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出口退税?
所谓出口退税,其是国家运用税收杠杆奖励出口的一种措施。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退还进口税,即出口产品企业用进口原料或半成品,加工制成产品出口时,退还其已纳的进口税;另一种是退还已纳的国内税款,即企业在商品报关出口时,退还其生产该商品已纳的国内税金。总的来说,出口退税有利于增强本国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因而为世界各国所采用。
二、外贸企业如何办理出口退税?
通常情况下,外贸企业想要顺利办理出口退税,其必须对以下事项进行把握:
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计算方法
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外贸企业“先征后退”的计算方法为: (1)外贸企业以及实行外贸企业财务制度的工贸企业收购货物出口,其出口销售环节的增值税免征; (2)有关外贸企业收购货物的成本部分,因其在支付购货款的同时也支付了生产经营该类商品的企业已纳的增值税税款,因此,在货物出口后,会按照收购成本与退税率计算退还给外贸企业; (3)征、退税之差计入企业成本;(4)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的计算应依据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进项税额和退税率计算。其计算公式为:应退税额=外贸收购不含增值税购进金额×退税率。
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所需满足的条件
这些条件具体包含: (1)企业需要具备一般纳税人资质; (2)企业需要有进出口经营权资质; (3)企业需要有真实的外贸出口; (4)企业需要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5)企业需要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 (6)企业需要有对应的外汇入账; (7)企业需要提供出口报关需要的整套资料,包括报关单、装箱单、发票、合同及代理报关委托书等; (8)企业需提供税局需要的整套资料,如退税申请表、报关单、放行条、提单等相关材料。
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流程
要想确保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操作高效进行,还需要对出口退税操作流程进行把握。一般情况下,其操作步骤大致如下: (1)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2)办理进出口经营备案; (3)开立外币账户; (4)出口退免税备案; (5)报关物流(取得报关单及运输单据); (6)确认收入(按照出口当月第一个工作日的汇率确认收入并申报免税收入); (7)找供应商开具并取得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 (8)收取外汇; (9)退税申报系统数据申报(首次申报税务要核验经营场地及财务核算情况); (10)提交纸质材料给税务局; (11)税局审核(中途可能会对供应商进行函调); (12)审核通过; (13)等待税款到账。
对外贸易公司如何办理出口退税?
所谓出口退税,是指国家运用税收杠杆奖励出口的一种措施。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退还进口税,即出口产品企业用进口原料或半成品,加工制成产品出口时,退还其已纳的进口税;另一种是退还已纳的国内税款,即企业在商品报关出口时,退还其生产该商品已纳的国内税金。总的来说,出口退税有利于增强本国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因而为世界各国所采用。
外贸企业如何办理出口退税?
通常情况下,外贸企业想要顺利办理出口退税,其必须对以下事项进行把握:
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计算方法
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外贸企业“先征后退”的计算方法为:
(1)外贸企业以及实行外贸企业财务制度的工贸企业收购货物出口,其出口销售环节的增值税免征;
(2)有关外贸企业收购货物的成本部分,因其在支付购货款的同时也支付了生产经营该类商品的企业已纳的增值税税款,因此,在货物出口后,会按照收购成本与退税率计算退还给外贸企业;
(3)征、退税之差计入企业成本;
(4)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的计算应依据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进项税额和退税率计算。其计算公式为:应退税额=外贸收购不含增值税购进金额×退税率。
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所需满足的条件
这些条件具体包含:
(1)企业需要具备一般纳税人资质;
(2)企业需要有进出口经营权资质;
(3)企业需要有真实的外贸出口;
(4)企业需要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5)企业需要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
(6)企业需要有对应的外汇入账;
(7)企业需要提供出口报关需要的整套资料,包括报关单、装箱单、发票、合同及代理报关委托书等;
(8)企业需提供税局需要的整套资料,如退税申请表、报关单、放行条、提单等相关材料。
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流程
要想确保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操作高效进行,还需要对出口退税操作流程进行把握。一般情况下,其操作步骤大致如下:
(1)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2)办理进出口经营备案;
(3)开立外币账户;
(4)出口退免税备案;
(5)报关物流(取得报关单及运输单据);
(6)确认收入(按照出口当月第一个工作日的汇率确认收入并申报免税收入);
(7)找供应商开具并取得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
(8)收取外汇;
(9)退税申报系统数据申报(首次申报税务要核验经营场地及财务核算情况);
(10)提交纸质材料给税务局;
(11)税局审核(中途可能会对供应商进行函调);
(12)审核通过;
(13)等待税款到账。
多部门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8月2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中对2022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进行了公布。其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其中用地申请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由同级土地储备中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政府委托的其他部门、单位履行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义务。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第三条 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第四条 基本农田是指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耕地。
第五条 免税的军事设施具体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规定的军事设施。
第六条 免税的学校具体范围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
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七条 免税的幼儿园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幼儿园内专门用于幼儿保育、教育的场所。
第八条 免税的社会福利机构具体范围限于依法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内专门为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场所。
第九条 免税的医疗机构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疗机构内专门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场所及其配套设施。
医疗机构内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条 减税的铁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铁路路基、桥梁、涵洞、隧道及其按照规定两侧留地、防火隔离带。
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一条 减税的公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属于农村公路的村道的主体工程以及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
专用公路和城区内机动车道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二条 减税的飞机场跑道、停机坪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民用机场专门用于民用航空器起降、滑行、停放的场所。
第十三条 减税的港口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港口内供船舶进出、停靠以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的场所。
第十四条 减税的航道具体范围限于在江、河、湖泊、港湾等水域内供船舶安全航行的通道。
第十五条 减税的水利工程具体范围限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防洪、排涝、灌溉、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各类工程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占压地和经批准的管理范围用地。
第十六条 纳税人符合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享受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的应当留存相关证明资料备查。
第十七条 根据税法第八条的规定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减征情形的应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申报补缴税款补缴税款按改变用途的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和改变用途时当地适用税额计算。
第十八条 临时占用耕地是指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在一般不超过2年内临时使用耕地并且没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为。
依法复垦应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认定并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
第十九条 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属于税法所称的非农业建设应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自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认定损毁耕地之日起3年内依法复垦或修复恢复种植条件的比照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退税。
第二十条 园地包括果园、茶园、橡胶园、其他园地。
前款的其他园地包括种植桑树、可可、咖啡、油棕、胡椒、药材等其他多年生作物的园地。
第二十一条 林地包括乔木林地、竹林地、红树林地、森林沼泽、灌木林地、灌丛沼泽、其他林地不包括城镇村庄范围内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用地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用地。
前款的其他林地包括疏林地、未成林地、迹地、苗圃等林地。
第二十二条 草地包括天然牧草地、沼泽草地、人工牧草地以及用于农业生产并已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放使用权证的草地。
第二十三条 农田水利用地包括农田排灌沟渠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第二十四条 养殖水面包括人工开挖或者天然形成的用于水产养殖的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坑塘水面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第二十五条 渔业水域滩涂包括专门用于种植或者养殖水生动植物的海水潮浸地带和滩地以及用于种植芦苇并定期进行人工养护管理的苇田。
第二十六条 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是指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具体包括:储存农用机具和种子、苗木、木材等农业产品的仓储设施;培育、生产种子、种苗的设施;畜禽养殖设施;木材集材道、运材道;农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专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排水、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必需的食宿和管理设施;其他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
第二十七条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日。
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认定损毁耕地的当日。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占用耕地应当在耕地所在地申报纳税。
第二十九条 在农用地转用环节用地申请人能证明建设用地人符合税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免税情形的免征用地申请人的耕地占用税;在供地环节建设用地人使用耕地用途符合税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免税情形的由用地申请人和建设用地人共同申请按退税管理的规定退还用地申请人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向税务机关提供的农用地转用、临时占地等信息包括农用地转用信息、城市和村庄集镇按批次建设用地转而未供信息、经批准临时占地信息、改变原占地用途信息、未批先占农用地查处信息、土地损毁信息、土壤污染信息、土地复垦信息、草场使用和渔业养殖权证发放信息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本地区跨部门耕地占用税部门协作和信息交换工作机制。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占地类型、占地面积和占地时间等纳税申报数据材料以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为准;未提供相关材料或者材料信息不完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出具认定意见。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包括下列情形:
(一)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未按照规定进行申报的;
(二)纳税人已申请用地但尚未获得批准先行占地开工未按照规定进行申报的;
(三)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大于批准占用耕地面积未按照规定进行申报的;
(四)纳税人未履行报批程序擅自占用耕地未按照规定进行申报的;
(五)其他应提请相关部门复核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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