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告出台背景
按照《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提出的“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要求,为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负担,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各地探索实践,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根据增值税和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按月或按季申报增值税、消费税,但按季申报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增值税和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
(二)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免于零申报。通过国税地税信息共享,自动生成增值税、消费税附加税费零申报信息,免除纳税人增值税、消费税附加税费零申报资料信息的报送。
(三)明确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按季申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含定率征收、定额征收),均适用本规定。
(四)明确采取简易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户的申报方式。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户,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缴清应纳税款即可,当期可以不办理申报手续。
三、公告施行
本公告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与推送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与推送办法(试行)》,以加强涉税专业服务信息的运用管理,发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在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征管效能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据了解,公告与推送是涉税专业服务监管体系中的重要环节。通过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与推送,将对失信者提请处理、实行联合惩戒、启动预警评估;对信用等级高的实行联合激励、提供便利化服务,向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委托人推送信息,引导其健康发展。
《办法》所称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包括税务师事务所,依法取得执业许可且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经商事登记且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其他机构。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涉及纳入实名制管理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单及其信用状况、未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失信名录等内容。涉税专业服务信息推送包括纳入实名制管理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状况、未纳入实名制管理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息、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失信名录、涉税专业服务风险信息等。
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了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与推送的作用,一是使纳税人和社会公众了解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相关信息,扩大纳税人选择范围,减少信息不对称,使纳税人可以随心选、放心用,间接督促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提高执业质量;二是实现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与纳税人信息的联动管理,有利于进一步加强风险防控,实施分级分类管理,打造数据管税格局;三是实现税务机关与外部其他部门和行业协会的信息共享,推进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促进社会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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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10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公告》原文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3号
现将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87号)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后如需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仅注明一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应当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以下简称“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通过选择确认平台查询到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或未查询到对应信息的应当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注明两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应当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三、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滞留的异常海关缴款书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当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核对。属于纳税人数据采集错误的数据修改后再次进行稽核比对;不属于数据采集错误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核对主管税务机关会同海关进行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二)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重号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三)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滞留的海关缴款书可继续参与稽核比对纳税人不需申请数据核对。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当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通过选择确认平台进行选择确认或申请稽核比对。
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当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六、本公告第一条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第二条至第五条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第二条和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8号)第一条自2020年2月1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22年10月9日
今天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的相关资讯就为大家介绍到这里,大家看完以后有没有什么收获呢,更多关于财税筹划的资讯请关注白云财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