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收筹划的概念税收筹划又称节税,指在符合或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使企业本身税负得以延缓或减轻的一种活动。它充分利用税法中提供
一、税收筹划的概念
税收筹划又称节税,指在符合或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使企业本身税负得以延缓或减轻的一种活动。它充分利用税法中提供的一切优惠,在诸多可选的纳税方案中择其最优,以期达到整体税后利润最大化。对于企业来说,要树立税收筹划意识,用合法的方式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从而提高企业效益。从法律上讲,依法纳税是纳税人应尽的义务,而依法进行税收筹划也是纳税人应有的权利。
二、税收筹划的特点
1、合法性。合法性是税收筹划最大特点,它是一种合法、合情、合理的纳税行为,而不是利用税法漏洞和措辞上的缺陷来避税,更不是违法的偷税逃税。
2、超前性。它指纳税人对经营、投资活动等的事先规划、设计和安排。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纳税义务的发生具有滞后性。如产品或劳务销售后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收益实现后才缴所得税等等,这就为对纳税人的经营活动进行事先筹划提供了可能性。也就是说,税收筹划是在纳税义务发生前进行的,具有超前性。
3、目的性。是指税收筹划的根本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减轻税收负担。减轻税负有两种方式:一是选择低税负,即在多种纳税方案中选择税负低的方案;二是滞延纳税时间,即在纳税总额大致相同的若干个方案中选择纳税时间晚的,因为纳税时间的推后,意味着企业得到一笔无息贷款。
4、综合性。由于多种税基相互关联,某税种税基缩减的同时会引起其他税种税基增大;某一个纳税期限内不缴了,可能会在另一个或几个纳税期内多缴,因此税收筹划还要综合考虑,不能只注重个别税收税负的降低,而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
三、企业节税的筹划思路
随着我国税收制度不断完善,企业被推向了在全面税收约束下的市场竞争环境中。越来越多的企业寻求通过合法的途径增加自身利益。于是依法纳税并能动地利用税收杠杆,已成为企业经营理财的行为规范和出发点。企业如何进行合理筹划,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国家在颁布每个税种时,都规定了税收的减免,企业可以从纳税人身份、设立地点、投资方向、新产品优惠等方面考虑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决定企业行为。
(1)纳税人身份的选择。目前我国对内资和外资实行不同的所得税制度,相对而言,外资比内资有较多的优惠。比如国有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一家企业,要缴纳33%的所得税,而若与外商合资办企业按15%缴纳所得税,还可以从获利年度起,享有“两免三减半”的优惠。如果其他条件基本相似或利弊基本相抵,企业完全可以吸引外资到经济特区办企业。我国还对增值税纳税人根据年销售额的大小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一般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但也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如此。为了减轻税负,可以事先从不同角度计算两类纳税人的税负平衡点,从而合理选择税负较轻的纳税人。
(2)地点的选择。企业设立地点的确定对企业税收有较大影响。在经济特区、沿海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老、少、边、穷”地区都执行的是低税率。
(3)投资方向的选择。我国为了调整产业结构,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举办知识密集型项目及基础设施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因此对那些资金雄厚、技术尖端的外商,若投资于上述企业就可享受到更优惠的政策。
(4)企业人员结构的选择。我国现阶段鼓励接收“下岗职工”,凡企业年度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人数占职工总数超过60%以上的,可免征所得税。因此,企业应积极选拔下岗职工来企业工作。
2、选择适当的组织结构形式。随着企业不断发展壮大,面临着设立分支机构的选择,分支机构的设立有分公司和子公司两种选择。选择哪种对企业有利,这两者在税收上是截然不同的。设立分公司只是设立了一个办事处,它不是独立的法人,业务活动、财务由总公司控制,一切法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其利润上缴总公司,由总公司汇总后统一纳税。而子公司是独立法人,母公司不直接对它负法律责任,进行完全纳税。例如,一企业在某个高新技术开发区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如果预计其分支机构在一段时期内亏损,应设立分公司,这样就可以冲减总公司的利润,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反如果赢利,就要设立子公司来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
3、费用充分但不超限额列支。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企业要将可列支费用、损失及扣除额等充分列支来减少税基,降低税负。对于工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业务招待费、捐赠等超出国家规定的标准,税法不允许在税前列支,要并入利润纳税。因此对税法有列支限额的费用不要超过限额。
4、延期纳税。在合法的情况下,企业应尽量采用延期纳税的节税技术。纳税人延期缴纳本期税款就等于得到一笔无息贷款,可以使纳税人在本期有更多的资金用于产生收益,获得更多的所得,也相当于节减了税款。比如,国家规定公司国外投资所得只要留在国外不汇回,就可以暂不纳税。投资所得留在国外,就会有更多的资金可供利用,将来可取得更多的收益。
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思路应该说是非常广泛的,企业要想达到合理节税的目的,就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只有合法,才经得起税务机关的检查,才是合理税收筹划的立足之根本。
对税收筹划要多投入
企业成本控制的高低直接影响企业经济效益的大小。税收作为企业成本之一,可在合法的前提下通过事先筹划,对纳税业务进行安排、选择和策划,达到为企业减轻税负、降低成本的目的,使企业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经税务专家测算,大部分企业有15%~20%的节税空间。
科学合理的税收筹划,能使企业的资源达到最优组合,成为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一种直观生产力。当然,不是任何税收筹划都能成为生产力,税收筹划成为生产力的前提,首先是它的合法性。就目前我国经济领域,特别是企业而言,要想使税收筹划成为真正的生产力,笔者认为有三点需要特别注意。
首先,要重视对税收筹划的投入。税收筹划受制于筹划者对财税、法律、审计等知识的掌握程度,有较强的专业性、系统性。在国外,税务筹划早已是企业经营整体策划中不可或缺的最重要策划之一。如以生产日用品而驰名的联合利华公司,其子公司遍及世界各地。面对不同国家的复杂税制,母公司聘用45名税务专家进行税务筹划,每年节税数百万美元。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日益完善,市场主体不断成熟,企业越来越重视税务筹划。由于税收筹划是门综合学科,需要复合型人才。这就需要企业对税收筹划进行投入,培养或聘请税收筹划专家。在企业不能实现自筹的情况下,要聘请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律师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使企业投入小收益大。但需注意,不同专业人员优势不同,企业应根据自身条件选择。
其次,税收筹划是企业决策不可或缺的环节。科学的决策是企业成功的前提。事实证明,税收筹划可产生乘数效应;否则,将增加成本,造成资源浪费。因此,企业在决策过程中,税收筹划不到位或失误,难以达到最佳效益;善于税收筹划,就会创造奇迹。高质量的税收筹划是取得经济效益的直接得分手。要实现企业最终追求的目标,须将税收筹划行为置于企业决策的一项不可或缺的环节。相反,没有税收筹划的决策,有可能是风险最大的决策。
另外,切勿急功近利。税收筹划不是万能的,却是十分重要的。企业达到目的的道路可能有一百条,但最近的路只有一条,税收筹划的目的就是要找到这条路。任何优秀的筹划方案,都需要一个必须的执行过程,才能显示出它的效果。对筹划结果急功近利,可能会使真正优秀的筹划方案蒙受不白之冤。要使税务筹划成为企业飞翔的翅膀,只有扎扎实实地执行已经确定的决策。那么,税收筹划才能成为生产力。
对外经济活动的税收筹划,电子商务和因特网免税区
任何一项重大科技成果的问世都会给人类生活带来巨大的影响,从而导致一种新秩序的出现。当社会从工业革命进入数字革命时,必然会面对一个基本观念的转变:如果物质世界的基本粒子是原子的话,那么数字革命后所组成的新世界的基本粒子就是“数字”。在数字革命的冲击下,人们突然感觉到整个世界被数字覆盖了,如电子新闻、电子数据库、全球信息网(World Wide Web)等,已经遍布我们的生存空间;家用电脑、国际互联网(Internet)、数字电视等,正在改变我们的生活习惯;而视讯会议、电子信箱(E-mail)等的运用也正在重塑商业的形态。电子商务就在这场革命中应运而生了。
目前,全球已有52%的企业先后开展了电子商务活动。据国际电信联盟统计,1997年,全球电子商务的营业额已高达500亿美元,预计到2001年,可能会达到3000亿美元。在联网的美国家庭中,每年会有12.5%的家庭通过因特网进行7次购物。据美国国际数据公司(International Data Corp.)估计,至2000年,商务上的上网用户将增加到8800万,而美国电子商务的营业额将达到1万亿美元之巨。国际互联网的迅速发展推动了世界经济的发展,同时也给国际税收筹划提供了新的内容。
1.电子商务的类型
电子商务是指交易双方通过国际互联网进行商品或劳务的交易。从广义上讲,电子商务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1)利用互联网作为有形交易的通信或分配的媒介,即客户可直接从网上购买产品或劳务。例如,购买软件时,客户只需将信用卡密码告知经销商,就可在经销商授权下将所需软件下载在他本人的计算机上;至于有形商品,可通过网络付款完成订货、售货工作;在万维网(WWW)中,还可以做广告、为自己的产品注册等。
(2)把互联网作为有形交易的一种替代形式而存在,即数字化信息交易。例如,计算机程序、书籍、音像或图像等信息都能被数字化,以电子传递形式转让。这些信息一般涉及到版权保护,受让者在被转让信息中的权利视交易双方间的权利而变化。根据交易事实,某些数字化交易可视同为有形产品销售、有些则不可以。例如,客户购买一本图书的光盘,可看作为销售;客户若不购买该光盘,而只购买网上数据权,便可在任何时候调阅该本书,这种交易就不能判断为有形产品销售,而应视为特许权转让。
2.电子商务的支付手段
目前,电子商务主要有三种支付手段:
(1)信用卡支付体系。客户只需将自己的信用卡密码信息告知售货方,售货方就可在客户信用卡帐户中直接划帐。目前,有些国家正在试行信用卡支付的电子商务流转税扣缴系统。颁发信用卡的银行必须从所收取佣金中扣缴并直接划转至税务部门,而收到信用卡所支付货款的一方可得到扣缴税款的证明。
(2)客户帐户支付体系。客户直接划款给销售方,同时扣缴税款。
(3)电子货币支付系统。所谓电子货币(E-cash),是指银行通过某种途径,使客户可使用其提供的电子货币进行购买(将互联网联机到客户硬盘),卖方也必须在同一银行接收电子货币。电子货币不能转移给第三方。银行只在该客户和该贸易商间相互转帐,而银行在发行或兑现电子货币时扣缴税款。
3.电子商务的国际税收筹划
电子商务的特征为传统的税收管理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因此,现行国际税收原则中的居民定义、常设机构、属地管辖权等概念已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约束,无法准确区分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或是转让特许权。因此,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导致了相关的税收征收问题研究的滞后。电子商务的国际税收筹划可能有下列一些形式:
(1)组建避税地虚拟公司。例如,芬兰和阿根廷都有权就发生在其各自境内的运输或支付行为征税,因此,芬兰的企业与阿根廷公司间进行的电子交易,可选择在巴哈马的虚拟公司(virtual corPoration)作为交货地点,从而利用巴哈马的避税地优惠。由于电子商务的流动性极强,选择一个税负低的交易地点非常轻松。
(2)网址上的“电话回复中心(call back center)”。以欧洲的增值税为例,欧洲的增值税法规定,提供货物应在发送地征税。这样,欧洲各国对非欧洲国家利用国际互联网为其提供的劳务无权征税,欧洲各国可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预约非欧洲国家为其进行网络服务。这种为其提供劳务的网址就成为“电话回复中心”。
(3)跨国公司的转让定价。电子商务的时效性进一步促进了企业集团内部功能的一体化,公司的职能如产品开发、销售、筹资等成本费用能更轻易、便捷地以网上交易的形式分散到各国的子公司,因此,各国税务当局对经济活动的发生地及活动情况更加难以掌握。
(4)国际投资。联机银行(on-line bank)和电子货币的发展使跨国交易成本降至与国内成本相当。同时,国际互联网已提供了某些设在避税地的联机银行,用以对客户提供完全的“税收保护”。这样,国际投资集团可将其来自世界各地的证券投资所得,以电子现金的方式直接汇入避税地的联机银行。
美国财政部于1996年下半年颁布了有关“全球电子商务选择税收政策”白皮书,它支持电子和非电子交易间的“税收中性”目标。美国财政部认为,没有必要对国际税收原则做根本性的修改,但是要形成国际共识,以确保建立对电子商务发展至关重要的统一性和非歧视性税收;明确对电子商务征税的管辖权,以避免双重税赋。
1997年7月1日,美国总统克林顿发布了《全球电子商务纲要》,号召各国政府尽可能地鼓励和帮助企业发展Internet商业应用,建议将Internet宣布为免税区,凡无形商品(如电子出版物、软件、网上服务等)经由网络进行交易的,无论是跨国交易或是在美国内部的跨州交易,均应一律免税,对有形商品的网上交易,其赋税应按照现行规定办理。1998年5月14日,几经修改的Internet免税法案在美国参议院商业委员会上以41票对0票的优势通过,为美国本土企业铺平了自由化的发展道路;5月20日,美国又促使132个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的部长们达成一致,通过了Internet零关税状态至少一年的协议,使通过Internet进行国际交易的企业能够顺利地越过本国国界,在其他国家抢占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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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参考资料:对税收筹划的认识及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