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增值税纳税人按不同标准进行分类管理,主要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并实行不同的征收和管理方式。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缴纳増值税时适用的相关规定有所不同,实际税负也存在较大差异。
一、计税方法不同
一般纳税人一般采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提供建筑服务等特定行业的一般纳税人也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而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
(一)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二)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三)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建筑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等。
(四)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二、税率与征收率、预征率不同
(一)税率与征收率不同。
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简易计税的除外),目前增值税税率分为16%、10%、6%,0四种;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征收率,目前增值税征收率分为5%、3%两种。
(二)预征率不同。
1.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
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出租不动产预缴税款。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和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3%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除个人出租住房外),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纳税申报
(一)纳税申报期不同
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事项书面报告的法律行为,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需要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原则上应以月为纳税期申报纳税;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以季度为纳税期申报纳税;部分纳税人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为纳税期,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在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以季度(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为纳税期申报纳税。
(二)纳税申报报送资料不同
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时报送的资料比较复杂,一般包括一张主表和五张附表,根据发生业务的不同情况选择填报。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只有一张主表,附列资料是在有扣除项目时才需填写。
建筑、房地产、金融业及生活服务业的一般纳税人需要填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表,上述行业小规模纳税人不需要填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表。
四、增值税发票使用不同
(一)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和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部分小规模纳税人不能自开专票,如果需要开具专票可以到税务机关代开。
(二)可以自开专票的小规模纳税人
1.住宿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2016年11月4日
2.鉴证咨询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2017年3月1日
3.建筑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2017年3月1日
4.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2018年2月1日
注意: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五、帐务处理上不同
(一)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
2.小规模纳税人只需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要设置上述专栏及除“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外的明细科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贷方登记应交纳的增值税,借方登记已交纳的增值税,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交纳的增值税,借方余额反映多交纳的增值税。
(二)账务处理
1.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等业务的账务处理。
(1)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的账务处理。
一般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在途物资”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生产成本”、“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管理费用”等科目,按当月已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当月未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发生退货的,如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做认证,应根据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如原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做认证,应将发票退回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2)小规模纳税人采购等业务的账务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物资、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不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
2.销售业务的账务处理。
(1)一般纳税人企业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当按应收或已收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取得的收入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工程结算”等科目,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或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发生销售退回的,应根据按规定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2)小规模纳税人企业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当按应收或已收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取得的收入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工程结算”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发生销售退回的,应根据按规定开具的红字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3.交纳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1)一般纳税人企业当月交纳当月的增值税,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核算,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増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当月交纳以前各期未交的增值税,通过“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预缴増值税,借记“应交税费——预交増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月末,企业应将“预交増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増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
(2)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预交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实交时,扣除已预交金额后按差额上交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怎么认定?
很多公司注册时,对一般纳税人的概念并不陌生,可是在工商注册中,该怎么去认定增值税税务一般纳税人?又有哪些认定方法?接下来看看在工商注册过程中有关认定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的一些具体办法。
工商注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方法有五种:
1、已经办理税务登记并且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达到以下标准的企业,需要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进行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的申请。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以下简称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主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同时还经营货物批发、零售的纳税人,并且年应税销售额大于100万;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并且年应税销售额大于180万。
2、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企业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未达到前项规定的定量标准,会计核算健全,按照相应的制度要求对进项税额、销项税额以及应纳税额能够准确进行核算的,可以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3、已办理税务登记并且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个体经营者,按照相应的要求标准能够准确的核算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以及应纳税额,可以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4、统一核算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定量标准,但是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达到定量标准,那么其分支机构可以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5、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并且新开业的的企业注册资金如果在40万元以上以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注册资金大于60万元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对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手续进行申请,等到实际生产经营满一年后就可以视实际情况按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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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管理办法马上修改!!
第一条 为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
第一条 为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第三条 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
第四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本办法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核算。
第五条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一)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
(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
第六条 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
第七条 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程序如下:
(一)纳税人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附件1),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
(三) 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八条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附件2)。
第九条 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或者第八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第十条 纳税人自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可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的资格生效之日,是指纳税人办理资格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由纳税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自行选择。
第十一条 纳税人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税收遵从度低的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公布)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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