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领取营业执照之后就需要每月按时记账报税了,纳税申报是经营者的义务,我们在经营过程中一定要重视起来,公司账本一定要清晰、明了,不然出现什么问题的话就比较难解决了,以下是我们在纳税申报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的几点。
一、企业可以开哪些发票?
1、一般纳税人可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
2、小规模可自行开具普通发票,专用发票须由税务局代开;
3、个体工商户开具普通发票、专用发票都必须由税务局代开。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丢失,怎么处理?
1、若发票丢失前已认证,可使用该专用发票发票联的复印件留存备查;
2、若发票丢失前未认证,可使用该专用发票的发票联进行认证,同时,将专用发票发票联的复印件留存备查。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丢失,怎么处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只需要抵扣联,若发票联丢失了,纳税人可将该专用发票的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将该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复印件留存备查。
四、专用发票已认证,但抵扣联、发票联同时丢失,怎么处理?
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五、餐饮业增值税一般人,购进农产品的进项税额如何抵税?
1、根据最新的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现可按10%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
2、若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的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现可按12%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
六、企业的所有银行账户都要向税务局报告吗?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所有银行账户,都要在完成开户后的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2、已有银行账户信息发生变更的,也要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七、“多证合一”企业的登记信息发生变化,应去哪个部门办理变更?
若企业的生产经营地址、财务负责人、税收核算方式、从业人数、实名办税人员等信息发生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税务登记信息。
若企业的除上述之外的其他信息发生变化,企业无需到税务局,只需向如主管工商部门(工商局或市场监督局)申请变更登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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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聘用残疾人缴哪些税会有优惠??
我们先来解答,聘用残疾人的企业在税收优惠的疑问。
疑问1:我们属于个体户性质,经营外卖餐饮服务,安置了残疾人,请问能否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复: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疑问2:我公司目前仅仅安置了1名残疾人,请问能否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复:不可以,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政策是有人数要求的。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中规定:
(一)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疑问3:我公司目前安置了一定数量的残疾人,若是想享受增值税优惠,这些残疾人员的工资能否通过现金发放?
答复:不可以,必须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发放。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中规定:(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疑问4:我公司既安置了残疾人,也安置了随军家属,能否同时享受两个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复:不可以。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疑问5:我是一名残疾人,对外提供服务是否有增值税优惠?
答复: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疑问6:残疾人税收优惠,这里的残疾人具体包括哪些情况?
答复:“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疑问7:我公司安置了残疾人,企业所得税方面是否有优惠?
答复:有的。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疑问8:对于安置残疾人的企业,其他税种还有税收优惠吗?
答复:有的,如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疑问9:我们是一家批发家电的销售公司,安置了部分残疾人,请问能否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答复:不可以。 财税〔2016〕52号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政策依据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一、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
(一)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纳税人中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三条规定的政策。
六、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一、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三、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第一条(六)、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公司迁移,请问税务如何办理
推荐于2018-08-27
公司迁移,需要变更税务登记证,变更的同时分跨区或非跨区,具体如下:
一、正常更税务登记(税务登记证件出具)
(一)办理地点:行政审批中心
各办税服务厅
(二)申请条件:
纳税人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行政审批中心或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也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行政审批中心或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三)资料要求:
1、企业纳税人申请一般税务登记变更,除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税务登记变更表》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涉及纳税人名称变更的,应提供:
①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②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③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2)涉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提供:
①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②公司股东会决议或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任职书复印件;
③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④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3)涉及注册地址变更的,应提供:
①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②新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出租方为个人的,须提供产权证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需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③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4)涉及经营范围变更的,应提供:
①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②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5)涉及登记注册类型、单位性质变更的,除应提供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外,应视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如企业改制变更,需提供有关部门的改制批复。
二、跨区变更税务登记
(一)办理地点:行政审批中心
各办税服务厅
(二)申请条件:
市区各分局、各县(市)局税务分局之间纳税人发生因实际经营地址发生变化需要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以及因从事房地产、建筑业、交通运输业等需要转至专业管理分局管理情形的,属于本业务范围。跨区变更登记业务包括迁出业务处理和迁入业务处理。对属跨市区、跨各县(市)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按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和要求,由迁出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迁入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设立登记。
(三)资料要求:
(1)《税务登记变更表》;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3)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决议及证明文件;
(5)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如:发票领购簿、委托代征证书和代征票证等)。
(四)办理时限:窗口受理,符合条件,当天办结。
(五)注意事项:
(1)纳税人申请跨区税务登记变更,资料齐全的办税服务厅当场受理。
(2)内部流转迁出分局管理员进行审核确认、完成迁出资料的准备,以及迁出分局分管局长进行意见的签署。
(3)资料内部流转至行政审批中心,行政审批中心负责完成跨区变更业务所涉及的系统操作。
(4)对纳税人持经迁出分局审核同意迁出的《税务登记变更申请表》,符合条件,行政审批中心当场办结。
2013-12-11
到公司原来主管税务局办理迁出手续,开出迁出证明,同时注销税务登记证,再到现在的主管税务局办理迁入手续,这样就会保留你公司原来的税收相关的信息。本回白云网友采纳
2013-12-11
先去办理工商执照的迁移变更,变更完后,在一个月内再去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变更
今天关于公司纳税申报的特别注意事项有哪些,申报纳税注意什么的相关资讯就为大家介绍到这里,大家看完以后有没有什么收获呢,更多关于财税筹划的资讯请关注白云财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