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纳税人在财税政策上经常遇到一些难题却又不知如何处理。这下不用愁了,税务局都给你解答了,赶紧收藏备用吧!
1、纳税人发票保管满5年后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财税审计机关查验后销毁。
2、电子发票是否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的规定: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消费者从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后,在企业的ERP系统中产生交易信息,交易信息经电子发票前置系统生成相关税控信息,发送到升级版税务端及电子底账系统,并将税控后的数据返回电子发票服务平台。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对税控数据处理后进行电子签章,最终生成该笔发票数据的凭证(PDF)文件传给企业ERP系统。企业ERP系统收到电子发票信息后,可经短信、邮件、APP等推送至用户手机,消费者可以查看、下载电子发票信息。
因此,电子发票上有税控签名和企业电子签章,不需要另外再加盖发票专用章。
3、企业发放的职工食堂餐费补贴能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的规定:
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职工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因此,企业发放的职工食堂餐费补贴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照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4、企业的党员活动经费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42号)第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规定和中办发〔2012〕11号文件“建立并落实税前列支制度”等要求,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因此,企业的党员活动经费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5、银行承兑汇票收取的手续费开具的专用发票能否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五)金融服务。
6、企业在购买图书赠送客户,是否可以享受零售批发环节图书的减免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号)规定:
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因此,贵公司将购进的图书赠送客户属于视同销售行为,符合上述规定免税条件,到税务机关办理免税备案后可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7、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在增值税发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是否有认证期限的限制?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五、本公告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因此,2016年8月1日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没有认证期限的限制。
8、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中挂账的留抵税额如何抵扣,减少财税风险?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中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三十二)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
1.上期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账的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本栏的“本月数”和“本年累计”。
(1)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2)本栏“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填写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实际抵减一般货物和劳务应纳税额的数额。将“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期初余额”与“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两个数据相比较,取二者中小的数据。
其中: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期初余额=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
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比例;
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比例=(《附列资料(一)》第10列第
1、3行之和-第10列第6行)÷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100%。
因此,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中挂账的留抵税额按照上述规定进行抵扣。
9、我公司属于文化体育业纳税人,现在想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如果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是不是也受到“36个月内不得变更”的限制?如果今年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明年能否申请简易计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八条的规定: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没有“36个月内不得变更”的限制。明年可以申请简易计税方法进行财税审计。
10、购进房产用于进项抵扣,需要填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规定:
八、《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填写说明
本表反映纳税人在《附列资料(二)》“
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中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本表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分别填写。
因此,购进房产的进项抵扣不需要填写该表。
税务局对发票审批愈发严格,企业老板注意了
近日,财税小编又遇到了几家公司是有发票协查而无法开具发票的问题,现在,税务方面对发票问题还是非常重视的,公司只要有一点问题就会被列协查或锁税控,所以在开具发票时还是得要谨慎的。代理记账就找白云财税
其实,公司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做得不好就容易被专管员“盯”上,例如,公司初次核定税种、顶额开具发票、同一月作废多张发票、丢失发票、迁入外区、变更法人。公司一般涉及到了这几方面都会被列协查而对公司进行查验,确保公司没有什么问题才会给解除协查。
现在公司初次核定税种需要公司四员去专管所采集信息,但是领票时也会被列发票协查,需要准备与公司业务相关的进销项合同、银行流水、进项发票、人员社保等材料,专管所老师也会进行实地核查,确定公司业务都没有问题了才会给解除协查。
在公司变更地址后出现的情况和初次核定税种是差不多一样的,也都是会有发票协查提交相关材料并核查地址后才会给解除,但是有的公司材料有问题或者核查地址时办公环境比较简陋都会容易引起税务所老师的怀疑,所以在准备材料和对办公地址的布置方面就要认真些了。
顶额开具发票指每张发票开具到单张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比如万元版发票不含税金额开具到10000,就是顶额开具发票了,税务在监控纳税人公司开票时是会将顶额开具发票的公司筛选出来,有一部分有可能会很不幸逐一进行锁定,使纳税人无法报税,就必须得去专管所提交开票公司的合同和银行流水等,确定业务是真实的之后才会将公司解除锁定。
还有的公司不小心将开票信息填错,致使这一个月的好几张大额发票都作废,这种的也是比较有风险,经常作废发票也会容易让专管员老师误以为公司是套票公司,业务发生不正常,一旦被列协查或税控被锁都会比较麻烦,到了专管所那边就要准备相应的材料去解决。
现在税务对发票审批越来越严格,有可能也是因为现在好多公司业务不是特别规范,有为别人代开发票的现象也是屡见不鲜,开具虚假发票更是好多公司都存在的问题,税务也是为了使公司的这种情况得到改善,才会更加严格的审核。企业也要更加注意自己的业务情况,使公司流程更加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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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对个体工商户定税是按照什么标准?
推荐于2018-01-03
1、象你这样的小卖部,主要涉及到国税方面的增值税。一般实行“双定”征收方式。
2、“双定”征收方式,是税务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时期、经营地点、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或所得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3、实行“双定”方式征收增值税的,要依据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
4、关键要看是否达到了起征点。如果不达起征点,可以免交增值税。
5、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 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6、如果达到了起征点,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一)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
(五)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
(六)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
(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7、如果不达到起征点的话,税务机关就没法律依据征你税。定税要先填制核定表的,并需要你方签字确认。
8、“双定”额并不是一直不变的,如果个体户的经营规模及正常月销售收入发生了变化,“双定”额显得偏高或偏低了,应主动向主管税务官员报告。由税务管理员调查核实后,按程序对个体户的“双定”额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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