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为进一步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8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对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有关政策进行了说明。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自2022年6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22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自2022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二、本公告所称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三、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22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四、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进项构成比例,为2022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五、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其他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39号,以下称39号公告)执行。
六、除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规定,继续按照39号公告执行。
七、符合39号公告和本公告规定的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留抵退税申请。对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税务机关在完成退税审核后,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直接送交同级国库办理退库。税务机关按期将退税清单送交同级财政部门。各部门应加强配合,密切协作,确保留抵退税工作稳妥有序。
税务总局明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
据国家税务总局官网消息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以下简称《车辆购置税法》)规范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6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对2022年7月1日施行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相关政策进行了说明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车辆购置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
二、《车辆购置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的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是指原车辆所有人购置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应税车辆时载明价格的凭证。无法提供相关凭证的参照同类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确定其计税价格。
原车辆所有人为车辆生产或者销售企业未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按照车辆生产或者销售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无同类应税车辆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三、购置应税车辆的纳税人应当到下列地点申报纳税:
(一)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单位纳税人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个人纳税人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车辆购置税法》第十二条所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一)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为购买之日即车辆相关价格凭证的开具日期。
(二)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为进口之日即《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
(三)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为取得之日即合同、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生效或者开具日期。
五、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报《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1)同时提供车辆合格证明和车辆相关价格凭证。
六、纳税人在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减税时除按本公告第五条规定提供资料外还应当根据不同的免税、减税情形分别提供相关资料的原件、复印件。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车辆提供机构证明和外交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二)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提供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
(三)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批准的相关文件。
(四)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的自用国产小汽车提供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回国人员购买国产汽车准购单》。
(五)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小汽车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或者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或者A类和B类《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七、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报《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发生二手车交易行为的提供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属于其他情形的按照相关规定提供申报材料。
八、已经缴纳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向原征收机关申请退税时应当如实填报《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见附件2)提供纳税人身份证明并区别不同情形提供相关资料。
(一)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的提供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
(二)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退税的根据具体情形提供相关资料。
九、纳税人应当如实申报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价格征收税款。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税务机关应当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处理。
十、本公告要求纳税人提供的资料税务机关能够通过政府信息共享等手段获取相关资料信息的纳税人不再提交。
十
一、税务机关应当在税款足额入库或者办理免税手续后将应税车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及时传送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税款足额入库包括以下情形:纳税人到银行缴纳车辆购置税税款(转账或者现金)由银行将税款缴入国库的国库已传回《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联次;纳税人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等电子方式缴纳税款的税款划缴已成功;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以现金方式缴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已收取税款。
十
二、纳税人名称、车辆厂牌型号、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证件号码等应税车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与原申报资料不一致的纳税人可以到税务机关办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更正但是不包括以下情形:
(一)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和发动机号同时与原申报资料不一致。
(二)完税或者免税信息更正影响到车辆购置税税款。
(三)纳税人名称和证件号码同时与原申报资料不一致。
税务机关核实后办理更正手续重新生成应税车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并且及时传送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十
三、《车辆购置税法》第九条所称“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是指列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税图册》(以下简称免税图册)的车辆。
纳税人在办理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税申报时除按照本公告第五条规定提供资料外还应当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免税图册办理免税手续。
十
四、本公告所称车辆合格证明是指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车辆电子信息单》(见附件3)。
本公告所称车辆相关价格凭证是指:境内购置车辆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者其他有效凭证;进口自用车辆为《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或者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属于应征消费税车辆的还包括《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本公告所称纳税人身份证明是指:单位纳税人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者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机构证明;个人纳税人为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或者入境的身份证件。
十
五、《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样式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自行印制纳税人也可以在税务机关网站下载、提交。
十
六、纳税人2022年6月30日(含)前购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车辆在2022年7月1日前未申报纳税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申报纳税期限申报纳税。
十
七、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车辆购置税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文件目录》(见附件4)同日生效。
特此公告。
附件:1.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2.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
3.车辆电子信息单
4.车辆购置税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文件目录
税务总局明确哈萨克斯坦超额利润税税收抵免有关问题
1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哈萨克斯坦超额利润税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指出企业在哈萨克斯坦缴纳的超额利润税属于企业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税〔2009〕125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和财税〔2017〕84号文件等有关规定应纳入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范围计算境外税收抵免。
此外《公告》还指出其适用于2018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随后1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又发布了《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哈萨克斯坦超额利润税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在该解读文件中其对《公告》出台背景进行了说明。主要内容如下:
一、据部分“走出去”企业反映哈萨克斯坦针对签订地下使用合同的企业的所得除征收企业所得税外还征收超额利润税。由于超额利润税未直接命名为所得税是否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性质税款抵免目前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第四条规定: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据哈萨克斯坦财政部提供的官方材料哈萨克斯坦超额利润税是针对签订地下使用合同的企业的所得征收的税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第15项规定:“判定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主要看其是否是针对企业净所得征收的税额”。
在上述内容基础上为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鼓励企业“走出去”减轻企业税负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进一步完善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本公告。
扩展:
何为超额利润税?
超额利润税是指对纳税人取得的超过规定标准利润水平以上的所得征收的一种税。通常标准利润有两种计算方法:其一是以过去某一特定年度的利润或某几年的平均利润作为标准利润;其二是按政府统一规定的投资利润率从纳税人所有的资本额上换算出标准利润。一般情况下超额利润税的税率比其他所得税高通常在50.9-100%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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