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间接出口业务的税金确定间接出口业务一般在外商投资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中发生。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有两种贸易方式:一是直接出口贸易方式(即外商投
四、间接出口业务的税金确定
间接出口业务一般在外商投资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中发生。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有两种贸易方式:一是直接出口贸易方式(即外商投资企业为加工出口货物而用外汇从国外进口原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经企业生产加工或委托加工成货物后复出口);二是间接出口贸易方式,即外商投资企业用进口料件加工成品后不直接出口,而是转让给另一承接“进料加工”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再加工、装配后出口。
根据国家现行出口退税政策,在进料加工直接贸易方式下,新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时,如符合一定条件后允许虚拟计算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的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应纳税额或退税额,这是国家鼓励企业出口创汇的一项政策。但在间接出口贸易方式下,由于国家没有明文规定能否虚拟增值税进项税金,各地对此掌握不一,使企业税负相差较大。
金松公司税收策划对照表
(单位:万元)
方
销售
成
进项
销项
应纳
退税
利
应纳
策划
案
单位名称
收入
本
税额
税额
增值税
额
润
营业税
收益原方案
晨光厂
500
450
68
85
17
10
金松公司
550
500
85
93.5
1.7
10
外贸公司
650
643.5
6.5
晨光厂
500
450
68
85
3.4
10方案二
金松公司
143.5
136.325 7.175 87.65
外贸公司
650
643.5
85
85
晨光厂
543.5 593.5
92.395 109.875
17
50
金松公司
543.5 400
68
92.395
24.395
77.605
外贸公司
650
643.5 109.395
109.395 6.5方案三
金松公司
650
500
68
68
50
91.5
例如:甲、乙外商投资企业均为新企业,按照先征后退办法办理出口退税。20 00年2月,甲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60万元的不锈钢下脚料,海关全额保税(免征进口环节的关税和增值税),并为其办理了进料加工监管手册。经熔化、铸造生产成毛坯后,甲企业于2000年3月销售给承接进料加工业务的乙企业,销售额为120万元,同时,甲企业到海关办理了出口手续,乙企业以进料加工形式办理了进口手续。乙企业对购进的毛坯进一步加工成不锈钢管件后,全部出口,销售额为160万元,并到海关办理了核销手续。假设两企业均无其他销售收入、进项税金。
1.当不允许虚拟增值税进项税金时
(1)甲企业的税收负担为:
应提销项税金=销售收入×征税税率=120×17%=20.4(万元)
进口料件海关未征收增值税,当期进项税金为0;
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金-进项税金=20.4-0=20.4(万元)
甲企业为上游企业,不是直接出口,出口货物不退税。
甲企业税负=应纳税金/销售收入=20.4/120=17%
(2)乙企业的税收负担为:
出口货物应提销项税金=出口额×征税税率=160×17%=27.2(万元);
进口料件海关未征收增值税,当期进项税金为0;
应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金-进项税金=27.2-0=27.2(万元);
乙企业产品直接出口,出口货物应退税额=出口额×退税率=160×13%=20.8(万元);
乙企业税负=应纳税额/销售收入=(应征税额-应退税额)/销售收入=(27.2-20.8)/160=4%
2.当允许企业虚拟增值税进项税金时:
(1)甲企业的税收负担为:
应提销项税金=销售收入×税率=120×17%=20.4(万元)
进口料件海关未征收增值税,但允许虚拟增值税进项税金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税率=60×17%=10.2(万元);
应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金-进项税金=20.4-10.2=10.2(万元);
甲企业为上游企业,不是直接出口,出口货物不退税;
甲企业税负=应纳税额+销售收入=10.2/120=8.5%
(2)乙企业的税收负担为:
出口货物应提销项税金=出口额×征税税率=160×17%=27.2(万元)
进口料件海关未征收增值税。但允许虚拟增值税进项税金=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税率=120×17%=20.4(万元)
应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金-进项税金=27.2-20.4=6.8(万元)
乙企业产品直接出口,出口货物应退税额=出口额×退税税率-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160×13%-120×13%=5.2(万元)
乙企业税负=应纳税额/销售收入=(应征税额-应退税额)/销售收入=(6.8-5.2)/160=1%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允许企业虚拟增值税进项税金,甲企业税负从17%降为8.5%,乙企业税负从4%下降为1%,税负得到了降低。由于是否允许虚拟增值税进项税金全国不统一,企业应向当地税务机关咨询,若允许,就做,不允许,则不能做。
出口加工区的税收筹划
2000年6月,国务院正式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于出口加工区监管暂行办法》,国家决定在北京、深圳、天津等地设立15个出口加工区的试点。出口加工区的设立为税务筹划提供了一个广阔的空间。那么,什么是出口加工区呢?
所谓出口加工区是指在一个地区为那些从事出口加工为主的企业划出一块专门的区域,凡是进入出口加工区内的加工企业在购买国内生产设备和原材料时,这些设备和原材料均可以视同出口,享受有关出口退税政策。
出口加工区与现有的保税区相比,主要有这样几个特征:出口加工区内的产品只能出口,不能销往国内;出口加工区内不能有居民,也不能有生活服务设施,而保税区一般有生活服务区,进入出口加工区即视同出口,保税区则是装船见单后才能认定为出口。
出口加工区优惠政策的关键是出口退税政策。在出口加工区内的企业购买国内设备与原材料时,视同出口。具体而言,从区外进入区内的加工企业所使用的国产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材料,以及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所需办公用建筑材料等,经海关按照对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后,企业凭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向税务部门办理出口退税手续。
此次被国家批准的我国第一批出口加工区试点的共有15个地区,它们是:辽宁大连出口加工区、天津出口加工区、北京天至出口加工区、山东威海出口加工区、山东烟台出口加工区、江苏昆山出口加工区、江苏苏州工业园出口加工区、上海松江出口加工区、浙江杭州出口加工区、福建厦门杏林出口加工区、广东深圳出口加工区、广东广州出口加工区、湖北武汉出口加工区、四川成都出口加工、吉林浑春出口加工区。
有了这些出口加工区,对有出口加工业务的企业来说,绝对是一个极好的消息。
(1)分离出口业务,在出口加工区建立关联企业,包括子公司等。对于既有出口加工业务,又有内销业务的企业,最明智的做法是将出口加工部分从本企业分离出去,将出口加工业务迁到出口加工区去。这样,企业用来生产出口加工业务的机器、设备、办公用品都能够视同出口,享受退税的好处。当然,这只是一种思路,其实完全可以在出口加工区设立关联企业,将本企业生产的货物销售给设在出口加工区的企业,加工区的关联企业购买货物后,就可以享受退税,这相当于商品出口环节的提前。
(2)购买国内的机器与原材料。按照以前的规定,来料加工企业采用国内原材料不享受退税,如今,在出口加工区就可以享受退税。因此,区内的企业应该根据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尽量购买国内的设备与原材料,这样可以充分享受优惠。
(3)尽量将本公司的设备、办公用品等转移到出口加工区去。这意味着如果企业的产品能在加工区生产的话,则应该转移到加工区去生产。这是因为我国的增值税是生产型增值税,固定资产中包含的增值税款不能抵扣,如果能将固定资产尽量放到出口加工区的话,则可以减少产品中包含的税收。
出口如果不需要退税可以不用增值税发票吗?
出口如果不需要退税可以不用增值税发票吗?
应该准确的说,是不可以的,现在国家税务总局有文归定,如果不是退税产品,都需要有增值税发票入帐,只要出口就应有采购产品进项税,这避免贸易公司在采购产品时,为了降低成本,而将税金转为增加的利润点,这样国家就有损失,所以不退税,也得取得增值税发票,当然税点是由你出,因为工厂给你的是含税价,你将货物出口,最终由国外客人承担税款,而退税是国家对贸易公司某类商品提供的优惠政策,让企业的利润滑最大化,相当于国家扶持企来共同发展。 以上就是小编针对【出口如果不需要退税可以不用增值税发票吗?】这个问题进行的解答,希望对您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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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参考资料:出口环节增值税的筹划思路(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