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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改革,国税地税统一

by 财税顾问
2023年3月11日
in 税务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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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总局出新规!国地税联合办税提档升级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深化国税地税联合办税的指导意见

  税总发〔2017〕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税务总局决定,以更优的方式、更大的力度,在更广范围、更高层次上, 进一步深化国税、地税联合办税,更好地满足纳税人对高效便民服务的新需求,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联合办税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各领域改革的全面推进,尤其是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税收工作的内外部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广大纳税人对建设法治型、服务型税务机关,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减轻办税负担的要求愈加迫切。针对新形势新要求,税务总局适时出台和持续升级了《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以下简称《合作规范》),着力强化国税、地税合作,持续推进联合办税,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部分地区仍存在落实不到位、合作不充分、进展不平衡等问题,不能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必须采取措施加以改进。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刻领会深化联合办税的重要意义,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加快从联合办税“干起来”、联合事项“多起来”的基础上,迈向办税速度“快起来”、纳税体验“优起来”的新阶段。

  (一)深化联合办税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提升纳税人满意度的要求。服务纳税人是税务机关的应尽职责。这就要求各级税务机关牢固树立以纳税人为本的理念,更好地了解和满足纳税人的合理需求,通过深化国税、地税联合办税,有效解决纳税人办税“多头跑”、资料“多头报”等问题,努力提升办税效率,降低办税成本,切实增强纳税人满意度、获得感。

  (二)深化联合办税是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要决策,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是税务机关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这就要求各级税务机关着眼于纳税人的需求,回应纳税人的关切,通过深化国税、地税联合办税,进一步融合双方服务资源,尽量减少纳税人办税负担、降低办税成本,提升纳税服务质量,通过不断优化税收环境来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三)深化联合办税是落实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推进服务深度融合的要求。《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明确要求发挥国税、地税各自优势,推动服务深度融合,着力解决现行征管体制中存在的突出和深层次问题,不断推进税收征管体制和征管能力现代化。这就要求各级税务机关持续深化国税、地税联合办税,形成税收服务和管理的合力,推动税收服务和管理不断迈上新台阶,进一步提升税收治理能力,为实现税收现代化打牢基础。

  二、深化联合办税的主要举措

  各地国税局、地税局要本着因地制宜、务实创新、高效便民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深化国税、地税联合办税,为纳税人提供更便利、更多样、更快捷、更优化的办税服务。

  (一)统筹谋划联合办税方式。各地国税局、地税局要结合实际,通过“互设、共建、共驻”等多种方式,提供更加便利的联合办税环境,实现纳税人“进一家门、办两家事”。

  对国税局、地税局现有办税服务厅,要采用互设窗口方式开展联合办税,有条件的地区,应当整合资源、融合升级为共建办税服务厅,建立健全岗位内控管理制度。国税或地税一方税务机关已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另一方要积极争取入驻。

  对新设办税服务厅和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国税、地税要采用共建方式或共同进驻方式,统一管理制度、统一绩效考评、统一服务标准、统一岗责培训,促进国税、地税办税服务的有效融合。

  (二)持续拓展联合办税范围。各地国税局、地税局要坚持因地制宜、持续深化,不断拓展联合办税的广度和深度,满足纳税人日益多样的办税新需求。

  拓展联合办税广度。互设窗口方式开展联合办税的,要不断扩大联合办税的业务范围,实现国税、地税纳税服务事项“一厅办理”。共同进驻、合作共建的办税服务厅,要尽快实现国税、地税纳税服务事项“一窗办理”。

  推进联合办税深度。涉及纳税人基本信息确认、存款账号报告、财务报表信息采集、财务会计制度备案等国税、地税共同事项,应通过信息共享方式实现前台一次受理、后台信息共享,持续拓展联合办税业务的深度。

  (三)合理配置联合办税窗口。各地国税局、地税局要科学合理配置办税服务厅联合办税窗口和专业办税窗口,不搞“一刀切”,推进办税便利和管理效能的最大化,支撑各类纳税人的个性化、便利化选择。

  科学配置联合办税窗口。涉及国税、地税双方共同及关联的办税业务,要设置联合办税窗口,统筹配备熟悉国税、地税双方业务的办税人员,有机融合国税、地税前台办税资源,强化国税、地税后台工作的衔接,确保便捷、高效、规范地办税。

  合理配置专业办税窗口。涉及国税或地税的单方独立业务和办税频次较高的单项联合办税业务,要统筹评估纳税人的办税习惯及频次,相应设置国税地税专业办税窗口。在办税繁忙期或因系统升级等造成办税拥堵的特殊情形时,办税服务厅负责人可根据办税服务厅的服务效能,动态调整窗口职能,促进办税资源的合理调配和规范运行。

  (四)探索创新联合办税形式。各地国税局、地税局要按照“线上线下”融合的要求,积极探索联合办税的新方式、新方法。拓展网上办税功能,实现纳税人一体化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等主税和地方附加税费,方便纳税人多上网路、少跑马路。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国税、地税业务省内通办,为纳税人营造更好更优的办税体验。

  优化实体办税服务厅方式。办税服务厅要设置24小时国税、地税自助办税区域,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在纳税人比较密集的银行、商场、社区等地方设置自助式国税、地税联合办税终端,缓解窗口办税资源的不足,方便纳税人自主选择办税时间和办税地点。

  融合网上办税资源。要按照税务总局的规划部署,探索整合互联网服务资源,加强办税系统互联互通,实现网上联合办税、移动互联办税与实体办税服务厅的互促互补,构筑“网上办税为主、自助办税为辅、实体办税服务厅兜底”的复合型、系统化联合办税的新体系,方便纳税人登录一个平台、办理两家业务。

  三、深化联合办税的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更大力度地推进联合办税。各地国税局、地税局要深刻认识推行联合办税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双方联合办税工作的牵头部门要共同细化实施方案,报请国税、地税合作联席会议审定后,统筹部署、协同推进、确保实效。同时,与国税、地税联合稽查、委托代征、信息共享等合作结合起来,形成集成效应,扩大效果。

  (二)进一步健全制度保障,更重质效地推进联合办税。各地国税局、地税局要逐步建立健全联合办税服务厅人员管理制度、绩效考评办法、业务操作规范、数据质量管理办法、突发应急预案等配套制度,确保联合办税服务厅顺畅运转。

  (三)进一步完善技术支撑,更多创新地推进联合办税。各地国税局、地税局要根据本地工作推进情况,共享视频监控系统信息资源,及时完善本地网络申报系统和相关软件,为推行国税、地税联合办税提供信息技术保障。税务总局相关司局要密切关注各地信息系统完善情况,给予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撑。

  (四)进一步强化督查指导,更加务实地推进联合办税。各地国税局、地税局要采取更加务实的态度和更加科学的方法,全面推进联合办税,并及时跟踪本地区联合办税工作进展情况,加大督查力度,加强业务指导,确保本地区联合办税工作取得新的实质性成效。

  国家税务总局

税务总局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公告

  12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公告指出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务总局制定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有关《个人所得税扣缴办法(试行)》具体内容如下: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行为维护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第三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第四条 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财产租赁所得;

  (七)财产转让所得;

  (八)偶然所得。

   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首次向纳税人支付所得时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人识别号等基础信息填写《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并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向其报告的相关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应当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附件)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第七条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有关信息并依法要求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在工资、薪金所得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第八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见附件)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见附件)计算应纳税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非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达到居民个人条件时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

  第十条 扣缴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或者偶然所得时应当依法按次或者按月代扣代缴税款。

  第十一条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第十二条 纳税人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当在取得应税所得时主动向扣缴义务人提出并提交相关信息、资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时按照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办法办理。

   第十三条 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纳税人年度中间需要提供上述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提供。

  纳税人取得除工资、薪金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扣缴税款后及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税款、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信息。

  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纳税人发现扣缴义务人提供或者扣缴申报的个人信息、支付所得、扣缴税款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权要求扣缴义务人修改。扣缴义务人拒绝修改的纳税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提供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应当按照规定妥善保存备查。

   第十六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对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等相关涉税信息和资料保密。

  第十七条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扣缴的税款按年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不包括税务机关、司法机关等查补或者责令补扣的税款。

  扣缴义务人领取的扣缴手续费可用于提升办税能力、奖励办税人员。

   第十八条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第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有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和信息、未按照纳税人提供信息虚报虚扣专项附加扣除、应扣未扣税款、不缴或少缴已扣税款、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相关表证单书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发布。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同时废止。

税务总局发布《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自2016年5月1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以来,为确保纳税人享受改革红利,国家税务总局向纳税人、行业协会和基层税务机关广泛征求意见建议。近日,针对亟需解决的9个营改增试点相关问题,制定了《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持续不断优化税收征管,将便民服务真正做到纳税人的心坎里。

  “灰色地带”难过税收征管关

  预付卡,就是先付费再消费的卡片,既包含常用的餐饮卡、美容卡、健身卡等只能在发卡企业内部使用的单用途预付卡,也包括商通卡、福卡等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近年预付卡市场发展迅猛,在给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成了缺乏监管的“灰色地带”,特别是非法集资、洗钱、行贿等违法犯罪分子盯上预付卡,使之成为“烫手山芋”,让不少消费者为之苦恼。预付卡的税收征管问题也尤为突出,售卡方按购买方的需求,以差旅费、餐饮费和办公用品名义为其开具发票,给企业“做假账”带来可能,滋生了行贿受贿等腐败行为。

  “此次《公告》,明确了预付卡业务各个环节发票使用等操作问题。”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公告》规定售卡方销售预付卡时不缴纳增值税,不得向购卡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对开具项目进行详细规范。这不仅有效解决了预付卡行业开具发票不统一问题,消除企业的涉税风险,而且客观上也有利于加强预付卡“灰色地带”监管。

  个人出租不动产办税得实惠

  《公告》规定,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这项政策的含金量很高,老百姓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而在对应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征税或享受免税优惠,给老百姓带来实实在在的便利和实惠。以家住青岛崂山区的孔女士为例,其出租门面房一次性收取一年租金10万元,她可以将10万元租金平摊至各月,每个月租金都不超过3万元,可以参照小微企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建筑企业异地办税解难题

  以往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在预缴税款时需要提供总分包合同原件等一系列资料,但合同原件只有一份且在公司总部保管,异地施工预缴税款时需要返回公司领取原件,路途遥远的要跑上好几天,十分不便。而现在纳税人只需要出示总分包合同复印件就可以顺利预缴税款,从“原件”到“复印件”,从“提供”到“出示”,表面上是用词变化,实际上实现了为企业和纳税人着想的人性化管理的根本转变,这些贴心的变化,减少的是纳税人的奔波之苦。

  根据《公告》规定,外出经营纳税人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仅需出示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和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办税流程和提供资料都大大简化。

  简并纳税期限双减负

  《公告》明确了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服务,按照规定只要有一项增值税应税行为可以按季纳税的,其兼营的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消费税应税行为,均可一并按季纳税。以银行业为例,其涉及营改增的日常金融业务,应按季进行申报纳税,但银行还可能存在出售黄金等贵金属业务,这些收入应按月申报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这样对于企业来说,就既要按季纳税又要按月纳税,十分不便。

  这项规定给双方工作都带来了极大便利,实现了税企双赢:一方面,方便纳税人进行统一税务核算,减少往返税务机关的次数,办税成本大大降低;另一方面,企业集中按季进行申报,减轻了基层税务人员的工作量,税款征收成本也大为减少。

  此外,《公告》还明确了境外单位或者个人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的四种情况,解决了纳税人提供贷款服务结息日应确认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规范了单位持有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征税规则。


  今天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改革,国税地税统一的相关资讯就为大家介绍到这里,大家看完以后有没有什么收获呢,更多关于财税筹划的资讯请关注白云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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