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小规模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中对简化小规模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事项进行了说明。具体内容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小规模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的公告
为切实减轻小规模纳税人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决定进一步简化小规模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实行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期间改为按季申报即季度终了后15日之内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表。
本公告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纳税人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中第五条第二项内容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2年3月4日
扩展: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照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其中会计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新政策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另外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天津市税务局明确一般纳税人享受税收改革红利有关事项
3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发布《致全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一封信》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享受降低增值税税率等深化增值税改革举措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其原文如下:
致全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一封信
尊敬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党中央、国务院降低增值税税率等深化增值税改革举措将于2022年4月1日起施行。为了确保您及时享受税收改革红利现将有关事项简要告知如下:
一、主要政策内容
(一)降低增值税税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同时对出口货物劳务及跨境应税服务的退税率进行调整。
(二)不动产进项税额一次性抵扣。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实施在当期销项税额中一次抵扣不再分2年抵扣。
(三)旅客运输服务允许抵扣。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按规定计算允许在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部分行业进项税额加计抵减。自2022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五)试行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对符合条件纳税人的新增留抵税额将按有关规定予以退还。
二、开票注意事项
为了不影响您的正常生产经营和开具发票请您尽快完成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和自身业务系统调整工作。2022年4月1日起发生增值税应税收入按降低后的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对2022年3月31日前(含)发生的应税销售行为等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以手工选择原税率开具发票。
三、申报注意事项
2022年5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适用16%、10%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后13%、9%的对应关系分别在相关栏次填写相应数据申报缴税。《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和《营改增税负测算明细表》不再填报。
对于上述事项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感谢您长期以来对税收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2年3月24日
天津市税务局调整部分小规模纳税人印花税纳税期限
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消息为提高纳税服务质量提升办税时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等相关规定6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发布《关于调整部分小规模纳税人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12号)(以下简称《公告》)《公告》中对天津市部分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印花税政策进行了说明。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印花税采取核定征收缴纳方式的小规模纳税人其印花税纳税期限由按月调整为按季。
二、对于纳税人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且采取核定征收缴纳方式的其印花税纳税期限从转登记的下一个季度起按季申报。
三、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印发)第十条有关纳税期限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
拓展:
印花税: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订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其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领受规定的经济凭证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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