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备、器具改变用途广州市注册公司的进项税额转出
企业进项税额转出除了要正确计算外,还要顾及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广州市公司注册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这里的设备、器具,是指除了房屋和建筑物以外的其他固定资产;所说的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者自行建造两种,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还包括购进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发生的其他支出总和来确定单位价值。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来确定单位价值。
2.不动产改变用途的进项税额转出
对尚处于2年分期抵扣进项税额的广州市工商代办不动产,因改变用途而涉及的进项税额转出,不能简单地按照“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计算,而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15号文件)规定计算分析后再行处理。
3.农产品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转出
对于购进农产品而计算进项广州市税务代办税额的企业,如果发生税法规定应转出进项税额的非正常损失,不能简单的以账面成本计算转出的进项税额,应分析计算后再转出。并且由于扣除率发生了变化,企业要分清时段,按照当期适用的扣除率准确计算转出的进项税额。
4.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转出
对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如无广州注册公司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能简单的以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成本计算,应分析计算后再转出。另外,企业有时因为月度采购与销售不配比,以及固定资产购置的影响,月度期间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均匀,导致按月度计算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有时波动较大,为此,企业要主动做好年度数据清算,避免发生涉税风险。
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
据财政部官网27日消息2月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联合发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以下简称“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管理等工作作出了要求。具体《通知》原文如下:
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
财行〔2022〕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以下简称“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就进一步加强“三代”税款手续费管理通知如下:
一、“三代”范围
(一)代扣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代税务机关从支付给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收入中扣留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
(二)代收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代税务机关向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并向税务机关缴纳的行为。
(三)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要求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的行为。
二、“三代”的管理
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和“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开展“三代”工作。税务机关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确定“三代”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扩大“三代”范围和提高“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比例。
(一)税务机关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对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扣缴义务人办理登记。
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
(二)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委托代征相关规定确定委托代征范围不得将法律、行政法规已确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委托他人代征。
(三)对于需按比例支付“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税务机关在确定“三代”单位或个人的手续费比例时应从降低税收成本的角度充分考虑“三代”单位或个人的业务量、工作成本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手续费支付比例可根据需要在相应规定的支付比例范围内设置手续费支付限额。
三、“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比例和限额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扣税款的2%支付手续费且支付给单个扣缴义务人年度最高限额70万元超过限额部分不予支付。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手续费比例的按规定比例执行。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收代缴车辆车船税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收税款的3%支付手续费。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收代缴委托加工消费税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收税款的2%支付手续费。委托受托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的不得支付代收手续费。关联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确定。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收代缴其他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收税款的2%支付手续费。
(五)税务机关委托交通运输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代征船舶车船税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手续费。
(六)税务机关委托代征人代征车辆购置税税务机关按每辆车支付15元手续费。
(七)税务机关委托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征证券交易印花税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0.03%支付代征手续费且支付给单个代征人年度最高限额1000万元超过限额部分不予支付。委托有关单位代售印花税票按不超过代售金额5%支付手续费。
(八)税务机关委托邮政部门代征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3%支付手续费。
(九)税务机关委托代征人代征农贸市场、专业市场等税收以及委托代征人代征其他零星分散、异地缴纳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手续费。
四、手续费管理
(一)预算管理。
1.“三代”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由财政通过预算支出统一安排。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2.“三代”税款手续费按年据实清算。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应于每年3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提交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相关资料因“三代”单位或个人自身原因未及时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核“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情况并以此作为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的依据。
3.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在年度内扣缴义务终止或代征关系终止的应在终止后3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提交手续费申请资料由税务机关办理手续费清算。
4.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和财政部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程序和要求将“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情况据实编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教育费附加的手续费预算按代扣、代收、代征所划缴正税的手续费比例编制。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开展部门预算监管工作。
5.财政部根据批复的“三代”税款手续费预算及时核批用款计划。各级税务机关应主动、及时支付“三代”税款手续费。
6.“三代”税款手续费当年预算不足部分在下年预算中弥补;结转部分留待下年继续使用;结余部分按规定上缴中央财政。
7.各级税务机关应强化“三代”税款手续费预算绩效管理科学设置绩效目标完善绩效评价方法提高绩效评价质量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二)核算管理。
1.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有关管理规定及时、全面、完整核算“三代”税款手续费。
2.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财政部部门决算编报和审核有关要求真实、准确、全面、及时编报“三代”税款手续费决算并做好决算审核相关工作。
(三)支付管理。
1.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本通知规定支付“三代”税款手续费。
2.税务机关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委托代征协议规定履行代扣、代收、代征义务的不得支付“三代”税款手续费。
3.税务机关之间委托代征税款不得支付手续费。
4.“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与“三代”业务直接相关的办公设备、人员成本、信息化建设、耗材、交通费等管理支出。上述支出内容国家已有相关支出标准的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没有支出标准的参照当地物价水平及市场价格按需支出。单位取得的“三代”税款手续费以及手续费的使用应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四)监督管理。
1.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三代”税款手续费预算编制、调剂、决算等审批工作中存在违规编报、批复预决算违规管理“三代”税款手续费项目资金等行为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发现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税务机关财政部、上级税务机关可按照有关规定扣减下一年度经费预算。
2.税务总局应加强对各级税务机关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的检查、审计并接受审计署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3.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各级税务机关均不得从税款中直接提取手续费或办理退库各级国库不得办理“三代”税款手续费退库。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07〕659号)相应废止。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
2022年2月2日
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10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指出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2〕39号)要求税务总局决定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部分税务行政许可文书和报送材料。具体内容如下:
一、压缩办理时间
税务机关办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办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上述时限内不能办结的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二、简并申请文书
(一)取消《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地址”栏次。
(二)税务机关办理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延期申报的核准不再要求申请人填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
三、减少材料报送
(一)税务机关办理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不再要求申请人单独提供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材料、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材料改为申请人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填写相关信息及申请理由;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连续3个月缴纳税款情况和资产负债表由税务机关在信息系统中主动核查。
(二)税务机关办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不再要求申请人单独提供确有困难不能正常申报的情况说明改为申请人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填写申请理由。
四、简化送达程序
税务机关通过办税服务窗口向申请人直接送达税务行政许可文书且申请人无异议的由受送达人或者其他法定签收人在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末尾的签收栏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收到日期不再另行填写《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五、更新相关文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所附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和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根据以上规定予以更新随本公告重新发布。
本公告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
2.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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