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筹划是目前企业需求较多的纳税服务之一。一个成功的税务筹划方案不仅需要考虑服务对象涉及的税负问题,更需要综合考虑服务对象的相关方涉税问题;不仅需要考虑一个交易环节的涉税
税务筹划是目前企业需求较多的纳税服务之一。一个成功的税务筹划方案不仅需要考虑服务对象涉及的税负问题,更需要综合考虑服务对象的相关方涉税问题;不仅需要考虑一个交易环节的涉税问题,更需要综合考虑多个交易环节问题。
案例:2006年初,香港居民企业吉祥公司用现金出资1200万元(持股比例为60%),中国居民企业如意公司以现金出资800万元(持股比例为40%)共同在设立A居民公司,A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2009年12月,A公司所有者权益总额为26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2000万元、未分配利润600万元(2006年到2007年未分配利润为200万元;2008年到2009年未分配利润为400万元)。A公司成立后一直未进行利润分配。2010年1月1日,吉祥公司转让股权与如意公司,转让价款为1580万元。吉祥公司此笔股权转让涉及的税额为=(1580―1200)×10%=38万元。
吉祥公司的财务经理,请国内税务专家张三作税务筹划,张三根据现行常用的税务筹划思路得出一税务筹划方案:A公司先将600万元的未分配利润分配按比例分配给吉祥和如意两股东。如意公司再出资1220万元购买上述股权。对于吉祥公司而言,收入金额仍为1580万元(600×60%+1220=1580)。该筹划方案的涉税分析如下:
一、香港吉祥公司涉税分析如下
(一)分回股息红利涉及的税法相关规定
1、非居民企业分回股息红利应纳企业所得税依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63号)第三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与第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规定可知:上述吉祥公司作为非居民企业收到居民企业支付的股息红利应纳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收到股息红利应纳税所得额的依据
根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63号)第十九条第一款:“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规定可知:吉祥公司应以收入全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3、非居民企业收到居民企业的股息红利的适用税率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63号)第四条:“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以及第二十七条:“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512号):“第九十一条: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规定可知:吉祥公司分回股息红利适用的税率为10%。
4、对于新旧税法下不同年度股息红利征免税政策
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四条:“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规定可知:吉祥公司收到2008年1月1日前的未分配利润免征企业所得税;收到2008年1月1日后的股息红利需依法征企业所得税。
5、关于协定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63号)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和《关于印发内地和香港避免双重征税安排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函[2006]884号)第十条第一款:“如果受益所有人是直接拥有支付股息企业至少25%股份的,为股息总额的5%;在其它情况下,为股息总额的10%。”以及《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股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税函〔2009)81号〕第三条:“根据有关税收协定股息条款规定,凡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收居民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中国企业公司一定比例以上资本(一般为25%或10%)的,该对方税收居民取得的股息可按税收协定规定税率征税。该对方税收居民需要享受该税收协定待遇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取得股息的该对方税收居民根据税收协定规定应限于公司;在该中国居民公司的全部所有者权益和有表决权股份中,该对方税收居民直接拥有的比例均符合规定比例;该对方税收居民直接拥有该中国居民公司的资本比例,在取得股息前连续12个月以内任何时候均符合税收协定规定的比例。”规定可知:吉祥公司分回股息红利可享受5%的税率优惠。
综合以上规定:吉祥公司分回股息红利应纳税金额为:2006年到2007年产生的未分配利润200万元免税;2008年到2009年产生的未分配利润按5%征税。
应纳税额为=400×60%×5%=12万元。
(二)关于股权转让所得涉及企业所得税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63号)第十九条第二款:“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和《关于加强非居民公司股权转让所得公司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第一条:“本通知所称股权转让所得是指非居民公司转让中国居民公司的股权(不包括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买入并卖出中国居民公司的股票)所取得的所得。”和第三条:“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性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投资企业有未能分配的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规定可知,吉祥公司应纳股权转让税款为:(1580―1200―600×60%)×10%=2万元。
综上所述,吉祥公司税务筹划方案总共涉税金额为2+12=14万元;税务筹划方案节税为38-14=24万元。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不是发票?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不是发票?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 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 共服务取得的财政性资金的缴款票据.
缴款书的填写分为机打票据、手工票据两种方式,手工票的方式只能在不具备打印环境 的特殊情况下使用,正常情况下须以机打票据的方式填开票据.
包括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 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 固定资产和无形资 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内实行特许经营项目的有偿出让收入 和世界文化遗产的门票收入 ,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 有资产取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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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物资收购、加工可筹划
新税制实施以来,国家为了节约有限的资源,鼓励废旧物资的综合利用,在税收方面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从事废旧物资经营及加工行业的纳税人如果能充分利用这些优惠政策,就能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犤2001犦78号)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文件中明确了免征增值税的对象必须是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单位。所谓单位是指国有、集体、股份制、私营、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等经济组织,不包括个体经营者或其他个人。针对这一政策,新办废旧物资经营者的注册类型可注册为集体、股份制、私营等公司或企业;已经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可采取扩大经营规模或联合经营、独立核算的方式改变现有的注册类型,从而达到免税的条件。在笔者所在的地区,有一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2002年联合了其他两个个体工商户,共同投资成立了一家有限公司,继续从事废旧物资经营,获免增值税10多万元。
财税犤2001犦78号文件还规定: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的产品不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加工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由此可以看出,废旧物资加工企业自行收购的废旧物资不享受免税优惠,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在此情况下,废旧物资加工企业可设立一个废旧物资回收公司作为自己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废旧物资回收公司收购后,再销售给加工企业,这样废旧物资回收公司享受免税政策,不会增加税收成本,而加工企业减少了中间收购环节,降低了经营成本。
另外,废旧物资经营单位一定要将废旧物资经营和其他货物经营分别核算,否则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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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参考资料:非居民转让股权的经典税务筹划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