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指对取得应税所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境内企业或者组织,就其生产、经营的纯收益、所得额和其他所得额征收的一种税。
一、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时间及方式
1、企业所得税属于季度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2、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有两种: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
(1)、如属于查账征收,按利润计算缴纳所得税
应交所得税=利润总额*所得税税率
(2)、如属于核定征收,按收入计算缴纳所得税
应交所得税=收入总额*税务核定的固定比例*所得税税率
(3)、一般说的纳税调整指的是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调整时间在次年的5月底前;季度预缴所得税按照上面的公式计算。
二、企业所得税的注意事项
1、弥补亏损的时间期限为五年
2、企业可以自行弥补亏损,不需要税务部门审批
3、预缴税款时可以直接弥补亏损
4、企业改制重组后可以延续弥补亏损
5、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可以相互弥补,但境外亏损不能由境内企业弥补
6、税务机关查补的所得额能弥补亏损
7、企业虚报亏损的要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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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税务风险点
日前,我们搜集了很多关于企业税收风险状况的实践案例,下面是我们经过核实确认后所整理的企业所得税税务风险点,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详情请见下文。
扣除类
1.下属企业收到总部返回的安全生产保证基金,未冲减相关费用;返回款形成资产的,其折旧和摊销在税前重复列支,未作纳税调整。
建议:核查安保基金等科目,审核安保基金返还的相关文件,看安保基金返还及使用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2.安保基金返回款用于有税前扣除标准规定的支出,合并计算后超标准部分未做纳税调整。如用上级返还的安保基金直接发奖金或补助未计入工资薪金总额计算纳税调整;用上级返还的安保基金直接列支职工教育经费,造成实际列支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超标,超过部分未作调整。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和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建议:核查企业是否将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直接冲销上级返还的安保基金,以及其他科目下列支职工教育经费未并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科目核算,其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部分是否未作纳税调整。
3.计提但未实际支出的安全生产费,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建议:核查其他应付款—其他—安保基金返还科目年末贷方余额是否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作纳税调整。
4.应视同工资薪金的各种劳动报酬支出,未作纳税调整。一是补贴性质的劳动报酬支出,如:年终奖、岗位能手奖金、码头津贴等,未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也未合并计入工资薪金总额计算纳税调整。二是临时工、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性费用,未合并计入工资薪金总额计算纳税调整。三是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限定数额的工资薪金性支出未作纳税调整。
建议:核查管理费用,其他应付款等科目,审核政府发布的工资支出标准,对于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应作纳税调整。
5.计提但未实际支出的福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等,以及计提但未实际拨缴的工会经费,未作纳税调整。
建议:核查其他应付款科目,审核企业在当年发生的工资、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补充养老保险在汇算清缴时的有效凭证是否能提供齐全,否则不能在税前扣除。
收入类
1.取得手续费收入,未计入收入总额。如: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手续费收入。
建议:核查其他应付款科目下 的“其他”、“手续费”等明细科目贷方发生额及余额,是否存在收到手续费挂往来不作收入。
2.确实无法支付的款项,未计入收入总额。
建议:核查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明细科目中长期未核销余额。
3.取得内部罚没款,长期挂往来款未计入收入总额。
建议:核查其他应付款—其他—监察部门、其他应付款—其他—纪检部门等科目贷方发生额及相关原始凭证,有无可以确认不再退还当事人的罚款或违纪款。
4.集团公司收取的安全生产保证基金,扣除当年实际发生的损失赔付以及返回给下属企业金额等后,余额(含利息)未确认收益,未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建议:核查安保基金等科目,审核安保基金使用的相关文件,对计提安保基金使用后的余额应作纳税调整。
5.违约金收入未计入收入总额。如:没收购货方预收款。
建议:核查预收账款科目,了解往来核算单位中贷方金额长期不变动的原因。
税收优惠类
1.在销售费用中折扣额与销售额不在同一张发票的?未作纳税调整。
建议:核查销售费用等科目,对列明折扣额的进一步审核销售发票、销售合同,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应作纳税调整。
2.不合规抵扣凭证,未作纳税调整。
建议:核查企业在成本费用列支时使用白条、假发票等不符合规定的票据在税前扣除。
3.吸收合并业务不适用特殊重组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企业未按规定备案,不得按特殊重组进行税务处理。
建议:核查合并重组协议,对未经税务机关备案的,应进行纳税调整。
4.天然气产销量差异超过合理损耗部分未确认收入。
建议:核查生产报表、销售报表、财务报表等,对于产品产销差异超过合理损耗部分,应做纳税调整。
5.新税法实施后补计2008年之前发生的收入或冲销2008年之前列支的支出,未按照当期适用税率进行核算。
建议:核查企业是否将2008年前应作收入推迟到2008年及其以后年度作收入,以及2008年及其以后年度应计费用提前至2008年之前扣除。
资产类
1.将固定资产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一次性列支,未作纳税调整。
建议:审查周转材料或低值易耗品等科目,将应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低值易耗品,进行纳税调整。
2.不征税收入形成资产折旧在税前扣除,未作纳税调整;如企业取得来源于政府有关部门的港建费补贴,按不征税收入确认,但支出所形成的资产仍然计提折旧在税前重复扣除。政策依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
建议:核查企业取得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和港建费分成收入等不征税财政专项资金,其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其资产所形成的折旧、摊销是否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资产处置所得,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财产的处置。
建议:核查其他业务收入、其他应付款等科目,审核资产处置合同,看是否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4.资产损失未按规定审批直接在税前申报扣除,未作纳税调整。政策依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088号)第五条和《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五条。
建议:核查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是否经过审批或申报后在税前扣除,申报的损失是否符合税法文件规定。
5.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不符合税法规定,未作纳税调整。
建议:核查企业累计摊销科目中发生摊销时间是否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摊销年限。
6.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继续计提折旧,未作纳税调整。
建议:核查长期停工费用科目,结合企业财务报告,审核停工项目费用明细,对不符合税法规定的项目进行纳税调整。
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一、什么是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指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其生产经营所得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1、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政府批准,可以给予定期减税或者免税。
2、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3)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4)在国家确定的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3年。
(5)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6)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7)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3年内教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8)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9)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10)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不再执行税前提取的10%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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