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回答过类似问题哦。你的专业行不行,要看你们省的税务局和工商局要求什么专业。比如你想考的是国家税务局,要参加国家公务员考试,而各省国家税务局招考要求专业是不大一样的。比如说你们省要求财会、法律、中文、计算机等专业,还有一句话,叫相关专业。如果属于,你就可以报。这就要看你的经济学属不属于财会类的相关专业了。如果你想进地方税务局,就要参加省公务员考试,你再看看省里对专业有什么要求。建议你去看看最近2年你们省公务员考试和国家公务员考试中,这两个单位招考简章或者其他的相关信息。
推荐于2018-04-17
各个省要求不一样,省考国考要求也不一样,要看省的税务局和工商局要求什么专业。
如果要求报考公务员的职位要求是金融专业,则经济学专业不可以报考。
经济学分为经济学类、财政学类、金融学类、经济与贸易学类这4大类。经济学类与金融学类是2项不同的细分专业。
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是由教育部制定,是高等教育工作的基本指导性文件之一。它规定专业划分、名称及所属门类,是设置和调整专业、实施人才培养、安排招生、授予学位、指导就业,进行教育统计和人才需求预测等工作的重要依据。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取得不得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怎么办?
5月1日全面营改增,当天零点,各地纷纷开出第一张增值税发票,不少人发现,有的是餐饮企业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于是问题来了,一是不能抵扣的项目能否开具专用发票,二是取得了不得抵扣的专用发票怎么办。
先说第一个问题。答案是肯定的,不能抵扣的项目也可以开具专用发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此次之外,都可以开具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与能否开具专用发票没有必然关系,购进餐饮服务、娱乐服务、贷款服务等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但销售这些服务都可以开具专用发票。
第二个问题,既然可以开具专用发票,那么取得了不得抵扣的专用发票怎么办。方法一:不认证、不抵扣。企业取得了不得抵扣的专用发票,反正也抵扣不了,索性不认证、不抵扣。
缺点是形成滞留票。滞留票是指销售方已开出,并抄报税,而购货方没进行认证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滞留票是税务机关风险管理的重点,企业需要就形成滞留票的原因进行说明,比较麻烦。
方法二:认证、抵扣、进项税额转出。企业取得了不得抵扣的专用发票,先正常认证、抵扣,再作进项税额转出。
但再麻烦也比向税务机关解释为何形成滞留票要简单。
需要说明的是,对购进的不能抵扣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在以后转为可抵扣时,必须是购进时已经认证过的专用发票。36号文第一条第四款第二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并特别强调“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九条规定,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并特别强调“依照本条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并不是取得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就行了,而是要认证相符,若取得时心想反正也不能抵扣一犯懒没有认证,待以后改变用途时也不能抵扣了,追悔莫及。
综上所述,若购买永远不能抵扣的服务,如餐饮服务、娱乐服务、贷款服务等,建议不要取得专用发票,要求对方开具普通发票;若购买暂时不能抵扣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要取得专用发票,并认证、抵扣、进项税额转出,待以后改变用途时再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可抵扣的金额。
取得民间借贷利息不缴税,或将受到高额处罚!
一、债权人如何缴纳税款呢?
(一)文件规定
增值税:
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年36号)文件的要求,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二)还是举个栗子吧
某商贸公司甲将闲散资金1000万借给公司乙,用于乙公司生产经营流动资金,乙每月按期支付甲资金利息10万,到期还本。它如何缴纳当期税款呢?
增值税:
假设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当期利息收入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00÷(1+6%)*6%=5660.38元;
假设甲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利息收入应纳增值税额=100000÷(1+3%)*3%=2912.62元。
企业所得税:
债权人(甲):按月确认利息收入10万元
债务人(乙):乙公司按月确认费用扣除10万元。
这里要强调的是,按照相关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假设银行同期利率计算利息8万X相关月份,年度汇算清缴时,允许税前扣除8万X相关月份,纳税调增2万X相关月份;假设银行同期利率计算利息12万X相关月份,年度汇算清缴时,允许税前扣除10万X相关月份,不作纳税调整。
(三)特别提醒
增值税:
1.资金拆借按期收取固定利息缴纳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仅包括独立法人之间发生的经济行为,也包括自然人与法人、自然人与自然人、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拆借资金行为。
2. 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其取得的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企业所得税:
债务人借款用途不同利息支出应区别对待,费用化利息支出(低于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可以直接税前扣除,资本化的利息支出不能直接税前扣除,应按月计提折旧或摊销。
二、发票开具
一般纳税人按6%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小规模纳税人按3%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他个人(自然人)在国税机关按3%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免征增值税项目
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免税有三个条件:
1.资金借贷双方是否属于同一企业集团,审核是否属于集团企业最简单最直接的办法就是看母公司是否持有《企业集团登记证》;
2.由统借方对外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
3.向借款方收取利息的利率不得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利率(票面利率)水平。
四、温馨提示
1.根据总局2016年23号公告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货物销售、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应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按月3万(按季9万)税收优惠政策;自然人利息收入代开发票,每次代开不含税金额500元(含500元)以下免征增值税。
PS:假定王某将自有资金10万借给甲公司,每月收取利息600元,那么王某每月代开发票应交增值税=600÷(1+3%)*3%=17.48元。
2.企业自行开具普通发票,一定要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开具,特别是要按照税收商品编码开具商品、服务品名,不得项目不全、品名模糊,更不得虚开发票。
五、几种借贷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1.涉嫌非法集资;
2.违法金融秩序转借牟利;
3.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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