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服务具体指的是?
答: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
二、建筑服务的经营范围包括?
答: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1.工程服务。
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2.安装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3.修缮服务。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4.装饰服务。
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5.其他建筑服务。
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三、如何确定选择预收款方式的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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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具体有哪些?
答: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为甲供工程提供的、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等三种情形,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二)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三)建筑工程老项目
五、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预缴税款如何计算
答: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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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当地预缴增值税时,是否需要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答: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七、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否可以在建筑服务发生地申请代开发票?
答: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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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答:(一)《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二)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三)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四)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九、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的时间如何确定?
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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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进项税额抵扣如何理解增值税购进扣税法
2016年5月1号我国全面实施营改增试点对被纳入试点范围内的行业实行由原来征收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增值税制度实行的进销项项抵扣法代替营业税实行的差额抵扣法。营改增进项税额的抵扣制度在一定程度减轻企业税收负担。那如何正确理解增值税制度下的进项扣税法呢?
首先需要知道什么是购进扣税法?
购进扣税法是指纳税人在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时就其涉及的相关增值税额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不符合进项抵扣的情形除外。简言之购进税项抵扣即扣除项目和扣除税款在购进环节抵扣无论是否属购进当期也不管是否投入生产或者销售都允许进行税额的抵扣。
理解进项扣税法主要从以下几个方向进行把握
1. 进项税额的抵扣必须是由纳税人自身支付或者承担。如果纳税人是为其它纳税人代垫进项税额即使纳税人购进资产或者发生成本费用时取得了符合规定的专票等扣税凭证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也不能抵扣。
2. 进项税额抵扣不受纳税人长期资产的折旧和摊销费用的影响。凡是纳税人自身发生的购进业务所产生的费用无论是期间费用、流动资产还是长期资产符合抵扣条件的其进项税额都可在进项环节直接抵扣纳税人抵扣时可采取一次性抵扣也可分期抵扣。
3. 增值税财税制度下的进项税额抵扣其对应的支出不一定要完全与纳税人取得的收入相关、也不要求其合理性。换言之进项税额抵扣规定与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遵循的原则不同进项税额抵扣下即使纳税人某项支出与其取得的收入不相干或者不尽合理但对应的进项税额只要符合进项税额抵扣原则仍可进行抵扣。
4. 增值税进项抵扣的是符合抵扣规定的“税额”而不是税率的抵扣。也就是说进行税额抵扣抵扣的是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根据政策规定计算得出的可抵扣的税额与纳税人进项税率无直接关系当然与纳税人的销项税率更无关。通常情况下6%税率的销项税额可以抵扣17%和11%税率的进项税额。
5. 纳税人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与当期是否有销项税额以及销项税额是多少没有关系当期销项税额不足以抵扣进项税额的留抵时间也没有期限限制。
营改增纳税人该注意五大问题
相比营业税,增值税管理最大的特点就是不重复征税、环环相扣,税务机关利用金税工程系统,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企业增值税纳税状况严密监控,是 “ 以票控税 ” 的典型税种。从以往经验看,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均是发票问题最为突出的领域。因此,营改增后四大行业对增值税的管理应该更加规范,着力防范涉税行政和刑事法律风险。那么在实务操作层面,纳税人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
抵扣凭证管理
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当期应纳增值税依据 “ 销项税额 – 进项税额 ” 计算得出。在销项税额既定的情况下,企业增值税税负取决于进项税额的大小。依据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税收缴款凭证。纳税人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 “ 三票一证 ” 的取得和管理,直接影响增值税税负,企业应该重视进项税额发票、凭证的管理。
规范财务核算
增值税税制下,对企业财务核算的规范性要求很高。现行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企业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如果一般纳税人企业税务核算不合规,会按照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17% 、 11% 和 6% )直接计算当期应纳增值税。同时,现行税法规定,增值税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和减税。因此,会计核算不是单纯的财务问题,也是税务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增值税全面覆盖以后,企业不再需要对增值税和营业税分别核算,但应根据具体经营内容正确选择税目和适用税率,尤其在混合销售、混业经营等情况下,避免税收风险的发生。
防范虚开发票风险
目前,在刑事立法上,针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较为严厉。有统计显示, 70% 以上涉税犯罪的企业负责人,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法第 205 条规定,对于触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因此,防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要从 “ 受票 ” 和 “ 开票 ” 两个方面管控,做到不接收、不介绍、不开具,才能从根本上防范刑事风险的发生。
集团业务流程重塑
增值税比营业税的一大优势就是可以避免重复征税,有利于行业细分和专业化发展,提高生产效率。因此,企业集团可以通过外包部分服务,专注核心领域。例如营改增后,房地产建筑企业在选择委托或者是自营车辆运输时,可事先测算二者税负差异,对非独立核算的自营运输队车辆运输耗用的油料、配件及正常修理费用支出等项目按照 17% 的税率抵扣,对委托运输企业发生的运费按照 11% 的税率抵扣,企业集团可根据实际测算作出选择。此外,在业务流程节税筹划中,企业税务人员要在掌握税收政策的基础上,全面剖析自身商业模式和业务流程,以创新思维推动集团税收筹划。
合法开展税收筹划
对于企业而言,营改增的机遇与挑战并存,企业税收筹划空间扩大。具体而言,一是生活服务业的小企业可以按照经营规模,选择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身份,适用不同的计税方式。二是营改增后,供给方的纳税人身份直接影响购货方的增值税税负。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更倾向选择同为一般纳税人的上游供应商,以合理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达到抵扣销项税款的目的。三是业务性质筹划。对于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要求的业务领域,应通过业务内容的筹划和优惠标准的满足,争取适用税收减免政策。四是科学筹划纳税时点,推迟缴纳税款,无异于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由于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交付结算方式有关。因此,企业可以通过筹划服务合同等方式推迟纳税义务的产生等。特别强调的是,对纳税人身份、业务流程、业务性质、核算方式和交付结算方式等的筹划,应在税法规定的合理范围内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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