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对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其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
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应当准备与收入、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享受税收优惠等相关的资料并按规定留存备查或报送。
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的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二、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申报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经营所得包括以下情形:
(一)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二)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三)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四)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申报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应当区别以下情形办理纳税申报:
(一)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的按照本公告第一条办理。
(二)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有两个以上扣缴义务人均未扣缴税款的选择向其中一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非居民个人在次年6月30日前离境(临时离境除外)的应当在离境前办理纳税申报。
(三)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按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四、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申报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取得境外所得办理纳税申报的具体规定另行公告。
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纳税申报
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申请注销中国户籍前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进行税款清算。
(一)纳税人在注销户籍年度取得综合所得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办理当年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尚未办理上一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办理注销户籍纳税申报时一并办理。
(二)纳税人在注销户籍年度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办理当年经营所得的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还应当一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尚未办理上一年度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办理注销户籍纳税申报时一并办理。
(三)纳税人在注销户籍当年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申报当年上述所得的完税情况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四)纳税人有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结清欠缴或未缴的税款。纳税人存在分期缴税且未缴纳完毕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结清尚未缴纳的税款。
(五)纳税人办理注销户籍纳税申报时需要办理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等。
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申报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此外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方式《公告》指出:纳税人可以采用远程办税端、邮寄等方式申报也可以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同时《公告》还对施行日期进行了明确指出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税务总局发布公告 明确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
3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中对自今年4月1日起纳税人开具发票衔接、不动产一次性抵扣、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所需填报资料等问题进行了说明。其原文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现将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二、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情形的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五、纳税人应当及时完成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和自身业务系统调整。
六、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七、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八、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39号)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兼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九、本公告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发布)同时废止。
附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22年3月21日
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车船税适用政策
据国家税务总局官网消息2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车船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车船税最新适用政策进行了说明。《通知》原文如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车船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发〔2018〕114号)规定,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由部队号牌改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一次性免征改挂当年车船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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