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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铁票的电子发票如何获取?

by 财税顾问
2022年3月3日
in 税务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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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洼地注册公司避税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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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铁票的电子发票如何获取?

  高铁票的电子发票如何获取?

  坐高铁无法拿发票,高铁站不出具发票.高铁票具有发票属性,可用于报销.

  依据国家发票管理,铁路行业发票实行专业管理.原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对铁路运输票据的式样、印制标准以及填写、使用方法有较为严格的规章制度.

  坐高铁是不会开具发票.因为火车票打印下来就可以当做报销凭证.火车票不同于飞机票,火车票本身才是报销凭证,而不是像飞机票那样打印行程单,高铁票可以用来报销以及作为财务记账是时的原始凭证.

  电子发票是信息时代的产物,同普通发票一样,采用税务局统一发放的形式给商家使用,发票号码采用全国统一编码,采用统一防伪技术,分配给商家,在电子发票上附有电子税局的签名机制.

  预定的时候勾选需要发票,会直接寄给你.

  以上就是小编针对【高铁票的电子发票如何获取】这个问题进行的解答,希望对您帮助。

高铁票的电子发票如何获取?

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的税务筹划

  从1984年至今的20年间,高校教师年平均工资增长了17.8倍,2004年人均工资收入为2.4万元,远远高于同期全国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6万元的标准。随着高校教师收入的增长,各地税务部门纷纷将高校教师作为个人所得税的重点监控对象。国家税务总局于2000年明确提出将高等院校作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点。

  现在各个高校基本上都建立了与教师工作量、业绩挂钩的薪酬体系,并主要根据教师的级别、授课工作量、指导论文的数量、科研工作量等因素确定教师的实际工资水平。教师薪酬体系主要有两种:基本收入加课酬制与业绩津贴制。基本收入加课酬制是将教师的工资分成两部分——基本收入(包括基本工资、津贴、福利和补助等)和课酬,人力资源部门按照每个月教师实际上课数量(以及指导论文的数量等)确定当月课酬数量,并与基本收入一起发放。在这种情况下,教师每个月的收入都不一样,都会出现一定的波动。业绩津贴制是首先确定教师一年基本的工作量,教师在完成基本工作量后就可以获得基本工资和业绩津贴,在年末或者学期末支付超课时部分的酬金以及指导论文的费用等,如果未能完成标准工作量,则相应扣减其津贴。

  一、设计合理的薪酬体系,降低高校教师税负

  上面我们介绍了高校两种基本的薪酬体系,现在假设:高校甲采用基本收入加课酬制,并规定副教授的基本工资为2000元,每课时的课酬为50元,按每月实际完成的课时量计发课酬;高校乙采用业绩津贴制,规定副教授的基本工资与津贴为3000元,每年需完成240课时的工作量,未完成标准课时的按照每课时50元的标准扣发津贴,超课时部分按每课时50元支付酬金,学年末与当年的奖金、年底双薪等一次性支付。除课酬外年底双薪与奖金数额合计为7000元,在12月份发放。在下表中我们列示了两种不同薪酬体系下教师每月的收入和应纳个人所得税情况。

  全年完成240课时

  全年完成360课时

  月份 课时 高校甲 高校乙 课时 高校甲

  高校乙

  量 实发工资 个税 实发工资 个税 量 实发工资 个税 实发工资 个税

  1月 0 2000元 20元 3000元 115元 0 2000元 20元

  3000元 115元

  2月 0 2000元 20元 3000元 115元 0 2000元 20元

  3000元 115元

  3月 15 2750元 90元 3000元 115元 30 3500元 165元

  3000元 115元

  4月 15 2750元 90元 3000元 115元 30 3500元 165元

  3000元 115元

  5月 15 2750元 90元 3000元 115元 30 3500元 165元

  3000元 115元

  6月 75 5750元 497.5元 3000元 115元 90 6500元 610元

  3000元 115元

  7月 0 2000元 20元 3000元 115元 0 2000元 20元

  3000元 115元

  8月 0 2000元 20元 3000元 115元 0 2000元 20元

  3000元 115元

  9月 45 4250元 272.5元 3000元 115元 60 5000元 385元

  3000元 115元

  10月 45 4250元 272.5元 3000元 115元 60 5000元 385元

  3000元 115元

  11月 15 2750元 90元 3000元 115元 30 3500元 165元

  3000元 115元

  12月 15 9750元 765元 10000元 790元 30 10500 840元

  16000元 1390元

  合计 240 43000元 2247.5元 43000元 2055元 360 49000元 2960元

  49000元 2655元

  从表1中我们可以看到,由于每位教师在一个学期或一个学年内课程时间的安排不均衡,因此在全年总收入相同的情况下,每月实际收入不同,由此造成这两种薪酬体系的税收负担不同,业绩津贴制的税负要低一些。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在业绩津贴制下,各月的收入比较平均,年终所发放的超课时津贴可以和全年一次性奖金合并在一起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件纳税;而采用基本收入加课酬制,由于高校在寒暑假期间以及学期末的课程很少,大部分课程集中安排在3月~6月以及9月~12月,再加上有些课程需要集中上课,以及指导学生论文的酬金集中在六月份支付(虽然教师于每年的3月~6月份指导论文,但指导论文的酬金往往是在指导论文结束后一次性发放)等因素,使得教师各月的收入不均衡,从而增加教师的税收负担。

  为此,从降低税负角度来说,建议高校采用业绩津贴制。采用这种薪酬体系至少有两个优点:(1)从总体上降低高校教师的税收负担;(2)从管理上来说,业绩津贴制易于操作,而且更易于理解。如果高校不具备采用业绩津贴制的条件,或者教职工不愿意采用这种薪酬体系,可以采用一种介于业绩津贴制和基本收入加课酬制之间的薪酬体系——即按照每学期的总课时(含指导论文等折合工作量)除以6(如果寒暑假有假期津贴的话,则除以5)确定每个月的课时量,以该课时量乘以标准课酬确定每个月的课酬收入(即一个学期内每个月的课酬收入相同),然后加计基本收入确定每月收入总额,学期末再按照实际完成工作量与计划工作量之间的差异进行调整,多退少补。此处需要说明的是,由于五一劳动节、十一国庆节、元旦节等法定假日所耽搁的课程不调减实际工作量。

  二、合理确定奖金次数、合理设计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发放数额

  2005年1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税发[2005]09号文件,该文件重新规范了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问题,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例如某高校教师全年应税工资、薪金收入为67200元,采用两种不同的发放方式:方案一是每月平均发放5600元;方案二是每月平均发放3600元,年终发放一次性奖金24000元。方案一每月应纳税额为475元,全年应纳税额为5700元;方案二每月应纳税额为175元,12月份应纳税额为2550元,全年应纳税额合计为4475元。方案二的税收负担轻于方案一的税收负担。之所以如此,就在于方案二合理地利用了国税发[2005]9号文的规定,降低了税收负担。但国税发[2005]9号文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在级距临界点附近容易出现税额增长超过所得增长的不合理现象。之所以出现这一问题,根源在于国税发[2005]9号文件按照每月平均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数额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全年有12个月,但是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却只允许扣除一个月的速算扣除数,由此造成了在年级距临界点附近出现应纳税额的增加超过所得增加的不合理现象。为此,高校在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时,一定要注意不能在以下区间发放奖金(精确到元):6000元(不含6000元)~6305元;24000元(不含24000元)~25294元;60000元(不含60000元)~63437元;240000元(不含240000元)~254666元。

  在以上区间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会出现职工名义收入增加而实际收入下降的现象,我们将之称为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发放误区。

  三、薪酬奖金方案的整体设计

  国税发[2005]9号文件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我们可以通过合理地设计薪酬方案,通过均衡发放工资和基本奖金、合理设计年终一次性奖金的方式降低纳税人全年的个人所得税负担。

  例如,高校教师甲除免税津贴、补贴以及三险一金外全年工资收入为96000元,平均每月为8000元,则应该如何发放工资、奖金呢?首先应该将免税津贴、补贴以及三险一金放入每月工资(以下数据为除免税津贴、补贴以及三险一金之外的数额),之后将1600元免征额放入每月工资,此时平均每月工资尚余6400元(8000元—1600元)。在此情况下,每月工资奖金发放的基本方案为4800元(1600 6400÷2),全年一次性奖金为38400元(3200×12)。在此基本方案基础上应进行调整。之所以进行调整主要是基于以下原因:(1)教师希望增加平时工资;(2)国税发[2005]09号文件存在缺陷,全年一次性奖金数额设计不当可能会陷入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发放误区。

  从下面的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中我们可以看到:2000元~3200元(月均数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在年底一次性发放需要按15%纳税,放在每月工资中发放也是按15%纳税,而放在平时发放不仅可以满足职工增加每月工资的愿望,而且可以避免陷入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发放误区。因此,应调整如下:每月工资为6000元——即1600 3200 (3200—2000),每月实际收入数额为每月工资加免税津贴、补贴以及三险一金,全年一次性奖金24000元(2000×12)。

  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

  级数 每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500元以下 5%

  2

  500元~2000元 10%

  3

  2000元~5000元 15%

  4

  5000元~20000元 20%

  5

  20000元~40000元 25%

  6

  40000元一60000元 30%

  7

  60000元~80000元 35%

  8

  80000元~100000元 40%

  9

  100000元以上 45%

  四、加大科研投入力度,按照科研立项情况为高校教师配备科研资金

  高校教师是智力高度密集行业,其不仅承担着教书育人的重任,而且还要承担大量的科研工作。搞好科研工作,不但可以提高教师的学识水平,而且有助于教师将课堂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提高授课效果。为此各个高校都为教师配备了相应的科研资金。但是如何配备、发放科研资金,则不但影响科研效果,而且影响高校教师的税负水平。

  例如某高校副教授的基本工资与津贴为3000元,另外在工资中为每位副教授提供500元的科研津贴,则该副教授应纳税额为165元。由于是按照人头平均发放科研津贴,而不管是否进行科研活动、科研项目的难度如何,因此科研津贴对高校教师的激励作用非常有限。现在该高校改变了科研经费的发放办法,改为每年由专家组对本院教师申报的科研课题进行评审,按照评审立项情况配备科研资金,没有承担科研课题的教师无法获得科研资金,对于获得科研立项的教师则按照科研难度、所需支出等确定配套科研资金的数量。按照这种方法为高校教师配备科研资金,不但可以调动教师从事科研工作的积极性,而且由于高校已经将科研资金费用化,所以可以降低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如前所示,如果某副教授在基本工资之外,每年获得6000元的科研立项资金,则其应纳税额为115元,在实际收入水平不变的情况下,每月少纳税50元。

  五、利用税收优惠进行税务筹划

  在税法中规定了有关的税收优惠,进行税务筹划时,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的相关人员要通晓税法,注意相关规定的最新变化,以期最大程度地利用相关税收优惠减轻员工的税收负担。

  1.从2006年1月1日开始,在工资中单列免税补贴、津贴

  从2003年开始,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将免税补贴、津贴的标准定为400元,全国各大中城市也纷纷采用规定免税津贴、补贴数额标准的形式变相提高免征额。从2006年1月1日起,各地税务局不能再自行规定免税津贴、补贴的数额标准,但是根据2005年12月23日最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于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仍旧采用免税政策。因此,为了享受该项税收优惠,就要求各高校在职工工资中单独列示免税的津贴、补贴。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具体包括:独生子女补贴;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等。

  2.加大对困难职工的生活补助费支出

  在税收优惠中,规定福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其中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在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为此高校可以用本单位提留的福利费或在工会经费中增加对生活困难职工的生活补助费支出。

  3.用足、用好住房公积金免税的规定

  高校和个人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缴付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为此高校应用足、用好这一规定,在国家规定的标准内,尽可能提高高校和个人缴付的住房公积金的数额。

  六、将部分工资、薪金适当福利化

  一般来说,教师的工资、薪金收入超过1600元就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如果将超过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工资、薪金收入部分用于职工福利支出,这将减少了教师的个人支出,同时减少教

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的税务筹划

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研究

  一、高校教师工资薪金税务筹划策略

  (一)工资薪金适当福利化,降低教师名义收入。一般来说,教师的工资、薪金收入超过1600元就要纳税。筹划时,可以将超过1600元的工资、薪金部分用于职工福利支出,这样不可仅改善教师福利状况,增加其可支配收入,还可以降低名义收入以减少纳税。高校通常可以为教师支付交通、通讯、用餐等基本消费支出,相应地降低其税前工资,减少计税依据;为教职工购房提供一定期限的优惠贷款,之后每月从其工资额中扣除部分款项用于归还贷款,减轻教师的贷款利息负担;为教师免费提供福利设施,如免费家具、健体中心、办公设备、交通工具等,只要不将其转化为现金支付或改变产权归属,则可不必缴纳个人所得税;为教职工提供周转房或负担其房租;提高教职工的办公条件,为其配备办公设施及用品;每年为教师报销一定额度的图书资料、学习培训费用。具体筹划时,学校应建立实报实销(或限额报销)制度,明确各职别教师的报销方式及限额,并依据合法的报销凭证处理。

  [例1]王教授每月工资为5350元,每月需支付:房租2100元、交通费120元、电话费150元,食堂用餐200元。除去以上固定开支,王教授可动用收入为2780元。王教授每月应纳税额为437.5[(5350-1600)15%-125]元。如果以上每月固定支出由学校采取实报实销方式负担,而每月工资下调为2780元,则每月应纳税额为93[(2780-1600)10%-25]元。经筹划后,学校支出不变,但王教授每月可节税344.5(437.5-93)元,全年共节税4134元。

  (二)合理发放年终奖金、津贴。2005年税法规定,雇员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作为单独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用当月取得奖金数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应纳税额;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的奖金,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纳税。因此可以通过合理分配奖金,尽可能地降低年终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即在月收入适用税率不低于年终奖金适用税率的条件下,只要不提升年终奖金的适用税率级数,应尽量将各种奖金合并在年终一起发放。但如果月收入本身适用税率已低于年终奖金适用税率,就应将奖金转换为月收入发放。

  [例2]刘教授2005年每月工资为4500元,当年年终超课时津贴、科研津贴预计为36000元,若奖金按月发放,全年应纳税9660{[(4500+3000-1600)×20%-375]×12}元;若按半年发放,全年应纳税10800{[(4500+18000-1600)×25%-1375]×2+[(4500-1600)×15%-125]×10}元;若年终一次性发放,全年应纳税8995{[(4500-1600)×15%-125]×12+(36000×15%-125)}元。可以看出,在年终奖税率小于等于月税率时,年终一次发放纳税最少、平均每月发放次之、按半年发放最多。

  另外,分析国税发[2005]9号文件可以发现,由于全年一次性奖金实际计算所得税时只扣除了1个速算扣除数与理论算法相差11个速算扣除数,会导致存在纳税禁区。其特点为:一是相对纳税禁区减去1元的年终奖金额而言,随着税前所得增加,税后所得不升反降或保持不变,如年终奖为6100元时,相应的个税为585元,税后收入为5515元;而年终奖为6000元时,应缴的个税为300元,税后收入为5700元。即税前收入增加100元,税后收入却减少185元;二是每个区间的起点都是税率变化的相应点。常见的纳税禁区有:[6001,6305]、[24001,25294]、[60001,63437]、[240001,254666].所以,高校在年终奖税务筹划时,一方面要注意降低税率,另一方面应避开纳税禁区,尽量选择纳税禁区的起点减去1后的余额作为年终奖最佳金额,如6000元、24000元、60000元、240000元等。

  [例3]2005年赵老师全年收入总额为25500元,其中每月工资为1600元,年终科研津贴6300元,若年终一次性发放,全年应纳税605[(6300×10%-25)]元。为避开纳税禁区,筹划将科研津贴6000元在年终一次性发放,剩下的300元奖金在1月与当月工资合并发放,全年应纳税315[6000×5%+(1600+300-1600)×5%]元,比筹划前可节税290元。

  (三)采取推延或预支方式,均衡发放工资薪金。由于受假期、课时不均等因素影响,高校教师工资水平在各月起伏会比较大。如果将全年预期收入按照12个月平均分摊发放,可以避免因部分月份收入过高而多缴税金,而有些月份收入较低,无法完全享受税收抵扣优惠的缺陷。

  [例4]李老师每月基本工资为1050元,2005年第一学期3至6月代课120节,按照学校课时津贴规定,50元/节,共需发放6000元,第二学期无授课任务。如果学校在课程结束后发放课时费,李老师6月需纳税715[(1050+6000-1600)×20%-375]元;如果经筹划,学校在2005年3月至2006年3月内平均发放课时费,李老师每月实际收入为1550元不用纳税,可节税715元。

  (四)工资薪金转化为劳务报酬。当应税所得在20000元以上时,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比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税率高,在可能的情况下,教师可通过与其他单位签订雇佣合同的方式,将工资薪金转化为劳务报酬更有利于节税。

  [例5]张老师2001年5月为某公司设计图纸获得收入51600元。如果张某和该公司存在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则应按工资薪金纳税,其应纳税额为50000(51600-1600)元,其应纳税额为11625(50000×30%-3375)元;如果张老师与该公司不存在雇佣关系,则该项所得应按劳务报酬纳税10384[51600(1-20%)30%-2000]元,筹划将后工资转化为劳务报酬可节税1241元。

  (五)科研项目费用转化法。高校有许多科研项目,如果利用自筹经费方式开展课题立项及研究,相应地就可以事先与学校协议在今后该成果计算发放科研津贴或奖励时,先报销研发过程中发生的审稿、出版、材料等相关科研支出,再按照规定给教师发放津贴差额,以降低计税依据。

  [例6]苏老师2005年开始自筹经费研究税务筹划相关课题,共发表论文20余篇,期间支付调研费、版面费、资料费等31500元。2005年末按照其所在学校科研考核和奖励规定,统计其成果应发放科研津贴36000元。若苏老师一次取得35000元,按照国税发[2005]9号规定需纳税5275(36000×15%-125)元,税后收入为30725元;若将事先支付的31500元报销后,取得津贴差额4500元,则纳税225(4500×5%)元,经筹划可节税5050元。

  (六)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国家有关税法规定,独生子女补贴;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等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缴个人所得税。另外,在国家规定的缴费比例内,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和单位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税前扣除,实际支取原提存的“四金”免税。所以,高校和教师应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在国家规定的标准内,将教师工资中免税津贴、补助以及“四金”单独核算,尽量提高工资中免税部分的比重,减少计税工资的发放金额。

  二、高校教师劳务报酬税务筹划策略

  (一)将劳务报酬转化为工资、薪金。由于应纳税所得额在20000元以下时,工资薪金所得的适用税率比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税率低,因此在可能的时候将劳务报酬转化为工资、薪金,可以降低教师税赋。

  [例7]徐老师在外进修期间每月从学校取得基本工资800元。另外,徐老师平时在某公司从事设计图纸工作,每月设计费收入2500元。如果徐老师与公司没有固定的雇佣关系,则按照税法规定,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应分开征税。此时,学校工资所得没有超过扣除限额不用纳税,而设计费收入应纳税额为340[(2500-800)×20%]元。如果徐老师与公司签订长期合同,建立固定的雇佣关系,而将学校的800元收入作为劳务报酬核算,因未超过800元免征额,不用纳税,由公司支付的2500元按工资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65[(2500-1600)×10%-25]元。该案例中,如果徐老师与公司建立固定的雇佣关系,则每月可以节税275(340-65)元,全年可节省税收3300元。

  (二)劳务报酬所得分摊筹划。一般来说,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集中发放便意味着税负的增加,收入的分散便意味着税负的减轻。因此,教师取得劳务报酬时可以通过增加费用开支尽量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或者通过延迟收入、均衡分摊收入等筹划方法,将每一次的劳务报酬所得安排在较低税率区间内发放。

  [例8]周教授为某高校兼职教授,每学期4个月中每周到该校授课一次,每次酬金2000元。若该校一次性支付周教授32000元酬金,则其应纳税额为5680[32000×(1-20%)×30%-2000]元;若与该校商定,酬金按月支付,则周教授每月应纳税额为1280[8000×(1-20%)×20%]元;4个月周教授共计纳税5120(1280×4)元,应避免了一次取得酬金而适用高税率,筹划后可节税560元。

  (三)合理设计劳务合同筹划。纳税人在签订劳务合同时不仅要注意其法律含义,还要考虑税收因素,通过巧妙地设计劳务合同,可以使企业和教师双方共赢。

  [例9]朱教授为外资企业做培训,按照原合同规定,企业支付劳务报酬50000元,其他费用如交通费、食宿费等10000元朱教授自理。依税法规定,朱教授应纳税额10000[50000×(1-20%)×30%-2000]元,实际只获得30000元净收入。若进行筹划将合同中的报酬条款修改为“甲方向乙方支付讲课费40000元,往返机票、食宿费全部由甲方负责”则朱教授只需就40000元收入纳税,应纳税额7600[40000×(1-20%)×30%-2000]元,税后可得32400元,筹划后节税2400元。

  三、高校教师稿酬税务筹划策略

  (一)费用转移法。教师在出版著作时,事先与出版社或者其他单位签订合同,由对方支付调研、差旅等费用,但适当降低支付稿酬的标准。经过筹划,一方面降低了教师名义稿酬,另一方面仍享受了20%的定额费用扣除率,可实际多扣除费用,实现双重节税。

  [例10]黄教授计划出版一部税制改革方面的学术专著,课题组需要赴全国各地进行考察、调研。预计著作出版后稿酬收入18万元,预计调研及相关费用8万元。如果黄教授自己支付相关费用,则应纳税20160[180000(1-20%)×14%]元,实际所得79840(180000-20160-80000)元;如果由出版社支付相关费用8万元,黄教授可得到稿费10万元,则应纳税11200[100000(1-20%)×14%]元,实际所得88800(100000-11200)元。通过筹划,黄教授实际所得增加8960(88800-79840)元。

  (二)系列丛书法。如果某些著作可以分解成几个独立部分,以系列丛书形式出版,则该著作可被认定为几个单独的作品,分别计算纳税,这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节省纳税人不少税款。值得说明的是,这种发行方式应使每本书的人均稿酬低于4000元。

  [例11]颜教授拟出版一部专著,出版合同规定由出版社承担相关费用,并支付稿酬8000元。如果以1本书的形式出版该著作,则应纳税额896[8000×(1-20%)×20%×(1-30%)]元。如果该著作可以分解成4本的系列丛书出版,分别领取稿酬,则应纳税额896{[(8000/4)-800]×20%×(1-30%)×4}元,经过筹划,颜教授可少缴税款224元。

  (三)集体创作法。如果一项稿酬所得预计数额较大,可以通过集体创作法,即一本书由多个人共同撰写。这种筹划方法是利用稿酬低于4000元的扣除800元费用,该项抵扣的效果大于20%的标准。不仅有利于加快创作速度、集思广益、扩大发行量、积累著作成果,而且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使用这种筹划方法,虽然达到了节税的目的,但每个人的最终收入可能会比单独创作时少。因此,这种筹划方法一般用在著作任务较多,成立长期合作的著作组,或将自己的利害关系人列为著作组成员。

  [例12]高教授准备出版一部教材,预计稿费收入2万元,如果是独立写作,稿酬应纳税额为2240[20000(1-20%)×14%]元。如果组成十人创作组,稿酬每人2000元,10人共纳税为1680[(2000-800)×14%×10]元经过筹划,可节税560(2240-1680)元。

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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