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可能都知道,税收是国家最主要的一种财政形式。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和固定性的形式特征。每一个涉税主体都应该及时足额的缴纳应缴税款。但在实际生活中,偷税、逃税、骗税等税收违法事件频频发生。为此,税务总局设置了“黑名单”制度。截至6月底,各级税务机关已公布“黑名单”案件2470件。
涉税企业“黑名单”在哪里公布
各级税务机关对达到一定涉案金额的偷税和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普通发票等8类税收违法案件向社会公布。不但这些案件的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处理处罚情况会被公布,而且违法当事人的基本信息以及相关中介机构责任人也会被列入“黑名单”一并曝光。
这些违法信息将被归集到“信用中国”网站进行公示。
同时,这些“黑名单”信息还会通过税务总局的公告栏、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进行宣传。
被列入“黑名单”后会有哪些法律责任
由于现在对失信行为是部门联合惩戒的。所以被列入“黑名单”后会带来很大的问题。
据小编了解,公安部门配合税务机关办理阻止欠税人出境边控信息483人次,实际阻止出境56人次;工商等市场监管部门限制297名“黑名单”当事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经理职务;金融机构对667户“黑名单”当事人采取了削减授信额度、提前收回贷款、停止授信业务等措施;国土资源部门限制529户“黑名单”当事人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质检、财政、海关等政府部门也对“黑名单”当事人采取了相关惩戒措施。
被列入“黑名单”还能被撤出吗
上面看到了“黑名单”的威力了吧,可以说在联合惩戒的规制下,涉税主题的非正常经营等将会寸步难行。所以很多当事人还是希望撤出的。
如果当事人能按照处理处罚决定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经实施检查税务机关决定,不向社会公布该案件信息,对于满足撤出条件的已公布案件,经实施检查税务机关决定,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并通知其他参与实施联合惩戒部门。
据税务总局介绍,截至2016年6月底,全国已公布的税收违法案件中,共有621个案件当事人主动缴清了税款、滞纳金、罚款,占已公布案件比例达25%。
税收新规七问,告诉您不填纳税人识别名可否报
税收新规七问,告诉您不填纳税人识别名可否报?根据重庆公司注册的小编所了解,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将除贸易零售以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和治理,也就是说一般纳税人可以使用统一套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等,俗称“一机多票”。根据国税总局通知,7月1日起,购买人开具企业发票,还需提供公司纳税人识别名(即“税号”)或同一社会信用代码,否则将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誉胜记账财税专家简述以下增值税普通发票七种情况不需要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名。
题目一:增值税普通发票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名”是否为强制划定?公告第一条第一款划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名或同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名”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名或同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划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题目二:开给个人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需要对方身份证号码?公告第一条第一款划定,“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名或同一社会信用代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75号)第八条划定,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名、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实材料。所以,公告不合用给个人开具普通发票的情形,按照税总发〔2016〕75号执行。
题目三:购买方是政府机构、事业单位的,是不是可以只填写开票名称?公告第一条第一款明确,“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所以,公告不合用给政府机构及事业单位中的非企业单位开具发票情形。
题目四:取得未填写税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可以报销入账?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一款的表述,取得开具日期为2017年7月1日后的普通发票,假如未填写税号的,属于不符合划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
题目五: 出口企业的发票怎么填写?国外客户没有信息。 购买方为国外客户的,不合用公告划定。
题目六: 卷式增值税发票及手工发票,没有可以写纳税人识别名的怎么办?只要是增值税普通发票,且有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名栏次的,均应按公告划定执行。发票上没有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名栏次,不合用公告划定。
题目七: 联系地址。电话及开户行是否要填? 现行法规仅对纳税人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普通发票上是否填写联系地址与电话,目前未作强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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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跑接力” 便民办税“再升级”
自2016年5月1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以来,为确保纳税人享受改革红利,国家税务总局向纳税人、行业协会和基层税务机关广泛征求意见建议。近日,针对亟需解决的9个营改增试点相关问题,制定了《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持续不断优化税收征管,将便民服务真正做到纳税人的心坎里。
“灰色地带”难过税收征管关
预付卡,就是先付费再消费的卡片,既包含常用的餐饮卡、美容卡、健身卡等只能在发卡企业内部使用的单用途预付卡,也包括商通卡、福卡等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近年预付卡市场发展迅猛,在给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成了缺乏监管的“灰色地带”,特别是非法集资、洗钱、行贿等违法犯罪分子盯上预付卡,使之成为“烫手山芋”,让不少消费者为之苦恼。预付卡的税收征管问题也尤为突出,售卡方按购买方的需求,以差旅费、餐饮费和办公用品名义为其开具发票,给企业“做假账”带来可能,滋生了行贿受贿等腐败行为。
“此次《公告》,明确了预付卡业务各个环节发票使用等操作问题。”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公告》规定售卡方销售预付卡时不缴纳增值税,不得向购卡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对开具项目进行详细规范。这不仅有效解决了预付卡行业开具发票不统一问题,消除企业的涉税风险,而且客观上也有利于加强预付卡“灰色地带”监管。
个人出租不动产办税得实惠
《公告》规定,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这项政策的含金量很高,老百姓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而在对应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征税或享受免税优惠,给老百姓带来实实在在的便利和实惠。以家住青岛崂山区的孔女士为例,其出租门面房一次性收取一年租金10万元,她可以将10万元租金平摊至各月,每个月租金都不超过3万元,可以参照小微企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建筑企业异地办税解难题
以往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在预缴税款时需要提供总分包合同原件等一系列资料,但合同原件只有一份且在公司总部保管,异地施工预缴税款时需要返回公司领取原件,路途遥远的要跑上好几天,十分不便。而现在纳税人只需要出示总分包合同复印件就可以顺利预缴税款,从“原件”到“复印件”,从“提供”到“出示”,表面上是用词变化,实际上实现了从企业和纳税人着想的人性化管理的根本转变,这些贴心的变化,减少的是纳税人的奔波之苦。
根据《公告》规定,外出经营纳税人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仅需出示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和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办税流程和提供资料都大大简化。
简并纳税期限双减负
《公告》明确了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服务,按照规定只要有一项增值税应税行为可以按季纳税的,其兼营的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消费税应税行为,均可一并按季纳税。以银行业为例,其涉及营改增的日常金融业务,应按季进行申报纳税,但银行还可能存在出售黄金等贵金属业务,这些收入应按月申报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这样对于企业来说,就既要按季纳税又要按月纳税,十分不便。
这项规定给双方工作都带来了极大便利,实现了税企双赢:一方面,方便纳税人进行统一税务核算,减少往返税务机关的次数,办税成本大大降低;另一方面,企业集中按季进行申报,减轻了基层税务人员的工作量,税款征收成本也大为减少。
此外,《公告》还明确了境外单位或者个人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的四种情况,解决了纳税人提供贷款服务结息日应确认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规范了单位持有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征税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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