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管理水平,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以下简称《办法》),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
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以下简称优惠事项)办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制定本《办法》。
《办法》所称税收优惠,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税法授权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优惠事项,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民族自治地方分享部分减免等。《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办法》规定,企业应当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当按照《办法》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办法》所称备案,是指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并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的行为。《办法》所称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证书、文件、会计账册等资料。
企业对报送的备案资料、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及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在享受优惠起始年度备案。在减免税起止时间内,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无变化的,不再履行备案手续。企业享受其他优惠事项,应当每年履行备案手续。企业同时享受多项税收优惠,或者某项税收优惠需要分不同项目核算的,应当分别备案。主要包括: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减免项目,以及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等优惠事项。
在定期减免税优惠事项备案后有效年度内,企业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按照以下情况处理:(1)仍然符合优惠事项规定,但备案内容需要变更的,企业在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手续。(2)不再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企业应当主动停止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应当真实、完整填报《备案表》,对需要附送相关纸质资料的,应当一并报送。税务机关对纸质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后原件退还企业,复印件税务机关留存。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含一次性扣除)政策,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对于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优惠事项,企业已经申报享受税收优惠的,应当予以调整。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的优惠事项,按以下情况办理:(1)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部分区域性税收优惠(西部大开发、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广州前海、广东横琴、福建平潭),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2)总机构应当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填写《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办法》适用于2015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工作。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办理办法的解读
关于企业所得税的相关问题一直都是大家十分关心的,那么此次白云财税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办理方法的详细解读,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
(一)备案定义。根据规定企业在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前提下,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需向税务机关报送《备案表》,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二)备案时间。各项优惠政策类型以及享受优惠的条件有所不同,大多数优惠政策在预缴环节时即可申报享受,少部分由于核算或需依据某种资格判断是否符合条件,要等到汇算清缴时才能判断是否享受优惠政策;同时考虑到有的企业可能能够同时享受多项优惠事项。为减轻企业负担减少其一个年度内多次备案,根据规定企业应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这样也利于企业集中办理优惠事项备案工作,对于税务机关来说不仅提高纳税申报数据质量也加强税收优惠的后续管理。
(三)备案资料。备案资料主要包括《备案表》和部分相关资料。其中《备案表》由企业按规定填写,此表是为了反映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基本情况;相关资料则根据《目录》要求来提供。大部分优惠事项企业只需填写《备案表》即可完成备案。据初步统计《目录》中所列的55项优惠事项中,有24项需要附报享受优惠政策的相关资质、证书、文件等,28项只需填写1张《备案表》,3项优惠以申报代替备案。
(四)备案频率。根据规定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在享受优惠起始年度进行备案。在减免税起止时间内若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无变化则不需再履行备案手续。企业如享受其他优惠事项应当每年履行备案程序。
(五)备案分类。根据规定备案分为正常备案与变更备案两种情况。正常备案是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所需履行的备案方式之一;变更备案主要针对享受定期减免税的企业,在其享受定期减免税政策的第1年履行备案手续后,在此后优惠政策有效期内,如果减免税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则不用再备案。对于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但仍可继续享受减免税的,为避免判断失误所以需要企业履行备案手续,税务机关也可以籍此加强税收优惠管理,同时增加纳税人享受政策的准确性,这是一项为纳税人服务的措施。对于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为减轻企业办税负担不需要另外履行手续,但企业应主动停止减免税恢复征税。
(六)留存备查资料。取消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后,所有和享受税收优惠事项相关的各类资料,如各种合同、协议、文件、相关核算资料等,是企业证明符合税法规定优惠条件的重要依据,企业应妥善保管。在税务机关对优惠事项后续管理中,企业有义务提供留存备查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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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预缴的几大误区,你知道吗?
企业所得税预缴的几大误区,你知道吗?自从2015年7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预缴表格采用2015年版。现在白云财税小编为大家总结几点预缴申报表格(A)类的填报误区。
误区一:预缴表营业成本含期间费用
正解:预缴表营业成本不含期间费用
误区二:企业所得税预缴是以企业财务报表(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
正解:企业所得税预缴是以实际利润额来预缴。不是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利润总额预缴,也不是以应纳税所得额预缴。
误区三:企业所得税预缴不能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正解:企业所得税预缴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误区四:小型微利企业在企业所得税预缴需备案才能够享受税收优惠
正解:如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月份、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不用在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误区五:企业所得税预缴,在没有取得发票则不能在预缴前扣除
正解: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是没有能及时取得该费用、成本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时根据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
误区六:只要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正确、如实,季度预缴可以任性来
现状:实务中不少企业存在这种意识:认为只要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准确、如实缴纳了。预缴可以随便怎么预缴都行。有的企业干脆季度预缴都零申报,全部放到汇算清缴来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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