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起,有哪些财税新规开始实施?将如何影响纳税人的生活?内容很精彩哦,和小编一起往下看!
两部门建车购税完税证明和机动车销售发票信息共享核查机制
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日前发布《关于建立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和机动车销售发票信息共享核查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12号),提出建立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信息共享和核查工作机制,各地省级国税机关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建立协作工作机制,加强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信息共享和核查。严格审核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加强对嫌疑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稽查和机动车销售发票核查管理,公安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已建立数据传输专线,国家税务总局每周汇总全国机动车销售发票信息传输至公安部,交通管理信息系统自动比对机动车销售发票信息。通知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
5月1日起,《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制定并发布了《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税务机关通过关联申报审核、同期资料管理和利润水平监控等手段,对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发现企业存在特别纳税调整风险的,可以向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提示其存在的税收风险。企业收到特别纳税调整风险提示或者发现自身存在特别纳税调整风险的,可以自行调整补税。企业自行调整补税的,应当填报《特别纳税调整自行缴纳税款表》。
税务总局发布《千户集团名册管理办法》,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制定并发布了《千户集团名册管理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已入选千户集团名单的企业集团总部按年维护集团名册信息,每年应按照要求填报相关信息,于每年5月31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千户集团名册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集团名称、上一级企业名称及其他涉税信息等项目。
税务总局明确8个营改增征管口径问题,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进一步明确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映的有关征管问题,自2017年5月1日起实施。
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三、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五、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六、发卡机构、清算机构和收单机构提供银行卡跨机构资金清算服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发卡机构以其向收单机构收取的发卡行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此销售额向清算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清算机构以其向发卡机构、收单机构收取的网络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发卡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发卡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按照收单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清算机构从发卡机构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上记载的发卡行服务费,一并计入清算机构的销售额,并由清算机构按照此销售额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三)收单机构以其向商户收取的收单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此销售额向商户开具增值税发票。
七、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实行实名办税的地区,已由税务机关现场采集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实名信息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主管国税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条件的主管国税机关即时办结。即时办结的,直接出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其他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新法规:
5月1日起,被执行人隐匿审计资料人民法院可依法搜查
5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显示,人民法院有义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以解决对常见财产形式的调查问题;对于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尚未覆盖的财产形式,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需要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调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可以自行调查。法院对不履行报告义务的被执行人应当依法实施信用惩戒。
5月1日起,广东国地税共用纳税人涉税信息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日前发布《关于涉税信息采集共用事项的公告》,纳税人按《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涉税信息采集共用事项清单》所列渠道办理以下涉税事项时,涉税资料实行一次报送,国税局、地税局双方共享,公告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内蒙古:个人代开发票由代征单位按开票金额1.5%征个税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日前发布《关于个人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明确凡未办理税务登记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零散税收纳税人(自然人)取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代开增值税发票时,由代开发票的国家税务机关或有代征资格的其他单位按开票金额的1.5%代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机关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税款。
中国移动公布七项降费举措 5月1日起陆续实施
中国移动近日宣布,将在全力以赴推进业务系统改造升级、力争加快取消手机国内长途和漫游费的基础上,于5月份再推出七项降费举措。包括:自2017年5月1日起,大幅下调70个国家和地区的国际长途直拨资费,全面下调“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漫游资费。针对不同流量需求的客户,推出系列流量优惠活动等等。
6月1日起河北省将取消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据河北日报、河北新闻网等相关人士从河北省税务局获悉从6月1日起河北省将全面取消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这即是说6月1日起河北各地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时税务机关不再打印和发放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另外据河北省税务局相关人士表示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时也可以采取多种途径办理。除到办税服务厅窗口申报缴纳外还可到开通网上申报的4S店登陆河北省电子税务局申报缴纳或通过自助办税终端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可以说该项措施将进一步简化纳税人的办税手续提高办税效率全面提升河北省车辆购置税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注册登记业务便利化程度。
拓展:
1、何为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是对在境内购置规定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它由车辆购置附加费演变而来。一般情况下其征收范围包括汽车、符合条件的摩托车、电车、挂车及农用运输车。
2、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
车辆购置税纳税人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则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既包括中国公民又包括外国公民。
6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过半,申报中遇到这些问题怎么办?
1、《增值税预缴税款表》是哪种情况需要填写,这张表是每家企业都要做吗?
答: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在预缴增值税时需要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2、企业何时需要填写《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答:对于新老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在电子申报客户端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时,《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作为附表填写。
3、营改增后,娱乐业纳税人如何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和之前有啥不同?
答:对于符合条件的从事广告业和娱乐业的纳税人,在填报完增值税申报表后,再独立填报《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而原营业税纳税人不需要填报《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填写完营业税申报表后由系统根据营业额自动带出。
4、涉及到即增即退业务的企业,即征即退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都要在主表里面手动填写吗?
答:根据现行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即征即退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在主表里仍需企业手工填报。
5、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2”栏进项税栏,“即征即退项目”列下的进项税金额是只能填写专属软件产品的进项税额吗?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按照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分摊的进项税额是否也填写在此列?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根据财税〔2011〕100号文件规定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纳税人在填报增值税申报表主表时,对于软件产品所发生全部进项税额均应填列在第“12”栏的“即征即退项目”列,其中也包括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按照规定的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6、我们是一家一般纳税人建筑公司,现在只有两个老项目在施工实行简易征收,我们5月20日买了一个电脑服务器1万元,税金1700元,请问我们5月份的纳税申报表填写哪几个表的哪些项目,如果到2017年1月有新项目按一般计税办法计税的话,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又如何填写纳税申报表呢?
答:你公司在所属期5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将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销售额填入附表一和主表。根据政策规定,专用于简易征收项目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销项税额。购入的电脑如果不专用于简易征收项目,相应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申报时应填入附表二,本期没有一般计税方法销项税额的,相应进项税额形成留抵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7、我们企业是自行开发软件的一般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在填报申报表时发现现在主表的样式和过去不一样了,将即征即退项目单列了,请问我们应该如何填报申报表?
答:一般纳税人适用的新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的一个主要变化就是将“即征即退项目”作为单独填列的项目,而不再是作为“全部项目”的其中数。因此,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首先要做好即征即退的备案登记,同时在填报申报表时应区分“一般项目”和“即征即退项目”,取得的进项可以在“一般项目”和“即征即退项目”中分摊:
“即征即退项目”列:填写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劳务和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的征(退)税数据。
“一般项目”列:填写除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以外的货物、劳务和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的征(免)税数据。
8、我公司有跨区经营不动产出租,按规定,要向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我们去办理时,预缴税款表上填的税款所属时间是2016年5.1-5.31,但是税务机关开给我们的税收缴款书的所属时间是2016年6.1-6.30,请问,按这个缴款书交的税款能不能在2016年5月的纳税申报中抵减应纳税额?
答:该税收缴款书需交纳入库后,可以在2016年5月的纳税申报中抵减。
9、关于售后回租,根据106号文,本金作为销售额申报,同时作为销售额抵减额填列。现在根据36号文,新合同的本金不包含在销售额中,所以不需要在销售额中填列,也不需要在抵减额中填列对吗?另外关于旧合同,本金还需要继续在销售额和销售额抵减额中填列吗?
答:您的理解是正确的。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作为贷款服务。其销售额已不再包含本金,因此,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按照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收入为销售额。对于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第5点有关规定执行。
10、我单位原来就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月新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填写导向页面 “PB002运输业发票抵扣联清单”什么情况下需要上传附件 上传附件的格式是怎么样要求的?
答:该导向页面是处理原货运发票抵扣的问题的,属历史遗漏问题。目前货运发票已由增值税发票代替,一般企业不需要填报。如你单位有原运输发票抵扣,须先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并取得上传电子格式后才能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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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们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请问5月份买入了某金融商品,买入价210,如果12月卖出,假设卖出价200万元,请问应该如何填报申报表?负差可以结转下期吗?
答:根据36号文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因此,你公司在填报所属期为2016年12月的纳税申报表时,应在附表三的“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价税合计额(免税销售额)”栏的对应行次中填写200万元,并在“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的“本期发生额”、“本期应扣除金额”两栏的对应行次中分别填写210万元,在“本期实际扣除金额”的对应行次中填写200万元。但是,在填报所属期为2017年1月的纳税申报表时不能转入年末出现的10万元负差,届时附表三第4行“6%税率的金融商品转让项目”的扣除项目“期初余额”应填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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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现在我们公司有空地要出租出去,能否使用不动产租赁方式,开具11%的增值税发票?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适用税率为11%,因此你公司出租土地业务可开具11%税率的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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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月份的工程营业税发票不可以重新开增值税发票了吗?
答:按财税(2016)36号文规定,纳税人已发生营业税纳税义务应缴纳营业税的建筑服务,已开具营业税发票的,不得重新开具增值税发票,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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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产品用于经营性租赁的老项目的认定标准是什么?是与房产出售一样的标准还是需取得房产证或竣工验收?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建不动产用于经营租赁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其取得的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收入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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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我司为物业公司,收入的物业费有一部分比例的费用是设备运行费(包含电梯,绿化,保洁,水箱等设备的维保费用),以前这部分收入都是不缴纳营业税的,现在营改增后,这部分收入要怎么开票,税率是多少?
答:相关设备运行费属于物业费的组成部分,应按物业管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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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问题1: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非一般纳税人,是吗?两者下面还有小的二级,三级分类吗?
问题2:在一般纳税人资格网上查询中得知为非一般纳税人,那适用什么税率,一定要问当地所在税务所吗?网上可以申请公开该企业的纳税适用相关税率吗?(比如该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率?该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率?,是非享受税收优惠等等)
问题3:增值税简易计算公式有吗?怎么分类,怎么计算,请举例说明。
问题4:怎样查询跟个人有厉害关系的,可以公开的一些企业的相关税务信息?等等
答:(1)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2)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
(3)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例如:小规模纳税人餐饮企业提供餐饮服务,向消费者收费共计1000元,则该笔餐饮服务的增值税应纳税额=1000÷(1+3%)×3%=29.13元。
(4)按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下列情形可以向外部门、社会公众或个人提供:
(一)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以公布的信息;
(二)法定第三方依法查询的信息;
(三)纳税人自身查询的信息;
(四)经纳税人同意公开的信息。
除上述外,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应依法为纳税人的涉税信息保密。直接到税务机关查询自身涉税保密信息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申请表》;
2.查询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今天关于5月起,这些财税新规开始实施了,新的财税政策的相关资讯就为大家介绍到这里,大家看完以后有没有什么收获呢,更多关于财税筹划的资讯请关注白云财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