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五个风险点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汇总纳税企业不适用核定征收方式。因此,对于设立跨地区分支机构的建筑业企业,其纳税方式和征收方式应当妥善选择,核定征收则无法适用汇总纳税,汇总纳税则不得核定征收。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的规定,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也就是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建筑业企业,如果发生转让财产收入,不管会计上如何核算,无论是盈利还是亏损,均应以全额收入作为计税依据,按照主营项目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否则将面临涉税风险。
3、对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较多的建筑业企业,选择核定征收,有可能会多交企业所得税。这是因为,一般计税工程的进项税额只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合规扣税凭证方能抵扣,但核定征收方式下的企业所得税只跟开票收入有关,无关成本,无论其成本费用发生多少,扣税凭证取得多少,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都是一个定量。
4、尽管核定征收方式下,建筑业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再与发票等税前扣除凭证挂钩,但从会计核算的角度看,根据《会计法》的相关规定,办理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部分建筑业企业,发生经济业务事项,无任何原始凭证或直接以白条入账,存在违反《会计法》的风险。
5、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建筑业企业支付给个人的费用,只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所得」这两类所得,无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其他九类所得,无论是否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建筑业企业均需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笔者接触的部分核定征收的建筑业企业,向个人支付费用时,认为无需取得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扣除凭证,想当然的忽视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风险极大。
总之,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只是针对企业所得税这一个税种,对于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等问题,仍然要引起重视。对于规模较大的建筑业企业,应当通盘考虑,合理筹划,选择适用企业全流程、全业务、全税种的征收方式。
核心扩张再下一城 白云财税天津分公司正式成立
2017年4月白云财税天津分公司正式成立这也是白云财税在全国设立的第六家直营机构。
白云财税作为互联网财税业中的领先者此次落户天津将为天津中小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的财税服务。依托总部资源及优势帮助企业解决全方位财税问题。
契合发展所需 简单企业财税
京津冀协同发展以来天津市努力打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借助利好政策天津的双创土壤一直充满生机与活力。据调查在经营中关于企业财税服务方面刚需市场空间巨大。然而对企业用户而言传统财税代理产业始终存在“行业集中度低、价格不透明、信息不对称、服务质量差”的弊端。白云财税自成立以来凭借自身产品技术优势不断升级传统服务模式优化运营流程和管理模式在提升业务效率的同时亦提升用户服务体验。覆盖财税服务的全业务流程、专业的财税服务团队自面向用户推出以来即赢得了全国用户的广泛认可。根据每个企业具体情况、具体需求不同白云财税将为天津企业用户提供更高效、更优质的专享服务满足企业实际所需。
近年凭借京津冀协同发展、一带一路、自贸试验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等重大战略天津的整体发展已非同凡响。据权威机构发布的“最宜创业城市排名”报告中天津市位居前列。白云财税此次落户天津也正是看中这里规模化企业发展所需期望以自身的优势帮助用户解决在经营中出现的财税问题为用户带来更专业、高效的财税服务。
扩张全国版图 领先市场覆盖
作为互联网财税服务领先企业白云财税始终秉承“以用户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注重用户体验。在一份来自业内的“白云财税产品满意度”调查显示:中小企业对白云财税服务满意度高达98.3%持续使用度和推荐度都达到了90%以上。基于用户的认可与信赖公司业务一直处于快速发展。自2015年成立以来白云财税已在广州、上海、广州、广州、重庆设立分公司拥有加盟商200余家服务网络范围覆盖全国150余个城市为超过15万企业客户提供专业、高效的一体化财税服务。2016年底白云财税在全国覆盖及全国服务客户量上稳居财税服务领域领先地位2017年白云财税将进一步加速全国扩张计划业务覆盖200个城市实现300家运营机构。
此次白云财税天津分公司的成立是其战略布局上的重要一环。未来白云财税将继续深化市场发展从用户角度出发为中小企业提供更优质的财税服务。
黑龙江省税务局补开增值税普票的规定
10月23日黑龙江省就纳税人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发出公告详情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11号)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申请复核信息表》主管地税机关应于5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并返给纳税人。
二、纳税人以主管地税机关复核后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申请复核信息表》为依据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到所在地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七条和第二十四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下发的《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三章第二节销售不动产开具发票规定: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时限不受“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时间限制。
四、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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