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在广州注册公司的创业者来说,在完成五证合一后,想要进行税务变更应该怎么做?变更时又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来看看税务变更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一、旧税号为购买方的发票需要在换新税号前全部完成认证。
二、升级前准备开票系统操作步骤:
1、点击办税厅报税;
2、未开具的发票退回金税盘;
3、打印发票列表清单(发票验旧时使用)。
三、升级当天携带营业执照原件、发票领购簿、发票清单、所有空白发票、作废发票、开票专用设备(金税盘、报税盘)、开票电脑、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章。
四、税局一楼大厅变更流程:
1、携带营业执照原件、金税盘(报税盘)、发票领购簿、发票清单、所有空白发票、作废发票、公章按税局窗口流程操作;
2、领取银税一户通协议。
五、升级开票系统
1、五证合一新税号变更后,到服务点进行升级安装,同时对原开票系统的资料进行还原;
2、安装极速开票系统,同时测试五证合一是否完成变更;
3、企业核对相关信息(安全接入地址、读入发票、查看编码等);
4、变更网上认证索引码。
六、VPDN用老税号连接企政OA,用新税号登录国税申报系统。
七、刻新发票专用章(因税号已变)。五证合一之后,社会保险登记证跟统计登记证不用在进行定期验、换证,直接改为年报模式报送给工商部门公示。
以上就是对广州五证合一后税务变更的注意事项的概述,登录白云财税官网了解或进入“财税问答”了解相关的政策,有疑问白云财税来解答,公司主要业务有:0元注册公司、记账报税、工商变更等有关业务,白云财税咨询热线:。
广州武汉国税解答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热点政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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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我公司是投资性企业,既对居民企业进行投资,也在公开交易市场购买股票,那么,我公司取得的投资收益,何时确认收入?是否免税?
答:A、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国税函[2010]79号)。
B、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那么,需要符合什么条件呢?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问题二:我公司对投资于A企业的股权发生转让,股权转让协议签订的时间为2016年10月,但到有关部门办理股权变更手续的时间为2017年3月,那么,我公司应何时确认股权转让收入?
答: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国税函[2010]79号)
因此,公司应该在2017年确认股权转让收入。
问题三:我公司有一栋办公楼,近期对外出租,一次性收取了租户3年的租金,也给租户开具了增值税发票,那么,在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上,是一次性确认收入还是按实际租期分期确认收入?
答: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国税函[2010]79号)
因此,增值税上一次性确认收入,而在企业所得税上,应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问题四:我公司2016年度季度销售额没有超过9万元,享受了小微企业的增值税减免,那么,所免征的增值税,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财税[2008]151号)
因此,小微企业免征的增值税需要并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题五:我公司是生产化妆品的企业,为了促进销售以及关心员工,我公司经常会将产品用于市场推广、交际应酬、职工奖励或福利等用途,企业在实际核算时计入了相关费用,在企业所得税中是否需要确认收入?
答: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国税函[2008]828号)
因此,公司应当确定收入。
问题六: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三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题七: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等有效凭证的,在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应分别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问题八:公司固定与工资一并按月发放的午餐补助是否可以全额税前扣除?
答:可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问题九: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税款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上述文件明确规定财政性资金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出口退税款不属于会计损益,不属于收入总额,也不属于不征税收入,因此,外贸企业收到的出口退税款不需要并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题十:纳税人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
1、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中注意勾选《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2、在《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正确填写“102所属行业明细代码”、“103资产总额(万元)”、“104从业人数”、“105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等项目;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的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应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第23行“
五、应纳税所得额”的数据。
4、《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第1行“
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应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15%的金额。
问题十一: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0000)将原第21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与第22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行次顺序进行对调,这会带来什么变化?
答: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的亏损,其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但企业享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政策没有限定期限的规定。因此,本次纳税申报表相关行次调整后,纳税人可以先用纳税调整后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再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抵扣可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这更有利于纳税人最大限度地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问题十二:按规定享受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政策的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如何填报《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
答:为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修订后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增加了”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和”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两列,便于纳税人按照投资形式和投资对象,区别创业投资企业直接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创业投资企业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通过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通过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四种投资情形填报。当同时存在一种以上投资情形时,纳税人在填报第7行”本年实际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和第13行”本年实际抵扣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对本年度可以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当按照合理方法确认和填报。 白云致力于帮助创业者获取更好的创业政策。落户园区,获得一次性落户补贴30万,不占股份。目前积极申请软件著作权、高新技术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政策。白云与所有创业者共勉。创业不易,创业九死一生。尽管白云已经获得了两轮千万级的投资(感谢长石资本、英诺基金),我们依然感觉创业资源极度有限,我们非常感谢为我们提供补贴和办公室的相关政府单位和园区,每一个资助和扶持,对我们的发展都非常重要。我们希望能够为更多的创业者,争取到更有利一点的政策。
广州物流行业税务筹划
广州设计师行业税收筹划
广州设计师行业税收筹划,一.充分利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筹划国家在2017年年初开放了地方出台税收优惠政策的权利,有一些地区对本地企业都丰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税收筹划方案设计前应全面的对财税政策进行研读分析,尽可能取得财政的扶持及税收的减免。江苏税..广州,广州公司注册,广州白云网
一、目前公司涉税方面存在的问题:
1、目前公司对外提供的运输配送因无运输发票开票资质,只能在税务代开,税负率6%;装卸、搬运税负率3.6%;仓储5.6%;租赁17.6%,钢材卷板开平加工业务被核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交纳17%的增值税而少有进项税抵扣。
2、虽然公司花了不少的努力和代价于2010年底取得了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证证书,但因公司经营范围中涉及房地产且房地产销售收入占的比重较大,税收优惠政策有特殊的行业要求,将很难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而只能统一按25%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对于物流企业来说,因仓库货场铁路等占用了大量的土地面积,土地使用税对物流企业来说也是一个沉重的负担,公司每年交纳土地使用税近200万元,因含有房地产开发业务,公司也很难申请到土地使用税的减免政策。
4、2011年1-9月物流公司交纳营业税及附加、增值税等流转税金508.5万,流转税负率超过了5%,尚不含物流应交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仓库)、企业所得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 物流企业涉及业务广,包括运输、仓储、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多种复杂的业务,是从事生产性服务的一种企业,物流企业税收政策比较复杂。
二、相关可参考的税收政策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有关优惠政策和物流行业产业扶持政策,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定期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照顾,则可以向税务提出减征或免征部分土地使用税,以减轻公司的税收负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对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物流企业提供运输、配送、装卸、搬运等劳务取得的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缴纳营业税,税率为3%;物流企业提供货代、仓储、包装、物流加工、租赁等业务按“服务业”税目征税,税率为5%。(具体请以当地的税率为准)
4、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进行了明确。公告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5、根据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发布的《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的规定,已有600到700家物流企业,纳入试点的进行多种经营的物流企业来说,分别核算运输、整理、仓储、包装等业务就按税率低的运输业务按照3%税率纳税;
三、针对上述情况公司税收方向建议如下:
1、首先尽快与**区国税局交流协调,加工业务本为物流业务中一个节点,是否一定归属于增值税业务范畴还有待商榷,对于加工业务征收17%增值税是否能还原为营业税。如2011年1-9月份按5%营业税计算加工收入税金则可减少税金41.8万元(见附表)。
2、争取物流收入利润按15%的所得税率征收所得税,假如物流业务2011年实现利润6500万元,按目前25%则应交企业所得税1625万,如能争取15%的所得税率则减少所得税650万元。
3、新税法对不同行业规定了很多专业性税收优惠,税收优惠政策有特殊的行业要求,一直以来与房地产开发行业是无缘的,公司所属行业虽然是物流行业,同时也取得了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证证书,但在实际操作中凡经营范围涉及房地产开发的公司基本上是很难享受税收优惠的。仅简单地从向税收优惠政策方面考虑,建议采取公司分立的形式,把物流业务从**股份分立出来,将现有的在**股份名下的物流公司实物资产和债权、债务、劳动力一并投资到物流公司,成为**股份的全资子公司,或将房地产开发业务从**股份中剥离开来单独成产投资置业公司,不涉及营业税、契税等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进行了明确。公告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对于是物流公司从**股份分立出来还是将投资置业公司分立出来需全面衡量,多方咨询,会涉及方方面面的问题,个人认为分立全资子公司**物流公司优于投资置业公司,在此不作详述)
4、与省市地方税务局加强协调,根据公司业务规模、本土物流行业影响力和公司多年来依法诚信纳税和**区纳税大户等情况,争取早日成为试点企业,尽快享受新政策规定的物流收入统一3%税率的待遇,解决仓储、加工、配送和货运代理等环节与运输环节营业税税率不统一的问题,根据《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促进物流企业集约使用土地,满足大宗商品实际物流需要,协调解决货场仓储设施用地的土地使用税政策。 总之,因涉税金额大(物流公司各税种纳税1000万左右,不含公司总部房产销售部分的税金),可税务筹划的空间还是很大的,建议:从组织形式开始进行税务筹划,以争取最大限度的税收优惠政策,降低税收成本,争取更大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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