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变更指的是纳税人办理设立税务登记后,由于税务登记的内容发生变化,而向税务机关申请将税务登记的内容调整为与实际情况一致的税务登记的一种管理制度,内容分工商变更登记变更跟非工商登记变更这两个内容。
企业办理税务登记的注意事项如下:
1、对于变更纳税人名称、注册类型、法人代表、核算形式、辖区间变更地址等事项内容的,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来进行清和进行税务检查;
2、一般纳税人公司做组织机构代码变更的,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领取并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表》,填写要求,在“申请理由”栏填写变更事项,在“备注”的栏目填写“认定事项变更”,重新进行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认定;对变更除了组织机构代码之外的其他认定事项内容的纳税人,其变更税务登记的内容涉及到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证书的,应当在变更税务登记手续的同时一并换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3、所有出口退(免)税企业在办理CTAIS内容变更手续是,如果变更内容涉及到有关进出口业务,就需要同事填写《出口退(免)税认定变更申请表》或者《出口企业退税账户确认书》(变更银行账号)等相关表格及时办理进出口业务的相应变更手续。
当纳税人税务登记项目发生改变时,在发生变更之后的30日之内,需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登记管理岗位领取填写和提交申请资料办理手续。
涉及到企业事项变更的,在要求除了变更营业执照之外,还需要变更税务登记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需要在变更完营业执照之后,向公司所在的税务部门办理税务变更登记,向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登记。如果对于上面关于办理税务登记变更需要注意的问题是什么的内容还有什么疑问,欢迎到白云财税公司官网栏目“财税问答”板块提出疑问,白云财税公司,专注深耕注册公司、记账报税行业多年,具备十分专业的行业经验,拥有快捷的正规渠道,为您快速办理营业执照以及工商手续,欢迎咨询白云财税400热线:。
办理税务登记需要法人到场吗?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制,不需要法人亲自到场,只是准备相关资料,到纳税服务大厅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就可以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3)银行账户证明;
(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
(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需要提供资料。
扩展资料:
按照国务院部署,自2016年12月1日起将在全国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两证整合。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后,公民只需填写“一张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办理个体工商户工商及税务登记。
将原来由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分别核发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该营业执照具有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功能,税务部门不再发放税务登记证,实现工商和税务部门的个体工商户数据信息实时共享。
参考资料
参考资料
税务登记一般不需要法定代表人本人到场,可以委托其他人办理。
税务登记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它的意义在于:有利于税务机关了解纳税人的基本情况,掌握税源,加强征收与管理,防止漏管漏证。
扩展资料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3)银行账户证明;
(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
(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需要提供资料。
变更税务登记
变更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重要变化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的一种税务登记手续。
纳税人办理税务变更的情形应当包括:发生改变单位名称、改变法定代表人、改变住所和经营地点(不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动的)。
参考资料本回答被网友采纳税务登记一般不需要法定代表人本人到场,可以委托其他人办理。
但有的地方还要求法人和财务负责人必须到场。同时还需要录指纹,留class=”ikonw-qb-new-icon i-quality-icons”>本回答被网友采纳为什么我们这必须本人去
办理税务登记要注意什么?
一、理解税务登记的概念 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起点。 税务登记范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2、非从事生产经营但依照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
3、扣缴义务人: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办理扣缴税款登记。享受减免税待遇的纳税人需要办理税务登记。
二、税务登记证件及使用
1、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①开立银行账户; ②领购发票。
2、纳税人办理其他税务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 ①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②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③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④办理停业、歇业; ⑤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三、税务登记注意事项 企业、包括企业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活动。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3、银行账户证明;
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
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需要提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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