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再次召开部署进一步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持续推动实体经济降成本。会议明确从今年9月1日至2020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单户授信额度上限由1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
具体措施:
一是增加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再贷款、再贴现额度下调支小再贷款利率。完善考核机制实现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增速有贷款余额户数高于上年同期水平。
二是从今年9月1日至2020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单户授信额度上限由1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的担保金额占比不低于80%其中支持单户授信5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及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的担保金额占比不低于50%。
三是禁止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减少融资附加费用。
四是支持银行开拓小微企业市场运用定向降准等货币政策工具增强小微信贷供给能力加快已签约债转股项目落地。鼓励未设立普惠金融事业部的银行增设社区、小微支行。
五是将单户授信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纳入中期借贷便利合格抵押品范围。
汇算清缴跨期收入 税务问题如何处理?
在公司的经营方面,经常会遇到那种跨期的业务,几乎每个行业都会有这种现象;而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征收实行的是按季度缴,年终汇算清缴,所以企业在汇算清缴时经常会碰到跨期的税收问题,那么我们应该如何解决呢?
如何处理汇算清缴跨期收入
1、免租期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企业由于促销政策,往往会在合同中约定一定期限的免租期。如租赁期3年,前3个月免租,那么这3个月的免租期是否也要按照正常的租金视同销售收入呢?这个问题,在营改增之前在很长一段时期内成为了纳税争议点。随着营改增的进程,国家税务总局在2016年第86号公告《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第七条明确,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也就是说今后在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需要再视同销售来处理。
2、跨期收入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
从营改增之后,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规定主要有两个方面。
其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其二是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其中对(二)的规定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二条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总结:
1.租赁服务预收跨期租金的,增值税纳税义务为收到预收款当天。
2.其他服务(包括建筑服务)需要满足发生应税服务的同时又收讫了款项或取得了相关凭据,如果只符合一个条件,那么纳税业务也没有发生。当然先开具发票的除外。
3.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又分为不同情况处理。
3、跨期收入会计处理
会计是按照权责发生制来确定当期收入的,所谓权责发生制就是属于当期的收入或费用,即使款项不在当期收付,也属于当期的收入或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与费用,即使款项也当期收付也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或费用。所以在会计处理上会计一般将跨期的收入按照合同的期限进行分割,属于当期的收入做收入,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做“预收账款”或“其他应付款”来处理。
4、跨期收入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一般的收入核算企业所得税法也是遵循的是权责发生制,但是有例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
八、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款分包规定了,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来确认收入实现,这个就是按收付实现制来了。同时租金又有例外中的例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以上就是关于如何处理汇算清缴跨期收入的相关内容,如果您在汇算清缴处理方面还有疑问或者想要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可以随时来联系我们,白云财税很乐意为您服务。
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2016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问题的公告
2017年第12号
为有效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以下简称“97号公告”)规定,现就2016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当按照97号公告第六条第(一)项规定,附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以下简称《情况归集表》)。
二、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在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4)时,仅填写第10行第19列“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合计”,数据来源为《情况归集表》序号11“十
一、当期实际加计扣除总额”行次填写的“发生额”。
三、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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