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取得走逃(失联)企业的专用发票时,应如何处理?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那么,应该如何处理呢?
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范围。
1: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2: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
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
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
异常凭证由开具方主管税务机关推送至接受方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处理。
“认证时失控”和“认证后失控”的专用发票,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移送稽查部门作为案源进行查处。
纳税人认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新设立的企业,从办理税务登记到真正开始生产经营活动,往往需要经过一定的筹建期,进行基础建设、购买办公生产设备、建账建制、招聘员工以及联系进销渠道等诸多事宜。在这期间里企业也会取得一些增值税扣税凭证。某些情况下在筹建期间企业未能及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会在税务机关的征管系统中存在一段时间的小规模纳税人状态,这会导致其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在抵扣进项税额时遇到障碍。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税务总局制发了相关公告。
此公告适用范围是针对那些存在一段时间的小规模纳税人状态,但在此期间内并没有开展生产经营取得收入,并且没有按照简易方法缴纳过增值税的纳税人。
此公告所称的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的增值税,意思是说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和税法的规定,应真实记录准确核算的经营结果,通过隐瞒收入形成的“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的增值税”,不在公告规定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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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如何区分发票类别?
增值税发票分为税控发票和非税控发票,其中税控发票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跟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等类别;非税控发票主要有通用机打发票跟通用定额发票、冠名发票等发票类型。
一、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销售货物与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是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跟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二、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从事机动车(除旧机动车之外)零售业务是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而通用机打发票跟通用定额发票,主要是供没有达到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发票的使用量较大或是统一发票式样无法满足经营活动的需要的,这里可以使用冠名发票。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有什么区别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抵扣功能,仅一般纳税人可以领用、开具,通常情况下一般纳税人取得的专用发票才能抵扣;增值税普通发票无法抵扣,纳税人的应税行为都可以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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