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跨国公司内部企业结构中,集团内有关的联合公司之间还频繁地开展着国际服务贸易。这些服务包含以下一些内容:(1)跨国公司内部企业的管理;(2)保险和再保险;(3)工艺技术、
在跨国公司内部企业结构中,集团内有关的联合公司之间还频繁地开展着国际服务贸易。这些服务包含以下一些内容:(1)跨国公司内部企业的管理;(2)保险和再保险;(3)工艺技术、建筑、科学研究、管理和金融领域的咨询服务;(4)法律和税收问题的咨询服务;(5)营销和广告。
由于服务是一种非物质性的活动,所以它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对服务贸易的管理较之物质商品贸易困难得多、其复杂性在于服务贸易的价格难以正确确定。但正是这个特征给国际税收筹划带来了机会,所以集团内部专业的服务公司成为跨国公司组织结构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设立在外国管辖区内的国际服务公司或服务基地公司,除了开展内部企业的服务业务外,还解决一系列有关就业、劳动工资和跨国公司高薪管理人员所得税等问题。
显然,在大部分情况下,服务基地公司应设立在低所得税和对劳动工资有税收优惠的管辖区内。按照国际税收筹划的要求,服务基地公司的任务是:(1)实现跨国集团公司所得税的最小化;(2)实现跨国公司管理人员个人所得税的最小化。
1.公司所得税的最小化
如果跨国集团的服务基地公司位于无税管辖区,那么联合公司可以在无税的条件下,将部分利润以服务费支出的形式转移到基地公司。用于管理、咨询、营销和其他服务的费用支出可以认定为公司费用的必要部分,以及按所获利润一定比例的费用支出,作为公司应税所得的扣除项目。进入无税管辖区服务基地居民公司帐上的服务费免征所得税。跨国集团利润的多样化,将降低集团整体的有效税率。
服务基地公司被广泛运用的另一个有利因素是,利润的汇出不计征任何税收。正如上述指出的那样、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在汇出时可能要缴纳预提所得税,而对联合公司服务费的支出却没有类似征税的规定。
事实上,可以借助服务基地公司来管理子公司,取得来自子公司的利润。在这种情况下,服务基地公司可承担起业务控股公司的部分职能。其优势在于,与股息、利息不同的是,向服务基地公司支付管理和咨询服务费免缴预提所得税。而且,服务费的定价可采用转让定价的方法,从而实现利润的再分配。如果利润被转移到无税管辖区,那么以后可进行无税的投资。当然,服务基地公司的活动不应是纸面上的活动,而应开展具有实质性内容的业务、应有相应的工作人员定员制度,提供有实际价值的服务,并为此得到相应的报酬。
正如上述指出的那样,因为对不少服务业务(如各种问题的咨询和计算机软件服务等)难以管理,所以完全有可能将集团的部分利润,以类似服务费的形式转移到避税地的服务基地公司的帐上。显然,即使要为服务项目制定“自由的市场价格”也并非易事,这种状况为制定内部企业的服务价格创造了有利条件。服务费用进入服务基地公司帐上后,便可积聚在无税管辖区,而且通过这个方法,以后把这些从高税国转移出的利润再投资于跨国公司的全球项目。然而,在不少发达国家,税务部门对服务基地公司的活动特别警惕,尤其对在计算利润过程中服务基地公司的服务费用的扣除加以严格控制。因此,尽管跨国公司的这种利润多样化形式是合法的,而且在大部分情况下,服务费用的扣除也是有章可循的,但滥用此法有可能会导致逃税嫌疑。
2.个人所得税的最小化
跨国公司在雇用职员时,会遇到与公司职员个人所得税有关的各种复杂问题,这类问题往往与跨国公司下属企业所在国税法的国别特征有关。对于跨国公司而言,个人所得税的某些特征可能给它带来严重的困难。在那些个人所得税高税国中(如斯堪的纳维亚国家、德国等),高税可能成为跨国公司引进高级管理人员和专家的障碍之一。完全有可能,正是高个人所得税迫使那些大型的跨国集团改变自己的居住国国别。
著名的瑞典跨国集团爱立信公司(Ericsson)就碰到了这样的困难。该公司在透选高层管理人员时,被税收问题所困扰,不得不认真考虑将总公司迁往税法较宽松国家的可能性。在瑞典,个人所得超过2,8万美元,总的税收负担高达60%;而在美国,个人所得达到26万美元,递增的税率才为40%。看来,组建服务基地公司是克服或至少能部分克服这类困难的关键。
如果能把国际服务公司设立在无税管辖区或对个人所得税有很多优惠政策的国家,那么它就能成为高薪管理人员和专家的最具吸引力的就业地点。这类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可仅仅由外国人担任。外国人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地位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所在公司的类别,以及他在外国管辖区居住时间的长短。
服务基地公司可在所在国登记注册为居民公司,这使公司的员工其中包括外国员工在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方面与当地居民享受同等的待遇。这样,外国人在当地国家的居住时间就成为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在大部分国家,如果一个外国人在一个纳税年度或日历年度内的居住时间超过183天,那么他就成为这个管辖区的纳税居民,与当地居民享受相同的税收待遇。同时,需要考虑的还有生效的双边税收协定的有关条款。
如果服务基地公司没有在所在国取得居民地位,那么对于那些在该公司工作的外国人来说,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的享受就不取决于自然人的居民身份以及在该管辖区的居住时间了。例如,在英国,在非英国居民公司工作的外国人,在其取得英国居民身份后的前9年可享受个人所得税50%的免税待遇,在以后的年度可享受25%的免税待遇(即前者只就所得的半数纳税,而后者就所得的3/4纳税)。在爱尔兰,外国人在该国没有常设机构的外国公司工作,可只就其工资中未汇出、留在爱尔兰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除此之外,外国人可取得的税收优惠与必需的医疗保险有关,外国人无需在自己的工资中作出相应的专门扣除。
3.受控保险公司
从事保险活动的服务基地公司在国际税收筹划中也被广泛运用,这类内部企业的保险公司被称为受控保险公司(captive insurance company)。受控保险公司由跨国公司组建(或者更具特征的是,参与共同组建受控保险公司的几个跨国公司一般都是同一业务领域的同行,如商业、国际运输等),它以一种特殊的身份替代了国际保险市场上的一般保险公司。
受控保险公司的建立不仅是为了风险的商业保险,也是为了实现国际税收筹划。它能享受由同类保险公司主要业务所衍生的所有税收优惠。然而,就服务基地公司的共同特征而言,受控保险公司有时可能成为国际税收筹划中引人注目的项目。
对外经济活动的税收筹划,国际金融业务(1)
要研究这个领域中的问题,首先应将注意力放在联合集团内部的金融业务上。这些业务涉及到来自外国管辖区内消极所得的分配,其中包括来自子公司的股息所得和内部企业的贷款利息,以及上述提到的最小税收支出的所得投资活动。在这里,应分析通过控股基地公司汇回股息的特点,以及通过金融基地公司发放贷款和以后利息的分配等问题。此后,还要讨论投资基地公司和离岸银行的活动。向外国投资者分配股息和利息可能会引出的是这类所得所面临的预提所得税问题。
因此,就整个跨国体系而言,其追求的目的首先是地域原则下产生的税收负担最小化,其次是居民原则下产生的税收负担最小化。公司国际税收筹划中的某些原理可能有助于解决这类问题,如通过“套用”国际税收条约来实现利润的汇回。
股息的汇回和控股基地公司
如果跨国集团通过安置在不同国家的子公司开展业务活动,那么在建立内部企业体系的过程中要解决的问题是母公司与其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间的联系形式。母公司可以直接,也可通过几家居间控股公司来控制自己的子公司。在第二种情况下,母公司是总控股人,而居间的控股公司则是特别控股人。
控股公司是金融公司的一种特别形式,它是为了控制而不是为了投资目的而拥有其他一个或几个公司大部分股票或证券的公司。
控股公司可分为以下两种类型:(1)纯控股公司。这种控股公司只持有其他公司的股票(或其他决定性投票权),从而管理这些公司的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而不经营具体业务。(2)混合控股公司。这是指除了具备上述纯控股公司的功能外,它还同时从事各种经营活动,如生产、贸易、信贷业务等。
现代跨国公司中的母公司就是混合控股公司的典型。通常,跨国公司是由各个经济活动领域中相互间联系的企业组成的一个多部门的联合体(如康采恩、大联合企业)。
纯控股公司大部分是处于中介环节的特别控股公司。不管是属于哪一种控股公司,其任务是实际地控制和管理子公司的活动,接受和汇回来自子公司的股息。通常,控股者是以公司的形式掌握另一公司足够量的股份,从而对其实行业务上的控制。
公司的国际税收筹划要求利用居间的控股公司,即控股基地公司。这些控股基地公司的建立主要是为了解决以下四个主要任务:(1)股息预提所得税的最小化;(2)在低所得税管辖区集中利润和利润的再投资;(3)集中来自不同税收水平国家中子公司的股息,在法律性双重征税的条件下,通过可能得到的税收抵免来降低整个跨国集团的有效税率;(4)减少母公司所在国和子公司所在国的外汇管制对跨国体系的影响。
1.股息预提所得税的最小化子公司在自己管辖区获取的利润应向自己的主要股东母公司进行分配。利润的分配是以支付股息的形式进行的。正如我们所知道的,利润以股息的形式汇回时,子公司所在国按地域原则要向外国公司获取的股息征收预提所得税。大部分发达国家对股息汇回征收的预提所得税税率很高,达到30%~35%。减少预提所得税的唯一办法是尽可能地利用含有优惠条款的国际税收协定。按双边税收协定的条款,预提所得税的税率一般都有较大幅度的降低,也可能为零。
为了实现股息预提所得税的最小化,可在拥有广泛税收协定网络的国家中建立控股基地公司。在母公司、子公司和基地公司所在国之间均订有税收协定的条件下,基地公司可采用“套用条约”的原理来减轻税收负担。
这里要引起注意的是,基地公司的活动也可能会出现一些费用。尽管在大部分情况下,控股公司离岸业务的利润在公司居住国被免于征收所得税,但是通过这类基地公司汇回的股息还是有可能要缴纳公司所得税。如果在股息汇向基地公司所在国(如荷兰或瑞士)时,税收协定没有规定要征收预提所得税,那么当股息从基地公司所在国汇出时,也还是有可能要征收预提所得税。但是,预提所得税的税率很低(荷兰为5%),一般不会影响基地公司的作用。
因为所有业务是靠“套用”税收协定来完成的,所以在税收筹划时要认真地研究相关国家的税收协定。每一个税收协定都有自己的特点,一个国家与不同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相互间也不尽一致,有的规定对预提所得税免税,有的规定减税。
在建立内部企业结构体系中,如何确定集团内部股息的传导路径以及控股基地公司的选址,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现代的财务分析方法和专业跨国律师的咨询可能有助于找到最优的组合。
在实现外国预提所得税最小化的情况下,其实际效用还涉及到那些为避免法律性双重征税向本国纳税人的境外所得提供税收抵免的国家。税收抵免加之较低的预提所得税税率,将降低跨国集团的整体税收负担。但是,即使母公司所在国所得税的税率等于或低于子公司所在国的税率,任何一项股息预提所得税即便能得到抵免,但还是会提高有效税率,最终将增加跨国公司的税收支出。
2.离岸管辖区的利润集中和再投资控股基地公司的优势,不仅能将来自子公司的股息重新分配,而且还能在不增加跨国集团税收负担的条件下,将这些利润再投资。的确,从财务角度看,在控股基地公司的所在国集中利润,然后将其向国外再投资,要比将利润汇回所得税税率较高的母公司所在国更有利。因此,在自己的帐目上积聚来自外国子公司以股息、资本利得或受控子公司清算所得形式的利润,也是控股基地公司的一项重要任务。这些资金在考虑税收负担最小化的条件下,再投资于外国基金或跨国公司制定的项目。
在控股基地公司帐目中,利润积聚过程的效益取决于跨国集团内母公司所在国与子公司所在国税率的对比关系。如果子公司在其所在国的税收负担比母公司所在国的要重,或者母公司所在国允许在计算公司所得税时,将来自子公司的股息从税基中扣除,那么将利润积聚在国外就没有意义了。在公司所在管辖区不出现纳税义务的条件下,可以将利润汇回母公司。这种状况并非不存在,现在不少国家正在进行激进的税制改革,已较大幅度地降低了公司所得税的边际税率。
实现税收的最小化还包括对出售资本项目或清算子公司的资本利得征收的资本利得税。如果将利润转移到开征资本利得税的关联企业所在国,以后就可能会出现新的纳税义务,从而加重跨国公司的全球税收负担。但是,如果通过控股基地公司来进行资本的出售和清算,那么集中在基地公司帐上的利润就能避免资本利得税,从而有利于利润的再投资。
对外经济活动的税收筹划,国际金融业务(2)
内部企业的信贷和金融基地公司
1.金融基地公司概述
跨国集团为了在集团内部开展信贷业务,为了能通过支付利息的纳税扣除以实现所得税的最小化,需要建立金融基地公司。金融基地公司类似于内部企业的银行,它的任务是向跨国公司内部的分支结构提供金融服务,开展境外的投资,获取或发放贷款等。金融基地公司也是跨国公司国际金融业务的管理中心。
金融基地公司的最主要任务是:
(1)在获取和发放贷款中实现利息预提所得税的最小化。在这样的条件下,金融基地公司应设立在拥有税收协定网络的国家。
(2)在最低所得税的条件下积聚来自外国公司以利息形式形成的利润。为了达到目标,金融基地公司应设立在最低所得税的国家和地区。
(3)利用跨国公司内部企业结构中自由的金融资源,持别在母公司和子公司所在国执行严格的外汇和投资的管制政策下,尤为重要。
(4)实现利息和其他金融付费的双重列支(double dip)。
(5)在税收环境有利于金融基地公司活动的区域,发挥跨国联合集团的金库职能。
在跨国集团结构中组建专门的金融基地公司,开展内部企业的金融信贷业务。
金融基地公司最理想的选址应具备下面三个条件:
(1)拥有广泛的税收协定网络(其中制定了有关利息汇回的规定)。
(2)对向非居民分配利息不征税,或按国际税收协定的规定对利息的汇出征收很低的税。
(3)国内所得税法规定,基地公司支付给非居民的利息可全部作为扣除项目,而基地公司本身的利润也因此而减少税收。
换言之,假设金融基地公司以年利率6.25%向外国公司提供贷款,由于基地公司所在国与借款人所在国订有双边税收协定,利息汇回时可免征预提所得税,同时,基地公司从其他国家的居民公司得到的等量贷款额可以年利率6%支付利息。这样,基地公司从借贷差额中获取0.25%的利润。这份利润就是利用税收协定的“成本”,当然应就这份利润向基地公司所在国缴纳所得税。
一般而言,位于不征或低所得税国家和地区的金融公司,较少能够利用“套用”税收协定原理来减轻国家间利息汇回中的税收负担。但是,这些基地公司可以利用当地不征所得税的有利条件,积聚跨国公司的利息所得。
当跨国集团需要将大量资金以贷款形式向国外投资时,必然会考虑如何减轻税收负担的问题。这里可以建立由两个下属导管金融公司组成的组合体,其中一个设在较低或没有所得税的国家和地区,另一个设在拥有广泛税收协定网络和对金融公司有税收优惠的国家。在无税管辖区的公司将能在最小预提税的条件下传导金融资源。
适合于设立内部企业金融基地公司的管辖区应是具有下列条件的国家或地区:
(1)对基地公司的年纯利润不征所得税;
(2)对公司产权与负债之间固定的比率不作限制;
(3)对公司的国际税收筹划没有严格的法律限制措施;
(4)拥有发达的金融、交通和通信业;
(5)政局稳定;
(6)没有外汇管制;
(7)本国货币坚挺。
的确,与控股基地公司的选址一样,要找到拥有上述所有条件的理想的国家或地区似乎不太可能。很难找到既拥有广泛的国际税收协定网络,又对金融基地公司的活动免征所得税的国家或地区。即使如荷兰和瑞士这样的国家,对控股基地公司也有例外的规定:如果公司的活动完全属于离岸业务,在允许它们免交所得税的同时,税收协定的优惠不再适用于金融公司(荷兰和瑞士都拥有几十个双边国际税收协定)。因此,在如此情况下,只能利用上述金融基地公司的双重环节结构。
金融基地公司与控股基地公司一样,也可能有各种不同的类型,其中既有适用于一次性金融业务的虚拟的、纸面上的公司,也有实在的有一定规模的金融公司,即有固定的人员配备,为联合跨国集团从事各种金融业务。为了避免反避税问题,在内部企业结构中应设立一个能开展日常业务的、有名有实的、不会引起嫌疑的金融基地公司。一般来说,就金融交易业务的合法性而言,金融基地公司比控股基地公司更易引起税务部门的注意。因此,在通过金融基地公司进行信贷业务时,应该考虑政府对公司实施国际税收筹划中的各种行为所制定的法律规定。这些约束性规定主要涉及到公司与无所得税国家和地区的交易活动、税收协定的“套用”,以及内部企业间信贷利率中的转让定价问题。
2.金融基地公司的信贷业务
作为跨国集团金融交易中介人的内部企业公司,主要从事集团内部公司间的借贷业务,吸收集团中某公司的金融资产,然后借给另一个公司。下面我们将分析内部企业信贷制度方面的机制。
(1)借款金融基地公司。
借款金融基地公司可以被跨国集团利用来获取贷款,而向外国贷款公司支付的利息又可减少公司本身的税收。在这种情况下,金融基地公司一般被设在拥有避免双重征税国际协定网络的国家和地区。
当母公司希望从外国公司得到贷款(可能是集团内公司,也可能是集团外公司),而这些公司的所在国与母公司所在国又没有双边税收协定时,借款金融基地公司就能发挥其独特的作用了。假如母公司所在国规定,对向非居民支付的利息要征收预提所得税,其税率可能要达到33%左右,那么这将增加母公司的借款成本,贷款公司很可能因此而要求提高利率。
(2)贷款金融基地公司和内部企业金融公司。
有效运用内部企业金融公司的另一个方法是,将金融公司作为跨国集团自由金融资金的聚集地,由其提供内部企业的贷款,同时,还可以把金融基地公司作为跨国公司金融资产的管理中心。跨国公司借助于金融基地公司进行利润的再分配。这种利润的再分配是这样运作的:母公司将部分利润投资于金融基地公司,后者按内部企业的经营原则向母公司提供贷款。对母公司而言,接受的贷款总额及其支付的利息都将相应地减少其应税所得。内部企业的信贷利率往往偏离市场利率、利率的提高将减少母公司一部分利润,使这部分利润转移出所在的高税国。如果金融基地公司位于拥有广泛税收协定的国家,那么其获取的利益可能会是双重的——不仅可以减轻所得税负担,而且还可能避免利息的预提税。
然而,必须指出的是,在内部企业的信贷活动中,隐含着很多暗礁。这类交易特别容易引起税务部门的密切注意,被认作有逃避税收的嫌疑。利率应与市场利率一致,而来自干公司以贷款形式形成的利润可能会遭受罚款制裁。因此,试图利用位于低税或无税管辖区的金融基地公司来解决税收问题,必须考虑到以下两个
①基地公司帐上利润的聚集和内部企业的信贷活动,可能使跨国集团置于反避税法的监督之下,特别是母公司与避税地基地公司的交易,更是受到严格的控制。
②如果借款公司位于对利息征收高预提税的国家,那么向位于没有相应税收协定避税地国家的贷款基地公司支付利息时,要承担更多的税收支出。
针对上述部分复杂问题,可采用组合型金融公司结构,即把无税管辖区居民公司的优势与拥有广泛税收协定国家居民公司的优势结合在一起。
(3)利息双重列支的金融公司。
金融基地公司的特别优势在于借助于跨国集团复杂的内部企业结构,可获得利息转汇时的双重列支。我们可对这类内部企业结构作如下剖析。跨国集团的母公司从外部借入资金,向位于无税管辖区的金融基地公司进行资本投资。尔后,金融基地公司按市场利率向位于其他国家的子公司贷款。这种内部企业的信贷过程经常还要通过位于有税收协定网络国家的第二个金融基地公司中转,从而实现利息预提税的最小化。
跨国公司的这类结构可获得利息的双重列支:第一次发生在母公司所在国,第二次发生在子公司管辖区,同时,来自子公司的利息将进入无税管辖区的居民基地公司帐中。这种结构模式的问题是,它有可能招致反避税法中关于母公司与避税地子公司交易的条款限制,以后还可能因避税嫌疑被要求必须将子公司的利息所得汇回母公司所在国。但是,在这种情况下,也还存在一些税收筹划机制,可能克服这些壁垒。
这里还可提出一个类似结构的例子,即被称作双重居民公司的连锁公司(link company)组织结构。这种从事投资活动的公司被允许在英国、美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建立。这种连锁公司同时是两个国家的居民,它注册登记在一个国家、而其业务活动的管理和控制却在另外一个国家。按照有关跨国集团联合公司的税法条款,双重居民公司可同时在两个居住国将利息支出作为计算应税所得中的扣除项目。但是,自1 986年美国税收制度改革后,双重居民公司的优势在美国受到较大程度的限制,特别是当公司想从利息支出所造成的亏损中获得利益的时候。自1987年起,英国也对双重居民公司特别是投资公司的税收优惠作出了一定的限制。
国外投资和投资基地公司
我们已数次指出,在无税管辖区聚集利润以及尔后将其再投资,是任何基地公司的一项任务。任何基地公司都可从事投资活动,但有时需要在跨国集团结构中建立专门的投资基地公司。这种公司从事特别的离岸投资业务,即在外国管辖区汇集资金和将这些资金投向第三国。通常,这类投资基地公司特别适用于在国际金融市场上从事投资活动的跨国银行的内部公司结构。与此同时,投资基地公司也可以是跨国公司非银行分支机构,从事资本的多样化活动或吸收更多的投资资源。
投资基地公司具有法人地位,一般以公司形式组建而成。其任务是对小额资本持有人的集体投资进行管理,其中既有法人,也有自然人个人投资者。投资基地公司是一个金融机构,它汇集了个人的投资资源,并将其投入某些投资项目。投资基地公司的活动主要是购买其他企业的股份(不购买拥有管理权的股份),开展对不动产、交通工具等物质资本的投资。除了证券投资外,投资基地公司还可以提供贷款,经常被利用来开展内部企业的信贷活动。
因此,投资基地公司也从事银行和金融公司的业务活动。这里要指出的是,银行和金融公司可参与投资基地公司的业务,可起到专门管理投资基地公司资产的作用;但是,根据现有的国际商务惯例,银行和金融公司无权用自有资本向投资基地公司提供资金。
从税收角度看,投资基地公司最好把汇集的资金以资产形式进行配置。如果投资基地公司位于无税管辖区,那么可以将资金投资于免税的债券(如国债、欧洲债券等),或者使其成为避税地银行的存款。在这两种情况下,外国投资者所得到的利息避免了预提税。如果购买外国公司的股份,投资于资产基金,那么风险和税收负担都会增加,对客户不利。
母公司在无税管辖区建立投资基地公司。投资基地公司吸收基金,聚集小额投资者的资金,尔后将其投入国际金融市场中投资回报率高的资产,或投资于不动产等。
为了避免预提税,要选择对资产所得不征预提税,或者按国际税收协定可少缴预提税的国家。投资基地公司的利润来自于其投资所得与对小股东的支出之间的差额,这笔利润没有所得税,可用于跨国集团的投资项目。此外,以可靠的银行和金融公司作为金融中介人,又可提高投资的可靠性。
离岸银行活动
上面我们对内部企业结构中国际金融业务和专业金融公司的税收特征作了分析,现在单独地对银行活动作一剖析。国际银行集团由一些联合的银行信贷机构组成,其职能机制类似于跨国公司的内部企业结构。总行是跨国银行的基础,它通过金融控股公司控制由国外分行和外国子公司银行组成的网络。其他业务领域的公司也可加入集团,其基金由银行公司管理。
离岸银行活动即银行在所在国以外开展的业务活动,是公司国际税收筹划的一项重要内容。跨国银行开展全球业务活动的动因与以下业务活动有联系:(1)向跨国公司和自然人提供信贷和其他服务;(2)为国际贸易提供金融服务;(3)参与国际货币和金融市场的竞争。犹如一般跨国公司,国际银行垄断集团也竭力避免发达国家的高税收负担,把自己的部分利润转移到无税管辖区。如果一家银行由外国人创办,并位于避税地境内,那么它在从事离岸业务的过程中就能得到很多所得税的优惠,甚至免除所得税。同时,跨国银行的存在也满足了客户的需要,因为客户希望将自己的资产保存在避税地,且保存在著名和可靠的银行帐户中。
跨国银行集团为了获取税收上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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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参考资料:对外经济活动的税收筹划,国际服务贸易和服务基地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