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一直是我国扶持的重点企业,小微企业因为其特性是小型、微型、家庭作坊式企业的原因,国家财政部和发改委曾下发对其新注册的小微企业免征3年2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此来鼓励小微企业创业发展,减轻其企业负担。
2014年,我国国务院为了扶持小微企业创收施行了一系列见面措施,其中小微企业所得税由你按应缴税所得额6万元提升至10万元,随后又再进一步进行提升至20万元,在2015年8月时,国务院又下发了新的优惠政策,将20万元的所得税额提升至30万元,而在2016年提出再次将小微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提升至50万元,覆盖企业范围再进一步的扩大,减税力度进一步提高。为小微企业拨付奖补资金高达64.65亿元,并且设立了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完成了3支自己进的设立工作,共有4支子基金已经开始运行,总规模达到19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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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国家《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小微企业你按应纳税所得额上限提高到50万元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升至75%。大大的促进了小微企业的发展和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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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出口退税进度 全面推行无纸化退税申报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的决定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指出2018年12月31日前在全国推广实施无纸化退税申报实现无纸化退税申报地域全覆盖。同时实现无纸化退税申报一类、二类出口企业全覆盖。此外公告还在优化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大力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以及积极做好出口退(免)税服务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说明。
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又及时发布了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其原文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的决定, 通过优化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全面推行无纸化退税申报、大力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和积极做好出口退(免)税服务等项工作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税务总局制发了《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解读
(一)优化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
1.调整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标准:
一是适当降低了一类生产企业评定标准中企业年末净资产的比例。《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发布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一类生产企业要符合“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的出口退税额(不含免抵税额)”的条件此次将该条件调整为“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的出口退税额(不含免抵税额)的60%”使得一类生产企业和一类外贸企业关于年末净资产比例要求的评定标准一致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同时提高一类企业户数。
二是取消三类出口企业评定标准中“上一年度累计6个月以上未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评定条件。此前由于该条件限制部分出口业务量小的中小出口企业不能被评为
一、二类企业取消此项条件后原三类企业中其他条件符合
一、二类企业评定标准的中小企业可按规定调高分类管理类别进而加快退税进度。
2.取消管理类别年度评定次数限制。《办法》规定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工作每年进行1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明确“出口企业因纳税信用级别、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等发生变化或者对分类管理类别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负责评定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税务机关提出重新评定管理类别”此次《公告》进一步明确“出口企业相关情形发生变更并申请调整管理类别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开展评定工作”。今后信用评级高、纳税记录好的出口企业只要达到
一、二类管理类别标准就能尽快调整管理类别提高其退税效率。
3. 此前按照相关规定分类调整工作一般要求在20工作日内完成。此次标准调整后尽管调整户数较多但为尽快完成调整工作进而加快退税进度《公告》要求各地税务机关要按规定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此次评定调整工作。
(二)全面推行无纸化退税申报
税务总局自2015年4月部署开展出口退税无纸化试点管理工作目前全国除西藏以外的地区均已开展了无纸化退税申报试点工作。实行无纸化退税申报的出口企业进行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以及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时只需按规定提供正式电子数据原规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纸质凭证和纸质申报表留存企业备查。在前期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公告》提出2018年12月31日前在全国推广实施无纸化退税申报并按照企业自愿的原则实现无纸化退税申报一类、二类出口企业全覆盖。
(三)大力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
为鼓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中小企业代办退税《公告》提出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落实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退税管理相关规定进一步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此外为指导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化解代办退税风险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规范健康发展《公告》明确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企业需求指导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建立内部风险管控制度建设内部风险管控信息系统防范代办退税业务风险。
(四)积极做好出口退(免)税服务
针对出口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后企业收齐单证到申报退税时间较长影响企业申报退税问题《公告》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政策宣传辅导通过新闻媒体、网站、短信平台、电子邮件、微信等多种途径开展政策宣讲和业务培训便于出口企业及时收集单证尽快满足退税申报条件。
此外为减少出口企业因未按规定时限办理退税造成的损失《公告》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定期提醒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审核、退库进度及申报退(免)税期限等情况便于出口企业及时、足额获取出口退税。
(五)明确了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第3目、第六条第三项、第九条“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工作每年进行1次应于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结果确定后1个月内完成”的规定同时废止。
扩展
什么是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是指国家运用税收杠杆奖励出口的一种措施。一般分为两种:一是退还进口税即出口产品企业用进口原料或半成品加工制成产品出口时退还其已缴纳的进口税;一是退还已纳的国内税款即企业在商品报关出口时退还其生产该商品已缴纳的国内税金。
出口退税有利于增强本国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目前为世界各国所采用。
加强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为强化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协同共治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8月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建立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管理机制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信息安全和权益保护等方面事项进行了说明。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总体要求
2022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是党中央、国务院着眼于优化税收制度、推动经济发展、惠及百姓民生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各地区、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和部署以培育诚信意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记录完善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加强个人信息安全和权益维护有效引导纳税人诚信纳税公平享受减税红利推动税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迈上新台阶。开展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要坚持依法推进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机制;要坚持业务协同原则充分发挥各业务主管部门在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中的组织引导和示范推动作用形成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合力;要坚持权益保护原则注重纳税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健全信用修复机制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二、建立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管理机制
(一)全面实施个人所得税申报信用承诺制。税务部门在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等表单中设立格式规范、标准统一的信用承诺书纳税人需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守信承诺。信用承诺的履行情况纳入个人信用记录提醒和引导纳税人重视自身纳税信用并视情况予以失信惩戒。
(二)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记录。税务总局以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为唯一标识以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记录、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报送记录、违反信用承诺和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为重点研究制定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的制度办法全面建立自然人纳税信用信息采集、记录、查询、应用、修复、安全管理和权益维护机制依法依规采集和评价自然人纳税信用信息形成全国自然人纳税信用信息库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数据共享机制。
(三)建立自然人失信行为认定机制。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存在偷税、骗税、骗抵、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恶意举报、虚假申诉等失信行为的当事人税务部门将其列入重点关注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对于情节严重、达到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标准的税务部门将其列为严重失信当事人依法对外公示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
三、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一)对个人所得税守信纳税人提供更多便利和机会。探索将个人所得税守信情况纳入自然人诚信积分体系管理机制。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记录持续优良的纳税人相关部门应提供更多服务便利依法实施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激励措施;鼓励行政管理部门在颁发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时将其作为参考因素予以考虑。
(二)对个人所得税严重失信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税务部门与有关部门合作建立个人所得税严重失信当事人联合惩戒机制对经税务部门依法认定在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专项附加扣除和享受优惠等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向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相关信息并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动态更新机制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四、加强信息安全和权益维护
(一)强化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税务部门依法保护自然人纳税信用信息积极引导社会各方依法依规使用自然人纳税信用信息。各地区、各部门要按最小授权原则设定自然人纳税信用信息管理人员权限。加大对信用信息系统、信用服务机构数据库的监管力度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和个人隐私确保国家信息安全。
(二)建立异议解决和失信修复机制。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记录存在异议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异议申请税务机关应及时回复并反馈结果。自然人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通过主动做出信用承诺、参与信用知识学习、税收公益活动或信用体系建设公益活动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对完成信用修复的自然人税务部门按照规定修复其纳税信用。对因政策理解偏差或办税系统操作失误导致轻微失信且能够按照规定履行涉税义务的自然人税务部门将简化修复程序及时对其纳税信用进行修复。
五、强化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地区、各部门要统筹实施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管理工作完善配套制度建设建立联动机制实现跨部门信用信息共享构建税收共治管理、信用协同监管格局。要建立工作考核推进机制对本地区、本部门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工作要定期进行督促、指导和检查。
(二)加强纳税人诚信教育。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渠道做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加大依法诚信纳税的宣传力度;依托街道、社区、居委会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提升全社会诚信意识形成崇尚诚信、践行诚信的良好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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