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消息为进一步规范天津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第6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相关规定6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发布《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3号)(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对2022年8月1日起天津市所施行的土地增值税征管政策进行了明确。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按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建造出售的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社会保障性住房项目暂不预缴土地增值税。
二、对其他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区分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分别以各类型房地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乘以下列预征率计算预缴土地增值税。
坐落于天津市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和红桥区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普通住宅3%、非普通住宅4%、其他类型房地产5%。
坐落于天津市上述行政区域外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普通住宅2%、非普通住宅3%、其他类型房地产4%。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规定确认。
三、房屋类型的认定以纳税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上标注的设计用途为准房屋用途不明确或混合用途的不得认定为居住用房。
四、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普通住宅按我天津市公布的普通住宅标准为依据进行确定其适用时间以纳税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间为准。
五、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分月预缴土地增值税自月份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从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建筑企业税收筹划有哪些有效方法需遵循什么原则
如今建筑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伴随着“营改增”的全面实施税制改革为我国建筑企业的管理和发展带来巨大冲击同时也让建筑企业产生了一些新的税务风险。那么在当前的社会经济背景下建筑企业应如何减轻税负规避财税风险呢?税收筹划或为其提供了一种方案和选择。
那么建筑企业应如何有效开展税收筹划呢?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简要说明。
(1)合理利用优惠税收政策。建筑企业进行税收筹划首先需要摸清“营改增”环境下具体的税制和优惠税收政策对企业社会核算的影响。然后借助“营改增”的契机跟进国家出台的相关优惠税收政策根据进项税抵扣等具体要求对企业经营和涉税财务管理进行规范积极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减负。
(2)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工作。在“营改增”政策实施背景下建筑企业的征税模式已得到了彻底改变即由原本的全额征税变成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的征税方式。因此建筑企业应注意选择正规供应商进行合作减少与资质不正规、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进行业务上往来的机会。同时也要注重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工作。从而尽可能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减轻企业税负。
(3)科学选择适合企业发展的计税方式。面对此次税制改革建筑企业在计税方式有两种选择。分别是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建筑企业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税率为11%但能够进行进行税额抵扣。而对于小规模建筑企业来说其增值税税率为3%但其不参与进项税抵扣项目。因此建筑企业可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合理选择增值税纳税人类型进而减轻企业纳税负担。
此外建筑企业进行税收筹划还具有其他专业筹划的方案和技巧。从而帮助建筑企业实现减轻税负的目标。但建筑企业在开展税收筹划的过程中还需要遵循税收筹划开展的一系列原则这样才能够使税收筹划工作的开展合乎规范合理合法。那么建筑企业开展税收筹划应遵循哪些具体筹划原则呢?
(1)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建筑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根本前提即建筑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其所运用的手段和方法必须要符合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必须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这样建筑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才更具意义。
(2)事前筹划原则。建筑企业开展税收筹划是需要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取得节税的经济利益的筹划行为。因而建筑企业税收筹划行为应在先经济行为、业务往来在后而不能本末倒置。
(3)专业性原则。建筑企业税收筹划需要依据专业税收筹划方案或在专业财税人士的指导之下来进行这样税收筹划工作地开展才能够达到预期效果。因为税收筹划是综合了会计、税法等专业知识以及相关行业知识的一门科学因而建筑企业税收筹划方案的制定需要以具备大量知识储备为前提而不能盲目开展。
如今伴随着“税收筹划”的作用日益突出建筑企业开展税收筹划也越来越成为一种流行趋势。不过建筑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一定要采用合理地税收筹划手段并遵从相应的税收筹划原则这样才能够使税收筹划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和价值。
建筑业如何跨地预缴地方附征税?
根据财税的(2016)7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类型服务与销售和不动产出租的,应于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在当下所在地预缴的增值税时,要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确切计税依据,并且按照预缴的增值税当下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合的税率并将教育费的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依据财税的(2016)74号文件,跨越地区项目所在地预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应当注意以下几个要点:
1、计税依据:预缴增值税税额;
2、税率和征收率:项目当下的所在地城建税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
3、主管税务机关: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
操作案例:
甲市某建筑公司于2016年5月1日中标乙市某项目,2016年7月1日收到第一笔工程款1000万元(含税)。假定乙市项目所在地城建税税率为5%,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
案例分析:
1、甲市建筑公司应当向B市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预缴增值税=1000÷(111%)×2%=18.02万元。
2、甲市建筑公司应当向B市主管地税机关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城建税=18.02×5%=0.9万元,教育费附加=18.02×3%=0.5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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