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规定部分不能能结转扣除。
2017年8月份,可以说是如火如荼。发生了几大事件。第一:战狼2破了华语票房纪录;第二:九寨沟、新疆地震搞得人心惶惶。那么问题来了,这两件大事件中存在哪些税务问题呢?
Top1《战狼2》税收问题
大家都喜欢看电影,可否知道影视演员要缴纳多少税费吗?
I、导演、演员的报酬,应当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电影制片厂导演、演职人员参加本单位的影视拍摄所取得的报酬,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临时聘请非本厂导演、演职人员,其所取得的报酬,应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II、电影院如何缴增值税?
电影院放映收入是按照现代服业6%税率缴纳增值税,关于放映收入,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电影放映服务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计税。
III、购票平台如何缴增值税?
购票平台是按照抽成金额缴税,同样属于现代服务业中的发行服务,因此缴纳6%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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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2九寨沟、新疆地震,企业和个人捐款税前扣除问题
对于地震灾区,我们很想做点什么来表示我们的一点心意,此时捐款就成了首要选择,那么你是否了解捐款会涉及哪些税务问题呢?
I、企业对四川、新疆地震捐款可税前扣除额度: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提醒: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超过规定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在以后三年内计算扣除。
II、企业对哪些机构捐款才可进行税前扣除?
这里需要提醒一下,不是所有的捐赠都能税前扣除,必须是通过国家认定的公益性组织进行捐赠才能税前扣除:
(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III、个人捐赠灾区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额度: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规定部分不能能结转扣除。
9月1日起,更多企业能享受出口退免税“优待”了!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新办法》适度降低了一类企业的准入门槛,适当提高其所占比重,将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评定为一类企业的净资产比例标准,由原办法中的大于100%降低至大于30%。
另外,《新办法》进一步加快退税整体进度,将二类、三类企业申报退税的审核办理时限,由《原办法》的20个工作日分别缩短至10个工作日、15个工作日,将一类企业的审核办理时限,由《原办法》的2个工作日延长为5个工作日。
总的来说,由于门槛降低,更多的企业能享受出口退免税“优待”了,退税的整体进度也将加快,对出口企业来说是个好消息啊!快看看你的企业是否符合“优待”标准——
不同类别的企业和对应的“待遇”
一类
一类出口企业的评定标准:
(一)生产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企业的生产能力与上一年度申报出口退(免)税规模相匹配。
2.近3年(含评定当年,下同)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3.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的出口退税额(不含免抵税额)。
4.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
5.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
(二)外贸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近3年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2.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出口退税额的60%。
3.持续经营5年以上(因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等原因新设立企业的情况除外)。
4.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
5.评定时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为高级认证企业或一般认证企业。
6.评定时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为A级。
7.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
(三)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近3年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2.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出口退税额的30%。
3.上一年度申报从事外贸综合服务业务的出口退税额,大于该企业全部出口退税额的80%。
4.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
5.评定时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为高级认证企业或一般认证企业。
6.评定时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为A级。
7.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
“待遇”
主管国税机关可为一类出口企业提供绿色办税通道(特约服务区),优先办理出口退税,并建立重点联系制度,及时解决企业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
对一类出口企业中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纳税人,按照《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的规定,实施联合激励措施。
对一类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国税机关经审核,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
(一)申报的电子数据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结关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无误。
(二)出口退(免)税额计算准确无误。
(三)不涉及税务总局和省国家税务局确定的预警风险信息。
(四)属于外贸企业的,出口的货物是从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的供货企业购进。
(五)属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接受其提供服务的中小生产企业的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
二类
一类、三类、四类出口企业以外的出口企业,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二类。
“待遇”
对二类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国税机关经审核,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
(一)符合出口退(免)税相关规定。
(二)申报的电子数据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结关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无误。
(三)未发现审核疑点或者审核疑点已排除完毕。
三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三类:
(一)自首笔申报出口退(免)税之日起至评定时未满12个月。
(二)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C级,或尚未评价纳税信用级别。
(三)上一年度累计6个月以上未申报出口退(免)税(从事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业务的,以及出口季节性商品或出口生产周期较长的大型设备的出口企业除外)。
(四)上一年度发生过违反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的情形,但尚未达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标准或司法机关处理标准的。
(五)存在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失信或风险情形。
“待遇”
对三类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国税机关经审核,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
(一)符合出口退(免)税相关规定。
(二)申报的电子数据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结关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无误。
(三)未发现审核疑点或者审核疑点已排除完毕。
四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四类:
(一)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
(二)上一年度发生过拒绝向国税机关提供有关出口退(免)税账簿、原始凭证、申报资料、备案单证等情形。
(三)上一年度因违反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处理过的。
(四)评定时企业因骗取出口退税被停止出口退税权,或者停止出口退税权届满后未满2年。
(五)四类出口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新成立的出口企业。
(六)列入国家联合惩戒对象的失信企业。
(七)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认定为失信企业。
(八)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为C级。
(九)存在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或风险情形。
“待遇”
对四类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国税机关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审核:
(一)申报的纸质凭证、资料应与电子数据相互匹配且逻辑相符。
(二)申报的电子数据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结关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无误。
(三)对该类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外购出口货物或视同自产产品,国税机关应对每户供货企业的发票,都要抽取一定的比例发函调查。
(四)属于生产企业的,对其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自产产品,国税机关应对其生产能力、纳税情况进行评估。
国税机关按上述要求完成审核,并排除所有审核疑点后,应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
9月1日起,这些税收新政开始执行!
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文件对下列问题予以明确:
1.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若干情形;
2.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适用小微企业免税政策口径、关于预付卡增值税问题;
3.关于限售股转让的销售额确定问题;
4.关于贷款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5.关于增值税纳税期限问题、关于调整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提供资料的问题;
6.关于细化和完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
二、《关于扩大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的通知》 (财关税〔2016〕40号)
根据通知,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扩大到天津、上海、福建、广东4个自贸试验区所在省(市)的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除外),以及河南新郑综合保税区、湖北武汉出口加工区、重庆西永综合保税区、四川广州高新综合保税区和陕西西安出口加工区5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三、《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
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主要做了以下方面的修订和完善:
1.区分不同外贸业态设定一类企业标准;
2.适当提高一类企业占比;
3.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
4.强化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5.进一步加快退税整体进度;
6.持续加强风险防范。
今天关于8月最受关注的两个税务问题是,8月份税务征期的相关资讯就为大家介绍到这里,大家看完以后有没有什么收获呢,更多关于财税筹划的资讯请关注白云财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