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截止2016年3月20日有前期留抵税额10万元。本期税务检查时发现2016年元月份有一笔对外赠送的礼品未按规定视同销售纳税,涉及补缴增值税2万元,并处滞纳金200元。我们能否用留抵税额抵减这部分欠税及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有关处理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1197号第一条规定,当纳税人既有增值税留抵税额,又欠缴增值税而需要抵减的,应由县(含)以上税务机关填开《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式样见附件)一式两份,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各一份。
第二条“关于抵减金额的确定”规定,抵减欠缴税款时,应按欠税发生时间逐笔抵扣,先发生的先抵。抵缴的欠税包含呆账税金及欠税滞纳金。确定实际抵减金额时,按填开《通知书》的日期作为截止期,计算欠缴税款的应缴未缴滞纳金金额,应缴未缴滞纳金余额加欠税余额为欠缴总额。若欠缴总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实际抵减金额应等于期末留抵税额,并按配比方法计算抵减的欠税和滞纳金;若欠缴总额小于期末留抵税额,实际抵减金额应等于欠缴总额。
根据上述规定,增值税欠税及滞纳金都可以与前期留抵税额抵减,应凭税务机关填开的《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通知书》确认。
小微财税通——代账行业的官宣对象!
小微财税通——代账行业的官宣对象!
自从赵丽颖和冯绍峰官宣之后,各路大神纷纷官宣(表白喜欢的对象)
有这样的:
有这样的:(画的可真像啊)
还有这样的:
对于代账行业,小微表示:
就是这么霸气,奈我何?
根据代理记账的定义 《会计法》第36条明确规定:”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其实做这行的都知道其定义,在此不过多赘述。
小微财税通是哪家的汉子?小微知道。它是小微科技家的。为什么说小微财税通是代理记账行业的官宣对象。(难道你想官宣其他的?)
跟着小微的节奏走起来。
小微财税通——代账公司深度定制,智能协同管理系统。
小微财税通是一款基于代账行业深度定制开发的智能协同管理系统,可以帮助代理记账公司实现多单位组织协同、财税服务标准白云网络营销增加获客、即时沟通移动办公等信息化、数字化解决方案;是小微帮忙在2018年推出的智能SAAS协同管理系统,为代账公司而生!
更能解决代账行业面临的诸多问题:能为代理记账公司解决或改善员工效率低下,员工离职带走客户、客户沟通不畅、服务体验差、获客成本高、获客难度大等多种行业问题。
针对代账行业面临的问题,小微财税通有六大系统可解决痛点难点:
[预约跟踪系统]
预约跟踪系统可以实现客户需求在线预约,客户渠道来源统计和意向客户的过程管控。
[信息交互系统]
信息交互系统是丰富客户体验和实现业务流程信息化管理的核心系统。
[档案管理系统]
客户档案信息化是企业信息化管理的基础,档案管理系统是系统操作与数据汇集的主线,系统数据的提取也都是基于接户档案的原始数据,档案管理系统是实现代账公司信息化管理最重要的一个环节。
[代账服务系统]
通过系统对每个客户的服务流程进行设置,给予流程设置管控服务过程,并基于实现与客户之间的信息及时交互。
[线上支付系统]
支付,高效便捷,智能续费提醒,智能付款识别,提高企业财务工作效率,提升客户服务体验。
[卡券积分系统]
积分卡券系统是唯一一个为了实现快速获客而单独开发的系统;积分卡券系统可以为企业营销提供有效系统支撑,提高用户活跃度,增加品牌曝光率,提高用户粘性,减少客户流失。
变则通,变则兴,变则生。
创新推动变革,引领行业未来。
(莫名的有个声音萦绕在耳旁…)
知道代账行业为什么要官宣小微财税通了么?因为小微财税通这么优秀,没有谁不心动的,对吧?小微官宣去了,奔向美好生活。
小微企业不交冤枉税!就从这份优惠政策大全开始!
说到小微企业大家都不陌生,但是什么是小微企业,小微企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今天带大家一起了解一下。
一、小微企业定义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小微企业的主要优惠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方面
1、财税〔2018〕77号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本通知第一条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2、财税[2014]75号
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财税[2015]106号
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1)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二)增值税方面
1、财税[2017]76号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免征增值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三)印花税方面
1、财税[2017]77号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四)其他方面
1、财税[2016]12号
自2016年2月1日起,对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2、财税[2017]18号
自2017年4月1日起, 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可以说,利用好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能够为企业省一大笔!如需更多财税资讯或相关财税服务,就来白云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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