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法:2022-09-20
你好,罚款有两种类型:
一是经营性罚款:例如银行滞纳金,供应商违约金等;
二是行政性罚款:例如税务机关处罚,工商机关处罚等。
可以税前扣除的罚款
在原则上来讲,经营性质的罚款是可以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例如我们上诉提到的,企业向银行贷款,逾期归还时所产生的滞纳金;再比如企业与其他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却未能达到购货方要求而支付的“违约金”等,这些属于经营性质的罚款,都可以在税前进行扣除。
除了经营性质的罚款,行政性质的罚款不可以税前扣除的罚款
所以你的罚款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方法:2022-09-20
违约金、罚款都应该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不能税前列支。
经营范围和税务稽查有什么关系
经营范围写的太随意也会引起税局的稽查吗?虽然有的小伙伴可能会觉得这是开玩笑,但是白云财税告诉你,税局也是可以管到这里来的,而且一旦有税局因为这个来查你,一般都是跟虚开发票、偷税漏税挂钩的。下面我们具体来看看。
公司经营范围是每家公司在注册的时候都需要考虑到的,一般都是以从事的行业及其相关的业务来考虑的,而且公司的主要经营范围要突出行业特性,不能随意填写。
推荐阅读:《注册公司经营范围怎么写?》
1、经营范围要体现行业特性
现在注册公司写经营范围不做什么具体的要求,申请人根据自身需求,可以写一个也可以写多个,但是经营范围一定要体现处公司名称中的行业或经营特征,比如国内贸易、国际贸易、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发、国内、国际货运代理之类的。
2、经营范围填写顺序要注意
公司经营业务跨行业的话,一定要将主营项目写到经营范围的第一项中,这一项经营项目所属的行业就是该公司的行业,这点在征税上会得到体现,因为不同行业征税税率是不一样的,如果你将主营业务写到后面,到时候在税务稽查的时候,通常是先进行同行业内进行比对,如果是一家生产型的企业,却要和商贸行公司进行比对,行业对不上,那就是税负异常了,给企业带来税收风险。这种情况也就怪不得税务局的工作人员了。
3、不同类型的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不一样
根据规定,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是生产型企业年应税销售额达到50万元、商贸型的是销售额是80万元,服务型的则是500万元。
因此,如果你实际是生产型的企业,且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万,但是经营范围登记的是商贸型或服务型,一直不转一般纳税人,这就会引起税局的注意了。
还有一种就是将生产型企业写成服务型,在业务扩大,客户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想要申请一般纳税人,即使税局允许了,但是想想服务型的企业要抵扣生产设备画风也不是很对劲啊。这时候最好就是去做经营范围变更。
4、开具超出经营范围的发票存在风险
正经开发票的要求就是和实际相符,如果实际交易情况和公司经营范围不一致,虽然也可以开具,但是会有一定的发现,特别是现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有了新固定,必须选择相应的编码。因此在交易中,买方、卖方、交易品名、类型等都要写的清楚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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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经营范围和税收优惠政策
超出经营范围开票有风险,但是也不是写的越多越好,有时候写多了就享受不到税收优惠政策了。因为有些经营业务是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还有些是在核定征收范围之内的。但是也不要因为有些经营范围有税收优惠政策就写上,一般享受优惠政策的公司,税局会检查的严格一点,而且有些优惠项目需要主营业务占收入总额一定比重才能享受,不是写上经营范围就可以的。
最后白云财税提醒一下,老板们在创业的时候,要如实写经营范围,如果发现填写错误,及时做变更,或者企业想要转型,也要第一时间进行变更,同时到税局变更备案。
以上就是对经营范围和税收风险之间关系的介绍,如果您还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广州工商的资讯,可以登陆白云财税的官方网站进行了解。广州白云财税致力于工商变更、公司注册、代理记账报税等有着丰富的经验,专业的团队。为您提供地址变更、股权变更、法人变更、经营范围变更等一系列优质的服务,深受广大客户的信任。咨询热线:。
警惕这些原因会引发企业税务风险
税务风险几乎是所有纳税人都会面临的问题,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相比,由于经济规模大,业务范围广,重大事项多,社会关注度高等原因,其潜在的税务风险更多,风险爆发的可能性更高,造成的损失更大。在全流程税收风险管理工作中,笔者帮助一些大企业开展了自查,发现大企业产生税务风险,有很多深层次的原因,非常值得关注。 第一,用企业管理代替税务管理。 大企业在管理过程中,由于上级公司对下级公司绝对控股或全资持股,在股权、财产、经营等方面,有很大的影响力,不自觉地把具有法人地位的不同公司,当作一个企业看待,在并购重组、资产划转等方面,习惯采用无偿划转等方式。尽管在企业管理上可以将不同的法人企业作为一个企业对待,但在税务管理上,不同的法人企业,甚至不同的分公司之间,都可能是一个个独立的纳税人,相互之间的经济往来,应该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往来收取价款、支付费用,税法一般不承认无偿划转。企业统一管理和税务区别管理的矛盾,导致许多潜在的风险。 第二,用情理观念代替税法规定。 在处理某些具体问题时,很多大企业往往首先从情与理的角度出发,而不是从税法的规定出发。情与法之间,理与法之间,经常发生矛盾,合情合理的做法,不一定合法。比如,企业自税务机关取得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虽然实践中可能存在不征的现象,但严格来讲,应该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之所以给企业支付部分费用,是因为企业给税务机关提供代理服务了。一些纳税人从情理的角度出发,认为税务机关支付的手续费不应征税,税务风险由此产生。涉税问题的处理,首先应该从税法的规定出发,将税法作为判定是否应该纳税的统一尺度,在执法和司法的过程中,法大于情,法大于理。当然,不合情、不合理的规定,也应适当调整。 第三,观念更新落后于征管的进步。 税务机关不断从制度建设、技术手段、思想观念等方面强化依法征税,征管的环境已经发生很大变化。随着金税工程的实施,税务机关已经建立一套完整严密的征管系统,新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更是要求纳税人将更多的涉税信息提交给税务机关。同时,税务机关不断完善依法征税的制度建设,税务人员随意执法的现象已经明显减少。与征管环境的变化相比,有的纳税人的观念,还停留在以往的习惯,遇到涉税问题,不是分析原因,避免再犯,而是通过传统的找人“摆平”的方式,尽管可能暂时平息事态,但以后还是难免再次爆发,导致更大的损失。 第四,制度建设缺失。 许多大企业规章制度很多,甚至有很多内控制度,但是缺乏系统有效的税务风险控制制度,甚至税务风险防控制度处于空白状态,基本停留在“头疼医头、脚痛医脚”的粗放管理阶段,忙于事后救火,疏于事先防火。制度建设的缺失,导致税务风险的产生呈现出日常化、普遍化的常态,旧的隐患得不到消除,新的风险不断累积。 第五,机构人员不到位。 一些公司没有专门负责税收工作的机构,即使有专门的机构,也不是与财务、法务等部门平行的内设部门,而是隶属于财务部门。税务人员配备不能满足工作需要,只能应付日常的基础税务工作,如简单地负责申报纳税,购买发票等日常的工作,远远没有被赋予控制风险,创造价值的功能。 以上原因的存在,导致一些企业潜伏着巨大的税务风险,遇到税务稽查时,很容易由潜在的税务风险演变成现实的税务风险,甚至导致不可估量的损失。基于此,建议大企业充分认识税务风险防控的必要性和艰巨性,将税务风险防控意识贯穿到企业管理全过程,设置专门的税收管理机构,配足人员,加大职责,充分授权,进而逐步建立完善的税务风险内控制度,并通过先进的互联网技术,运转风险内控制度,及时发现风险,及时应对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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