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我国税收体系当中的征税对象,税种,指的是一国税收体系当中的具体税收的种类,是最基本的课税单元。构成一个税种的主要因素包括有征税对象、税目、纳税人、税率、纳税期限、纳税环节、缴纳方法、减税、免与违章处理等等。纳税人从事的行业多种多样,需要进行申报缴纳的税种、税目也都不相同,所以需依据纳税人的实际经营范围来进行明确,这个明确的过程就是所谓的税种登记;
一、目前我国税收按课税对象为标准分类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资源税、财产税、行为税五大类。中国现行的税种共18个种,分别是: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船舶吨税、车辆购置税、关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烟叶税。
二、纳税人建立会计账簿、依法使用发票,进行会计核算,依据登记的税种分别进行编制、报送申报表等,将每个税种应当缴纳的税款信息传递到所在的税务机关,税务机关以此信息作为主要的税款征收依据对纳税人进行征收税款;
三、所在的税务机关对于接收的新登记注册户应当开展纳税身份的甄别,确认负有纳税义务的,及时将其纳入税收管理当中;对税务机关内部管理而言,税种登记作为税务登记过程的一部分,税收征管系统自动按税种登记信息生成应申报信息。同时税务机关还会在税种登记的时候确定各项税种预算级次,这些均属于税种登记的内部管理功能;
四、税务机关审核确定纳税人所适用的税种、税目、税率、报缴税款的期限和征收方式和缴库方式等此外,纳税人要是出现新的税种需要申报,应当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新的税种登记;
五、纳税人应申报税种发生变化,企业应主动向税务机关申报变更,提交新的税种登记;由税务机关来进行审核跟确认,及时更新税务系统当中的企业信息,并且在征管系统中进行税种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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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解读
近年来,为降低物流成本,提升物流企业规模化、集约化水平,国务院多次发文明确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要求研究完善支持物流企业做大做强的扶持政策。在税收方面,要求认真落实物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研究完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的土地使用税政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要求,分别于2012年和2015年发文,明确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2017年,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实施减税措施,持续推动实体经济降成本增后劲的工作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3号,以下简称《通知》)。
现将《通知》执行中应注意掌握的政策要点解读如下:
一、物流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具体内容
制定物流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时,为充分体现鼓励物流企业向社会化、专业化方向发展的政策导向,《通知》对物流企业自有的仓储设施用地,不管是自用还是出租,只要是用于大宗商品存储,就给予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考虑到我国物流业正处在快速发展过程中,有关体制机制有可能调整,该项优惠政策的延续期限暂定为3年,自2017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二、享受税收优惠的物流企业的界定
可享受《通知》中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的专业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服务的物流企业;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营业执照文本中注有物流、仓储或运输的字样。
三、享受税收优惠的仓储设施用地的界定
可享受《通知》中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的专业物流企业,其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必须在6000平方米(含6000平方米)以上,且存储的是大宗商品。
四、享受税收优惠的储存大宗商品的界定
《通知》中列举的可享受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储存大宗商品,是指与人民生活和生产密切相关的商品和原材料。如: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
五、下列用地不属于税收优惠的范围
对物流企业储存食品、饮料、药品、医疗器械、机电产品、文体用品、出版物等工业制成品的土地,不属于《通知》的优惠范围。
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从事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用地,不属于《通知》的优惠范围。
在建或未投入使用的仓储设施用地,由于还不具备存储大宗商品的条件,不能有效发挥其仓储功能,相应占地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非物流企业的内部仓库用地不属于《通知》的优惠范围。
六、物流企业税收优惠实行备案管理
对于符合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规定条件的物流企业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减税优惠,实行备案管理。为此,《通知》明确规定,“纳税人需持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以便于税务部门掌握了解有关情况。
七、工作要求
(一)各地税务机关应当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读。要让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物流企业都能够了解优惠政策,享受税收优惠。
(二)要做好物流企业税收优惠的统计分析工作。各地应当认真统计本地区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户数、减免税面积、减免税额,分析税收优惠政策对物流企业发展的积极促进作用和政策实施效果。
(三)总局将适时开展政策落实情况调研。各省地税局也要开展有关调研和统计分析工作,并将统计分析结果报送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
相关政策:(财税〔2017〕3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物业公司收取公摊水电费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按照相关规定物业区域内供水、供电等专营服务单位应当按规定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其中部分业主共同使用的,由相关业主分摊,全体业主共同使用的,由全体业主分摊。也就是说,物业公司收取水电费,也只能是代收,既然是代收,就不存在财税处理的问题。
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九) 项规定: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所以,物业代收水电费应向用户开具发票,营业税可按差额征收,否则应全额征收。不存在什么销项税抵扣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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