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4日,财政部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会计处理,促进《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贯彻落实,起草并发布了关于征求《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我们就其中主要的变化点进行总结如下:
1、增设4个二级科目
应交税费二级科目增置了“预缴增值税”、 “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
预缴增值税
核算内容:
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预缴的增值税额
设置目的:
方便日后直接查询预缴增值税税款。
待抵扣进项税额
核算内容:
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税务机关认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设置目的:
方便日后直接查询分次抵扣进项税额第13个月应结转的进项税额。
待认证进项税额
核算内容:
一般纳税人由于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或未经税务机关认证而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尚未经税务机关认证的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取得货物等已入账,但由于尚未收到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而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设置目的:
该科目可较完善地核算企业涉及未抵扣进项税而对应的负债。
待转销项税额
核算内容: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
设置目的:
该明细科目主要核算满足会计上确认收入条件但不满足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情况。
2、增设2个三级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三级科目增置了“销项税额抵减”、“简易计税”明细科目。
销项税额抵减
核算内容:
一般纳税人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因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通过此科目核算。
简易计税
核算内容:
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应交纳的增值税额。常见于房地产业、建筑业的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时,应通过此科目核算。
但由于简易计税方法不能抵扣进项税,所以本明细科目必须单独核算,但笔者觉得该明细科目设置成应交税费二级科目可能会更实用些。
营改增后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有哪些?
营改增之后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项目如下: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有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跟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与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和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设计服务、购进货物与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扩建、改建、修缮与装饰不动产,都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中所称的货物,指的是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跟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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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餐饮发票的那些财税事儿
餐饮发票是企业财务人员日常工作最常见的发票之一,但是对于餐饮发票涉及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很多财务人员却陷入一些误区。营改增后,餐饮发票发生了些细微变化。
一、所有的餐饮发票都入“业务招待费”是个误区
业务招待费主要包括的内容就是宴请,所以最常见的就是餐饮发票入“业务招待费”,因此被一些财务人员误认为所有的餐饮发票都入“业务招待费”。虽然会计与税务都未对业务招待费进行明确界定,但是实践中无论是税务还是会计,“业务招待费”招待的对象至少是“外人”——企业以外的人员。因此,如果餐饮发票招待的对象不是“外人”时,还是统统的计入“业务招待费”是不是就错误的呢?
二、餐饮发票可以计入“职工福利费”
在企业日常实务中,经常会发生逢年过节等员工聚餐的情况,参与餐饮活动的人员全部是企业员工。另外,还有员工野外作业或者加班加点等,由于员工吃饭不方便,企业向员工提供工作餐。
上述的情况,会计上属于“非货币性福利”,税务上可以按照国税函(2009)3号属于“职工福利费”。
三、餐饮发票可以计入“差旅费”
企业职工出差,一般都规定有出差补助或补贴标准。职工出差期间发生的费用也可能是餐饮发票。对于职工出差期间的餐饮发票应该合理进行划分:如果职工出差期间,带着企业任务去宴请了客户等发生餐饮发票,应计入“业务招待费”;如果是职工个人出差期间在补贴标准以内的消费,则应计入“差旅费”。
对于出差补贴是否必须提供发票,全国政策并不统一。广州市地税局明确要求出差补贴须提供发票,否则无票补贴部分计入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广西区地税局则明确只要是在合理范围内的出差补助可以无票补贴。因此,企业财务人员需要了解所在区域对此的政策。
四、餐饮发票会计上可以计入“会议费”,但是餐饮服务的发票却不能直接开成“会议费”或“会务费”等
企业在经营管理中,经常也会召开各种会议,邀请一些专家、客户、官员、媒体、供应商、企业员工等参加。作为会议费,必然包括为会议召开而发生的交通、住宿、餐饮等,因此会议费中有餐饮发票实属正常。但是,税务局为防止企业将业务招待费挤入会议费,对于会议费的税前扣除一般会要求提供与会议相关的会议通知、会议签到册等可以证明会议费真实性的资料。
营改增后,很多费用都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但是餐饮服务的进项税额却是不可以抵扣的。因此,营改增后在各地出台的的“指引”、“口径”、“答复”中,广州、江西、福建、甘肃、河北、海南以及宁波、厦门、杭州等省、市国税局均是明确要求:餐饮费不能合并在会议费中一并开具发票,应分项开具增值税发票尤其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很多地方更是明确要求:“试点纳税人提供会议服务,且同时提供住宿、餐饮、娱乐、旅游等服务的,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不得将上述服务项目统一开具为‘会议费’,应按照《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规定的商品和服务编码,在同一张发票上据实分项开具,并在备注栏中注明会议名称和参会人数。”
五、餐饮发票可否计入“职工教育经费”
对于职工参加企业组织的培训,可能在发生的费用里面会有餐饮发票,对于餐饮发票是否计入“职工教育经费”目前存在一定争议。虽然财政部税务总局等11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对于职工教育经费的列支范围规定了11大类,但是问题就出在“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实务中有人认为职工外出参加培训期间,必然要发生与培训相关的交通费、住宿费和餐饮费等,因此应该作为“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在职工教育费中进行列支并税前扣除。但是,也有人认为如果这样做会挤占职工教育费,不符合财建(2006)317号文件的精神,同时也有将业务招待费或职工福利费转移到职工教育费的嫌疑。
对于因职工培训而发生的餐饮费发票,企业在税前扣除前应咨询主管税务机关的意见,避免产生税务风险。如果主管税务机关不认可餐饮费可以通过职工教育费税前扣除的话,可以分情况进行处理:如果少数职工外出培训发生的餐饮费发票,可以作为“差旅费”进行列支;如果职工集体培训发生的集体餐饮活动,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六、餐饮发票能否计入资产成本
对于这个问题,首先要看企业的性质和餐饮发生的目的,不能简单而武断的回答是或否。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是需要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的。影视行业拍摄影视作品的需要,现场需要一些餐饮服务,这也必然构成了影视作品的拍摄成本,这个是可以计入成本的。
至于一般企业,发生的餐饮发票是不能计入存货或固定资产等资产成本的。
七、营改增后餐饮发票审查的注意事项
营改增后,餐饮发票一般有三种形式: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机打税控发票和定额发票。要想发票得到税前扣除,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机打发票应该规范开具,手工开具或手工涂改的无效,发票上应有规范的企业发票专用章、消费项目、付款方单位名称等。定额发票各地格式不一致,有些地方的定额发票上也要求填写付款方单位名称,如果未填写的应该补充填写。定额发票也必须要有规范的发票专用章。
2、注意防止假发票。餐饮发票中的定额发票假发票较多,财务人员应该通过税务局网站等进行甄别,把假发票挡在报销之外。
3、注意营改增地税发票使用截止时间,尤其是定额发票。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局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局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按照总局规定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因此,作为财务人员在审核时需要严格把控。尤其是定额发票,在审查时需要查看上面的税务局监制印章,避免把过期失效的地税发票用于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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