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丝导读:个体工商户到底要不要转型企业呢?国家有没有出台哪些好的政策呢?
2022年事业单位和个人社保并税,企业社保的并税早实行的延缓了,并且时间也还是待定。大家有没有发现个体工商户按时缴纳报税的新闻层出不穷,所以现在有许许多多的地个体商户都在考虑是否有必要将个人转为企业。今天早参君就为大家解惑,个体工商户到底要不要转型企业呢?国家有没有出台哪些好的政策呢?
可能一些个体商户觉得注册个体商户的时候没有强制要求科长,也没有要求对公的账号,经常不记账,不交税从而避开税务部门的检查。
早参君只能告诉大家,这些说法都是错误的。实际上要怎样呢?
1公司与个体商户
不管是公司还是个体商户,都一定要有经营场所,经营者,刻章并且全都要有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还没有办理五证合一或者两证合一的除外)
2个体商户账务问题
‘不记账’之说,个体工商户要不要记账报税这个问题,《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方法》明确规定:凡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照法律、行规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及凭证,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也就是说,不论是个体工商户还是公司都需要记账报税。
3税收减免
关于税收减免这一项,个体工商户是月销售额三万以内可以见面增值税,季销售额9万9万以内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同样季销售额9万以内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不止是针对个体工商户,而是对所有符合要求的小规模纳税人都适用。不管你是个体工商户还是公司。如果是个体工商户,但已经申请了一般纳税人,那这个优惠政策就跟你没有关系了。
4政府奖励和政策
关于政府奖励以及政策这一块,政府更多的是进行行业和资金引导。当然,大规模市场参与者可能会一次性获得更多有利的资金或政策。目前,国家很难充分照顾各种基础工业中个体工商户的各种支持和激励政策。换句话说,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的支持激励政策类型较少,企业可以享受到更多的国家和地区的优惠政策。
5法律责任
对于法律责任这一块,个体商户要是做生意亏本了,是自己对全部的债务进行负责的。而公司如果做生意亏了本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保护,比如说你注册公司的资本是50万,俄日你欠别人的事300万,只需要还50万就行,并且受到法律的保护。
最后就个体商户而言,等集成企业是更有优势的。尤其是在经营者发生变动的时候,企业可以通过法人代表或者股东变更的形式进行表达。与之对比的个体工商户是不行的,只能通过注销本来的个体工商户然后重新让新的申请人重新办个体商户。
如果我们的商户朋友从长远的角度来考虑的话,想要以后更有规模还是注册公司比较好。
国家税务总局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后果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公布今年上半年全国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名单,以加强联合惩戒,推进诚信社会建设。
在这次公布的税收违法“黑名单”上,有358个税收违法当事人上榜。其中,有349个企业法人因偷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等违法行为上榜;有9个自然人因为开具假发票等违法行为名列其中。
名单显示,宁波虬龙水产有限公司、河北君康医药药材有限公司偷税金额均超过一亿元人民币。
按照规定,包括偷税、逃避追缴欠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8类税收违法案件将被列入税收“黑名单”;税务机关在门户网站、报纸、广播、电视上公开曝光违法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同时,黑名单还将被推送到公安部、财政部、发改委等20多家单位,对违法当事人实施阻止出境、限制高消费等18项联合惩戒措施。
在对失信企业进行惩戒的同时,税务总局还新增信用修复机制,给予当事人“改过自新”的机会。
党的十八大以来,税务部门围绕企业诚信纳税,出台了一系列措施,一手抓惩戒失信,遏制涉税违法行为;一手抓守信激励,褒扬企业诚信纳税;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67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废止和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现公告如下:
一、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国税发〔2003〕114号)。
二、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84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一条。
三、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修改内容见附件1),并根据本公告重新发布(附件2)。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12月29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以下简称2018年第65号公告)取消了20项税务证明事项。为落实2018年第65号公告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对取消证明事项涉及的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国税发〔2003〕114号),是为了落实2018年第65号公告关于取消“符合免税条件的饲料生产企业办理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备案时,需提供有计量认证资质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名单由省税务局确认)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事项的要求。
(二)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84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一条,也是为了落实2018年第65号公告关于取消“符合免税条件的饲料生产企业办理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备案时,需提供有计量认证资质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名单由省税务局确认)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事项的要求。
(三)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是为了落实2018年第65号公告关于取消“纳税人因不可抗力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遭受不可抗力的事故证明”事项的要求。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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