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企业清算的税收筹划(一)企业清算的所得课税企业清算是指企业由于经济或契约等原因,不能或不再继续经营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具有法律效力的章程协议等文件精神,依
三、企业清算的税收筹划
(一)企业清算的所得课税
企业清算是指企业由于经济或契约等原因,不能或不再继续经营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具有法律效力的章程协议等文件精神,依照法定的程序,对企业的资产、债权、债务等进行清理与结算,并对企业剩余财产进行分配,解除企业法人资格的一系列行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企业清算的现象将越来越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企业清算时,应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清算所得应依法缴纳所得税。企业的清算所得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全部清算财产变现损益=存货变现损益+非存货财产变现损益+清算财产盘盈
净资产或剩余财产=全部清算财产变现损益-应付未付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等-清算费用-企业拖欠的各项税金-尚未偿付的各项债务-收取债权损失+偿还负债的收入(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归还的债务)
清算所得=净资产或剩余财产-累计未分配利润-企业税后提取的各项基金结余-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法定财产估价增值+接受捐赠的财产价值-注册资本金
应缴清算所得税=清算所得×适用税率
企业应缴纳的清算所得税,应于企业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企业清算中的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对清算所得计算规定的差异,为我们进行企业清算的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
1.法定财产重估增值的税收筹划。
从上述公式可以看出,由于法定财产重估增值形成的资本公积部分,在计算清算所得时不得扣除。企业在财产重估中发生增值的有关资产,平时能否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计税成本,取决于对财产进行重估的原因。一般情况下,在全国统一组织的城镇集体企业的清产核资中以及企业发生合并或分立的产权重组中,可以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计税成本,而在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和企业对外投资的资产评估,对已调整相关资产账户的评估增值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因此,企业应创造条件进行允许按重估后的财产价值确定计税成本的财产评估,抵减更多的所得税,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2.企业清算日期选择的税收筹划。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清算年度,应划分为两个纳税年度,从1月1日到清算开始日为一个生产经营纳税年度,从清算开始日到清算结束日的清算期间为一个清算纳税年度。清算日期的选择,往往会影响到两个纳税年度的计税所得,从而影响企业的所得税负。
例2.某公司2001年1~6月底止预计应纳税所得额为10万元(适用税率为33%),股东会于6月15日通过并做出解散清算决议,7月1日开始进行清算。公司7月1日到7月20日共发生费用20万元,清算所得为10万元。则该公司2001年度应纳所得税为:
1月1日~6月30日,应纳所得税额=10×33%=3.3(万元)
清算期间,清算所得为亏损10万元,不纳税。
合计应纳所得税3.3万元。
如果公司在尚未公告解散清算日时,通过股东会决议把解散清算日期改为7月20日,则公司2001年度应纳所得税为:
1月1日~7月20日,应纳税所得额=10-20=-10(万元),不纳税。
清算期间的清算所得=-10+20=10(万元),抵减上期亏损10万元后,应纳税所得额为0,不纳税。
合计应纳税所得额为0.
比较上述两种方案可以看出,由于进行税收筹划、改变了清算日期,使企业的所得税负降低了3.3万元。
产权重组中的税收筹划(一)
产权重组是当前企业改革的重点,也是构建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途径。产权重组的方式很多,有合并、兼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形式。国家为适应企业产权重组的需要,推进企业改革,加强对资产重组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管理,先后制定了《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等政策。这些政策对改组和改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认定、资产计价、税收优惠、亏损弥补以及重组收益等涉及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做出了规范性的规定,为我们进行企业产权重组的税收筹划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企业合并的税收筹划
(一)企业合并税收筹划的法律依据
企业合并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狭义的企业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公司,通过签订合并协议,依法律程序,合并为一个企业的法律行为。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吸收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时,其中一家企业吸收了其他企业而成为存续企业,被吸收的企业解散;新设合并,又称创立合并或联合,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成为一个新企业,合并各方解散。而广义的合并则还包括了控股合并,控股合并是指一家企业通过长期投资取得另一家或几家企业的控股权的合并形式。
企业合并一般不需经清算程序,合并或兼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存续企业或新设企业承继。国家为规范合并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管理,作了如下规定:
1.纳税人的认定。
(1)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分别以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为纳税人;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已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应以存续企业为纳税人,被吸收或兼并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应由存续企业承继。
(2)企业以新设合并方式合并后,新设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以新设企业为纳税人,合并前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应由新设企业承继。
2.减免税优惠的处理。
(1)企业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合并、兼并,都不是新办企业,不应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照顾。
(2)合并、兼并前各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且已享受期满的,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不再享受优惠。
(3)合并、兼并前各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未享受期满的,且剩余期限一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可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如果剩余期限不一致的,应分别计算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按税收法规规定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合并、兼并后不符合减免税优惠的,照章纳税。
3.资产转让损益、资产计价、亏损弥补的税务处理。
(1)企业合并,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有关资产,计税时可以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
合并企业和被合并企业为实现合并而向股东回购本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应作为股票转让所得或损失。
(2)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事人各方可选择按下列规定进行所得税税收处理:
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成本,须以被合并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
被合并企业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原被合并企业的股权交换合并企业的股权,不视为出售旧股、购买新股处理。被合并企业的股东换得新股的成本,须以其所持旧股的成本为基础确定。但未交换新股的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取得的全部非股权支付额,应视为其持有的旧股的转让收入,按规定计算确认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依法缴纳所得税。
此外,如被合并企业的资产与负债基本相等,即净资产几乎为零,合并企业以承担被合并企业全部债务的方式实现吸收合并,不视为被合并企业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不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
(二)企业合并的税收筹划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合并中由于产权交换的支付方式不同,其转让所得、资产计价、亏损弥补等涉及所得税的事项可选择不同的税务处理方法。而对这些涉及所得税的事项的税务处理方法不同,必然对合并企业或被合并企业的所得税负担产生不同的影响,这就要求进行企业合并的税收筹划时必须考虑如下几个方面:
(1)资产转让损益的确认与否对所得税负的影响。在企业合并中,被合并企业是否确认财产转让收益取决于产权交换的支付方式。在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股本账面价值)20%的,被合并企业可以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只有待股权转让后才计算损益,作为资本利得所得税。如果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非股权支付额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股本账面价值)20%的,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财产转让所得税。
由于上述两种情况,其转让收益的确认时间、计税依据不同,对被合并企业的所得税负的影响也就不同。例如,A企业购买B企业,出价100万元,B企业账面净资产为80万元。如果A企业全部用股票支付,则B企业的股东在合并时不需要缴纳所得税。如果A企业用股权支付50%、用现金支付50%,则被合并企业在合并时应按资产转让所得100-80=20万元缴纳20×33%=6.6万元的所得税。即使在第一种情况中,B企业的股东将其股权转让时,应缴纳资本利得所得税,但那相当于B企业的股东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2)资产计价的税务处理对所得税负的影响。在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股权票面价值20%的情况下,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全部资产的计税成本,可按被合并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而如果非股权支付额高于所支付股权票面价值20%的,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资产,可以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计税成本。
常见税务筹划的12种方法
税务筹划是指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的获得"节税"的税收利益。今天,小编跟大家聊下常见税务筹划的12种方法,希望大家会喜欢!
常见税务筹划的12种方法
1、直接利用筹划法
为实现总体经济目标,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引导资金流向,国家出台了很多税收优惠政策,因为纳税人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越多,就越有利于国家特定政策目标的实现。这样,纳税人就可以光明正大地利用优惠政策为自己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服务。
2、转让定价筹划法
转让定价筹划法主要是通过关联企业不符合商业惯例的交易形式进行税收筹划。税务筹划的基本方法之一,在国际、国内税务筹划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
3、地点流动筹划法
当前,国家为兼顾社会进步与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适当向西部倾斜,纳税人可根据需要,或选择在优惠地区注册,或将现有生产环境不佳的生产转移到优惠地区,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减轻企业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4、利用免税筹划
利用免税筹划,是指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使纳税人成为免税人,或使纳税人从事免税活动,或使征税对象成为免税对象 而免纳税收的税务筹划方法。
5、利用减税筹划
利用减税筹划,是指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使纳税人减少应纳税收而直接节税的税务筹划方法。我国对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对符合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小型微利企业、从事农业项目的企业等给予减税待遇,是国家为了实现其科技、产业和环保等政策所给予企业税收鼓励性质的减税。
6、利用税率差异
利用税率差异筹划,是指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利用税率的差异而直接节税的税务筹划方法。是尽量利用税率的差异使节 税最大化。
7、利用税收扣除筹划法
利用税收扣除筹划,是指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使扣除额增加而实现直接节税,或调整各个计税期的扣除额而实现相对节税的税务筹划方法。在收入相同的情况下,各项扣除额、宽免额、冲抵额等越大,计税基数就会越小,应纳税额也就越小,从而节税会越多。
8、利用税收抵免筹划法
利用税收抵免筹划,是指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使税收抵免额增加而节税的税务筹划方法。税收抵免额越大,冲抵应纳税额的数额就越大,应纳税额就越小,从而节减的税额就越大。
9、利用退税筹划法
利用退税筹划,是指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使税务机关退还纳税人已纳税款而直接节税的税务筹划方法。在已缴纳税款的情况下,退税无疑是偿还了缴纳的税款,节减了税收,所退税额越大,节减的税收就越多。
10、递延项目最多化筹划法
在合理和合法的情况下,尽量争取更多的项目延期纳税。在其他条件(包括一定时期纳税总额)相同的情况下,延期纳税的项目越多,本期缴纳的税收就越少,现金流量也越大,可用于扩大流动资本和进行投资资金也越多,因而相对借鉴的税收就越多。
11、递延期最长化筹划法
在合理和合法的情况下,尽量争取纳税递延期的最长化。在其他条件(包括一定时期的纳税总额)相同的情况下,纳税递延期越长,由延期纳税增加的现金流量所产生的收益也将越多,因而相对节减的税收也越多。
12、利用分劈技术筹划法
分劈技术是指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使所得、财产在两个或更多个纳税人之间进行分劈而直接节税的税务筹划技术。出于调节收入等社会政策的考虑,许多国家的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通常都会采用累进税率,计税基数越大,适用的最高边际税率也越高。使所得、财产在两个或更多个纳税人之间进行分劈,可以使计税基数降至低税率级 次,从而降低最高边际适用税率,节减税收。
以上就是白云财税会计培训班晓彬老师关于常见税务筹划的12种方法的分享,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想知道更多的可以关注我们白云财税哦!
今天关于产权重组中的税收筹划(三)的相关资讯就为大家介绍到这里,大家看完以后有没有什么收获呢,更多关于税务筹划的资讯请关注白云财税www.tsbaiyun.com。
视频参考资料:产权重组中的税收筹划(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