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自2017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优惠政策的范围
财税[2017]43号里所称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二、小型微利企业的落地政策
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均可以享受财税〔2017〕 43号文件规定的政策优惠。
2、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无需进行专项备案。
3、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
4、 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减半征税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税款。
5、按照本公告规定小型微利企业2017年度第1季度预缴时应享受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填报说明第三条第(五)项中“核定定额征收纳税人,换算应纳税所得额大于30万的填‘否’”修改为“核定定额征收纳税人,换算应纳税所得额大于50万元的填‘否’”。
三、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操作规定
(一)查账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二)定率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三)定额征收企业。根据减半征税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依照原办法征收。
(四)上一纳税年度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条件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五)本年度新成立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办法》有哪些变化
一、法律地位得到提升
新《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以总局令第16号令发布。属于规章,而原《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于1997年6月19日发布,属于规章性文件。新《办法》法律地位明显高于原《办法》。
二、适用范围有增有减
新旧办法除了均不适用企业、事业单位税收定额管理外,还有两处明显不同:一是新《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税收定额管理比照执行,而原《办法》则不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二是新《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收管理。原《办法》则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经主管税务机关严格审核,报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设置账簿或暂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也就是说,按照原《办法》规定,只要个体工商户没有建账,税务机关就可“双定”,而按照新《办法》规定,只有达不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才适用新《办法》达到建账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就应该建账,实行查账征收。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新《办法》第三条和《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或者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应纳税额,实行定额管理,但不适用新《办法》。
新版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
正如大自然的季节一样,广州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也迎来了春天。新版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功能已经开发完成。在操作上更加便捷,使用更加简单了!下面由白云财税带大家过一遍整个操作流程:
操作指引
一、办理流程 :
首先,从国税官方网站首页点击“新版本入口”进入新版电子税务局
然后,登陆在“登记-认定-优惠”类目下选择“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功能,此操作可达到全程无纸化办理模式,依次录入备案信息后发送至电子税务局管理平台即可。
最后,等待税务审核确认后即完成整个备案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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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网上优惠事项
新版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功能包括不用提供备案资料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不在内的优惠事项,可到办税服务厅前台办理。
优惠事项如下:
1、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3、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4、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股息红利的内地居民企业可免征企业所得税
5、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6、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获得的收入暂时不实施征收企业所得税
7、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8、取得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9、安置残疾人员或国家鼓励安置的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10、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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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扶持重点群体的创业及就业的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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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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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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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专用设备生产企业的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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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针对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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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广东横琴、福建平潭、广州前海等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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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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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享有过渡期税收优惠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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