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6年5月1日起,营改增改革试点将扩至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试点完成后营业税将退出历史舞台。改革“收官”在即,财政部副部长史耀斌、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汪康12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联合举行吹风会,详解营改增“收官”攻坚战如何做好最后的冲刺准备,确保5000多亿元减税能确实惠及企业,给经济添动力。
本届政府最大规模减税行动
史耀斌说,全面推开营改增改革,是本届政府成立以来规模最大的一次减税行动。据测算,2016年全年减税将超过5000亿元,减税规模之大前所未有。
他表示,营改增是创新驱动的“信号源”,也是经济转型升级的强大“助推器”。在当前许多行业、企业出现经营困难的情况下,全面推开这一改革有利于给企业增加活力,给经济增加动力。用政府收入的“减法”,换取企业效益的“加法”,和市场活力的“乘法”。
数据显示,自2012年1月1日启动营改增试点到2015年底,营改增已累计减税6000多亿元,其中超过97%的试点纳税人实现税负下降或持平,累计减税3133亿元;原增值税行业(主要为制造业)可抵扣进项税增加,累计减税3279亿元。
“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绝不是空话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要求,全面实施营改增,要确保所有行业只减不增。史耀斌表示,一系列硬举措确保这一目标落实到位。
史耀斌说,从制度设计上,房地产业、建筑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原来在营业税上的优惠政策改革后继续延续,如养老、医疗、教育、金融机构的同业往来等继续实施免税。
对建筑和房地产业的一些老合同和老项目继续实行政策平转,允许建筑工程的老合同、房地产的老项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税等,和过去计税的办法一样,税负也不增。
对特定行业制定了一些过渡性优惠政策,如建筑业里面的甲供材,还有清包工等项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税;允许房地产企业扣除土地的购置成本;如对金融机构尚未收到的逾期贷款利息,在实际收到时再征税,减少企业财务负担等等。
汪康说,此次营改增受益最大的是生活服务业,过去营业税是5%,由于生活服务业中的中小企业基本都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改革后按3%的征收率实行简易征收,由5%降到3%,税负下降了40%。
5%税率平移 个人转让二手房征增值税反而少交税
今年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首次将自然人纳入增值税范畴,针对外界担心改革后个人转让二手房税负增加,汪康回应说,国税总局配合财政部在研究个人住房征税问题时非常审慎,政策体现两个“稳定”含义。
一是个人二手房交易在税收负担上保持基本稳定。原先二手房营业税的征税政策和免税政策平移过来,过去征营业税5%,现在改征增值税还是5%,而且平移后交易二手房税负还略有降低。
汪康举例说,过去征营业税5%,如果房价是100万元的话,交5万元营业税;现在如果房价还是100万元,增值税由于要按照不含税价来征税,税基不一样,因此改革后税额变成100÷(1+5%)×5%=47600元,少交税2400元。相当于原来营业税负担是5%,营改增后税收负担是4.76%。
二是个人交易二手房在办理二手房产权证过程中,涉及到的相关税收问题、办税流程和办税场所都保持不变。国税总局研究决定,个人二手房交易以及自然人二手房出租,仍委托地税部门代征、代开发票,一切维持基本不变。
冲刺18天各项准备工作已完成八成
汪康说,此次营改增涉及1100多万户试点企业,是原试点企业户数的7倍多,涉及税收规模超过19000亿元,是原试点企业的4倍多。
他透露,目前各项准备工作进展顺利,已完成了准备工作量的80%,改革配套文件已经出齐,仅相关征管文件就已出台16份、10万字,征管移交工作已基本结束,70%的纳税人已在国税办理了税务登记,纳税人所需的5月份发票量4亿多份也如期发放各地。
加强纳税服务方面,出台了六方面十五项措施,如为保障纳税申报工作顺利进行,将6月份的纳税申报期由15号延迟到25号;A级纳税人、B级纳税人从5月1日开始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对本次纳入试点的纳税人在三个月内取消专用发票的认证;在办税服务厅增设了窗口,开辟了营改增的专项通道,领导带班制度,保证整个服务工作有序进行。
此外,税务系统40多万税务干部的培训已基本结束,对企业的培训正在进行当中。“我们要确保所有的企业都懂政策,会开票,能申报。”
正在研究增值税中央地方分成过渡方案
营改增改革“收官”后,绝大部分属于地方政府收入的营业税退出历史,此前按75:25实行中央和地方共享的增值税未来收入分成比例问题,也提上改革日程。
史耀斌透露,目前财政部正在研究增值税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的过渡办法,总体原则是要保持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对外界关注的增值税简并税率问题,他表示,简并是肯定。
史耀斌说,我国现行增值税税率分四个档次,17%、13%、11%、6%,与世界上100多个实行增值税的国家相比,是全球税率档次较多的国家之一。税率档次较多,存在一定的税收漏洞,也会带来税收管理上的复杂性。
至于何时简并税率,史耀斌说,5月1日营改增全面改革后不会马上就开始简并税率,要根据增值税的运行状况、企业税负变化程度和经济发展的要求,在增值税立法时统筹考虑。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5月2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中对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车辆购置税具体政策进行了说明。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轮式专用机械车以及起重机(吊车)、叉车、电动摩托车不属于应税车辆。
二、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依据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三、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是指纳税人直接从境外进口或者委托代理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不包括在境内购买的进口车辆。
四、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同类应税车辆(即车辆配置序列号相同的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没有同类应税车辆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应税车辆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税额。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五、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中的城市公交企业是指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依法取得城市公交经营资格为公众提供公交出行服务并纳入《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与城市公交企业名录》的企业;公共汽电车辆是指按规定的线路、站点票价营运用于公共交通服务为运输乘客设计和制造的车辆包括公共汽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
六、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所取得的车辆相关凭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七、已经办理免税、减税手续的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纳税额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发生转让行为的受让人为车辆购置税纳税人;未发生转让行为的车辆所有人为车辆购置税纳税人。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辆转让或者用途改变等情形发生之日。
(三)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1-使用年限×10%)×10%-已纳税额
应纳税额不得为负数。
使用年限的计算方法是自纳税人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至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情形发生之日止。使用年限取整计算不满一年的不计算在内。
八、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或销售企业纳税人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的应退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税额=已纳税额×(1-使用年限×10%)
应退税额不得为负数。
使用年限的计算方法是自纳税人缴纳税款之日起至申请退税之日止。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据财政部官网消息为继续支持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建设和运营4月1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中对公租房建设运营所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说明。其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三、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四、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五、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六、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七、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此外除上述内容外《公告》还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公租房进行了明确。《公告》指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公租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筹集),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租房。
另外《公告》还要求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材料、纳入公租房及用地管理的相关材料、配套建设管理公租房相关材料、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相关材料、公租房租赁协议等留存备查。
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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