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规定时期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的所得税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征收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征收对象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对象是指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
所需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国地税)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外汇登记证(外企适用)复印件(盖章)
2、本年度(1-12月)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盖章)
3、上年度审计报告(年审适用)、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
4、地税综合申报表(1-12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1-12月)复印件(盖章)
5、元月份各税电子回单(盖章)
6、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4个季度)复印件(盖章)
7、总账、明细账(包括费用明细账)、记账凭证
8、现金盘点表、银行对账单及余额调节表(盖章)
9、固定资产盘点表、固定资产及折旧计提明细表(盖章)
10、享受优惠政策的税务机关文件及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何风险如何防控
现如今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已经进入进行时。那么企业在进行具体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其会遇到哪些风险?又应如何进行防控呢?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通常企业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其可能遇到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经济负担风险。经济负担风险是指可能造成纳税人经济负担增加的一种汇算清缴风险。一般而言经济负担风险包括纳税成本增加、缴纳额外税款、缴纳税收滞纳金以及其他经济负担的增加等。(2)行政处罚风险。行政处罚风险是指纳税人在主观上不存在违法的故意甚至不存在主观过失的前提条件下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特别是税收法律政策本身的原因而造成的实质上违法致使纳税人为此承担税务行政责任的一种风险。(3)刑事制裁风险。与行政处罚风险相似刑事制裁风险是指纳税人在主观上不存在违法故意的情况下但实质却构成税收违法并且情节或者程度较为严重可能面临刑事制裁的一种风险。(4)信誉损失风险。信誉损失风险通常表现为纳税人被税务行政当局裁定实施了税收违法行为时其信誉、商誉以及名誉损失的风险通常信誉损失风险可使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遭受严重影响。(5)权利灭失风险。权利灭失风险是指纳税人未正确按照税收法律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进而导致相关税收权利的灭失。如纳税人符合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收优惠但未按要求进行备案那么其就不能享受此优惠。
以上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可能面临的相关风险说明。在现实社会经济中企业进行201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又应如何对这些风险进行有效防控呢?具体措施如下:
1、进行税收业务培训。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纳税人不理解或者不能正确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是引发汇算清缴风险最主要的原因。因而企业有必要在日常经济生活中了解企业所得税业务并系统参加汇算清缴风险防控以及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专项培训进而做到对企业所得税政策进行准确把握。
2、开展会计核算审核。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以会计核算为基础所以纳税人会计核算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果的正确与否。所以企业在进行汇算清缴前就需对其会计核算进行一次全面和彻底地检查与审计并对其中的差错与不当之处进行纠正和调整。
3、正确调整税会差异。事实上会计与所得税法间通常存在较大出入因而企业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就需要对两者间的差异进行调整从而实现能够按照税法的规定和要求正确计算缴纳所得税税款。
4、准确填报、按时缴纳。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是纳税人履行所得税汇算清缴义务的形式要件也是纳税人全面履行所得税汇算清缴义务的法律证明。所以企业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应注意准确填报纳税申报表并在规定期限内按时完成汇算清缴。
此外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风险进行防控其还需做到:如若企业在汇算清缴期间遇到似是而非的争议事项要积极、主动向税务机关进行详情咨询。同时对于需要提交备案材料的企业而言其还需把握好政策与时机按规定和必要程序及时报送备案及审批资料。
以上为2018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所需注意的风险及其防控策略。企业在进行汇算清缴前有必要对上述事项加以具体了解和把握从而做到“防患于未然”推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细节纳税风险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支出在税前扣除有一定限制,企业应依法合理计算税前扣除额。以业务招待费为例,甲公司对实施异地技术改造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就有两种错误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直接计入“在建工程”会计科目,予以资本化,在项… 案例
从事货物加工业务的甲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为25%;2013年实现销售收入80000万元;除异地技术改造以外,全年发生业务招待费支出600万元。岁末年初,甲公司对2013年涉税情况进行自查,部分项目自查延伸到2012年度,有以下几个方面存在问题。
1. 2013年1月,该企业实施同城异地技术改造,项目总投资60000万元,项目建设期预计3年。项目当年发生业务招待费100万元,计入“在建工程”会计 科目。
2. 2013年6月,关闭自办幼儿园。至2013年6月30日,幼儿园房产原值200万元,已提折旧180万元。
3. 2013年7月,对现有厂房添加了原值200万元中央空调,计入“固定资产——电子设备”会计科目。
4. 2012年和2013年,分别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了职工宿舍公用设施修缮费各100万元。
5. 2012年,股东增加实收资本等,应税合同未计缴印花税160万元。
分析
1. 合理计算限额性费用的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支出在税前扣除有一定限制,企业应依法合理计算税前扣除额。以业务招待费为例,甲公司对实施异地技术改造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就有两种错误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直接计入“在建工程”会计科目,予以资本化,在项目竣工投产后分期摊销;另一种观点认为,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甲公司作为存续企业,其实施异地技术改造项目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应和其他业务招待费合并而在税前计算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甲公司全年业务招待费支出为600+100=700(万元),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700×60%=420(万元);但企业当年销售收入为80000万元,最高可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为80000×5‰=400(万元),应纳税调增700-400=300(万元)。
2. 小税种不可疏漏。
房产税、印花税等小税种容易被忽视。以房产税为例,很多企业采取从“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会计科目取数计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甲公司计缴房产税不能仅从“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会计科目取数,房产原值应包括计入“固定资产——电子设备”的中央空调200万元。
3.积极关注当年新发生和结束的项目。
企业在经营中,实施新项目和结束原有项目是常有之事,项目的变更往往涉及税收的变动,企业应积极予以关注。比如,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8号),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和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甲公司自办幼儿园当年关闭,应从关闭次月起计缴房产税。
4.准确判断税前扣除的合理性和相关性。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支出税前扣除的相关性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对相关性的具体判断一般是从支出发生的根源和性质方面进行分析,而不是看费用支出的结果。合理性的具体判断,主要是发生的支出其计算和分配方法是否符合一般经营常规。甲公司早已实施职工房改,职工宿舍公用设施修缮费,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不属于职工福利费范畴,是职工个人支出,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应进行所得税纳税调增。
5.合理计算纳税调整。
按规定,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甲公司通过上述自查,对2012年纳税调整事项为:从职工福利费中调出列支的职工宿舍公用设施修缮费100万元,同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少计的印花税160万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合计调减应纳税所得额60万元,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追补至2012年扣除;多缴的60×25%=15(万元)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2013年度递延抵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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