行为标准中的上述两点必须是同时存在,如果一项销售行为只涉及销售服务,不涉及货物,这种行为就不是混合销售行为;反之,如果涉及销售服务和涉及货物的行为,不是存在一项销售行为之中,这种行为也不是混合销售行为。
三、混合销售如何计税
混合销售如何计税不妨举例说明:甲公司为货物生产单位,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安装劳务,在账务处理上,已分别确认销售货物收入和建筑安装收入,是否可以分别按照销售货物和建筑服务相应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来看一下营改增后个别省份的具体指引:
关于混合销售界定的问题: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对于混合销售,按以下方法确定如何计税:(一)该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行为,这是与兼营行为相区别的标志。(二)按企业经营的主业确定。若企业在账务上已经分开核算,以企业核算为准。(三)企业不能分别核算的,按如下原则: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湖北省关于混合销售界定的问题: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对于混合销售,按以下方法确定如何计税:(1)该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行为,这是与兼营行为相区别的标志;(2)按企业经营的主业确定。若企业在账务上已经分开核算,以企业核算为准。
湖北省与河北大致相同,以会计核算为主。即甲公司可以按照会计核算分别以销售自产自产货物17%的税率,和提供建筑安装劳务11%的税率计税。这是与原混合销售计税方法的截然不同。根据传统的混合销售规定,甲公司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属于典型的混合销售行为,对于混合销售,无论企业在账务上是否分开核算,都按如下原则处理: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即甲公司应该将销售的自产货物与建筑安装劳务均按照17%计税。
营改增后建筑行业什么情况下可以按简易计税?
建筑服务行业,在2016年被纳入到营改增的试点范围当中,建筑服务行业的税率为11%,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可以为企业减轻很多税重负担,规范企业的税收环境。
1、以清包工的方式提供建筑服务项目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用简易计税的方法进行计税;
上述所指的是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要的材料或是只采购辅助的材料,且收取人工费用、管理费
用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项目;
2、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项目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式来计税;
甲供工程即指全部或是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己自行进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所提供的建筑服务项目的一般纳税人,可选简易计税方法进行计税;
所谓建筑工程的老项目,解释如下: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标注的合同开工的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期限之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没有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许可资质的,建筑工程中承包合同所标注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期限之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4、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项目的,适用一般计税的方法来进行计税的,需要取得的全部价与价外的费用为销售额来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需取得的全部价款与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剩余余额,在建筑服务发生地按照2%的预征率预缴税款之后,再向所在地的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当将取得的全部价款于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做为销售额,依照3%的征收率来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需依据上述的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的发生地预缴税款之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申报。
6、在试点范围的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统一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所提供的建筑服务,需将取得的全部价款跟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之后的剩余余额来做为销售额,依照3%的征收率进行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需依照上面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的发生地进行预缴税款之后,向所在地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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