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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的避税筹划

by 财税顾问
2022年7月28日
in 税务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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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的税收筹划,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税收筹划

利用纳税人身份认定的避税筹划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两种。居民纳税义务人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或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纳税

  利用纳税人身份认定的避税筹划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两种。居民纳税义务人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或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很明显,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将会承担较轻的税负。

  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海外侨胞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如果在一个纳税年度里,一次离境超过30日或多次离境累计超过90日的,简称“90天规则”,将不视为全年在中国境内居住。牢牢把握这个尺度就会避免成为个人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义务人,而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一位美国工程师受雇于美国总公司,从1995年10月起到中国境内的分公司帮助筹建某工程。1996年度内,曾离境60天回国向其总公司述职,又离境40天回国探亲。这两次离境时间相加超过90天。因此,该美国工程师为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他从美国总公司收取的96000元薪金,不是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就是说,该美国人避免成为居民纳税义务人,从而节约了个人所得税5700元,即: 12×[(96000/12-4000)×15%-125]=5700(元)

  利用附加减除费用的避税筹划

  在一般情况下,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800元费用后为应纳税所得额。但部分人员在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减除800元费用的基础上,将再享受减轻3200元的附加减除费用。主要范围包括:

  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

  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专家;

  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4.财政部确定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其他人员。

  例:某纳税人月薪10000元,该纳税人不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其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过程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10000-800=9200(元)

  应纳税额=9200×20%-375=1465(元)

  若该纳税人为天津一外商投资企业中工作的美国专家(假定为非届民纳税人),月取得工资收入10000元,其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的计算过程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10000-(800+3200)=6000(元)

  应纳税额=6000×20%-375=825(元)

  1465-825=640(元)

  后者比前者节税640元。

  利用分次申报纳税的避税筹划

  个人所得税对纳税义务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等七项所得,都是明确应谅按次计算征税的。由于扣除费用依据每次应纳税所得额的大小,分别规定了定额和定率两种标准,从维护纳税义务人的合法利益的角度看,准确划分“次”,变得十分重要。

  对于只有一次性收入的劳务报酬,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例如,接受客户委托从事设计装横,完成后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劳务报酬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应视为另一次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同一作品先在报刊上连载,然后再出版;或先出版,再在报刊上连载的,应视为两次稿酬所得缴税。即连载作为一次,出版作为另一次。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例:某人在一段时期内为某单位提供相同的劳务服务,该单位或一季,或半年,或一年一次付给该人劳务报酬。这样取得的劳务报酬,虽然是一次取得,但不能按一次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假设该单位年底一次付给该人一年的咨询服务费6万元。如果该人按一次申报纳税的话,其应纳税所得额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60000-60000×20%=48000(元)

  属于劳务报酬一次收入畸高,应按应纳税额加征五成,其应纳税额如下:

  应纳税额=48000×20%×(1+50%)=14400(元)

  如果该人以每个月的平均收入5000元分别申报纳税的话,其每月应纳税额和全年应纳税额如下:

  每月应纳税额=(5000-5000×20%)×20%=800(元)

  全年应纳税额=800×12=9600(元)

  14400-9600=4800(元)

  这样,该人按月纳税可避税4800元。的买价避税筹划 ( 2003-8-29 )

  利用扣除境外所得的避税筹划

  税法规定: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走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如何准确、有效地计算准予扣除的税额?请看以下案例:

  例:某中国纳税人,在B国取得应税收入。其中:在B国某公司任职取得工资收入60000元,另又提供一项专有技术使用权,一次取得工资收入30000元,上述两项收入,在B国缴纳个人所得税5200元。

  按照我国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和税率该纳税义务人应缴纳的税额(该应纳税额即为抵减限额)如下:

  1.工资所得:

  每月应纳税额=(5000-4000)×10%-25=75(元)

  全年应纳税额=75×12=900(元)

  2.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应纳税额=30000×(1-20%)×20%=4800(元)

  抵减限额=900+4800=5700(元)

  根据计算结果,该纳税人应缴纳5700元的个人所得税。由于该人已在B国缴纳个人所得税5200元,低于抵减限额,可以全部抵扣,在中国只需缴纳差额部分500元(5700-5200)即可。如果该人在B国已缴纳5900元个人所得税,超出抵减限额200元,则在中国不需再缴纳个人所得税,超出的200元可以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的B国减除限额的余额中补减。

  利用捐赠抵减的避税筹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金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这就是说,个人在捐赠时,必须在捐赠方式、捐赠款投向、捐赠额度上同时符合法规规定,才能使这部分捐赠款免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避税筹划

个人所得税的税务筹划

  1.纳税人身份的税务筹划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两种。居民纳税义务人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或境外的全卿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很明显,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将会承担较轻的税负。

  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海外侨胞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如果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离境超过30日或多次离境累计超过90日的,简称“90天规则”,将不视为全年在中国境内居住。牢牢把握这一尺度就会避免成为个人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义务人,而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享受附加减除费用的税务筹划在一般情况下,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800元费用后为应纳税所得额。但部分人员在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减除800元费用的基础上,将再享受减除3200元的附加减除费用。主要范围包括:(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专家;(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4)财政部确定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其他人员。

  3.分次申报纳税的税收筹划个人所得税对纳税义务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等七项所得,都是明确应该按次计算征税的。由于扣除费用依据每次应纳税所得额的大小,分别规定了定额和定率两种标准,从维护纳税义务人的合法利益的角度看,准确划分“次”,变得十分重要。

  对于只有一次性收入的劳务报酬,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例如,接受客户委托从事设计装潢,完成后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劳务报酬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应视为另一次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同一作品先在报刊上连载,然后再出版,或先出版,再在报刊上连载的,应视为两次稿酬所得缴税。即连载作为一次,出版作为另一次。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4.扣除境外所得的税务筹划税法规定: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我国简洁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5.捐赠抵减的税务筹划《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金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这就是说,个人在捐赠时,必须在捐赠方式、捐赠款投向、捐赠额度上同时符合法规规定,才能使这部分捐赠款免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税务筹划

个人所得税的税务筹划,稿酬所得的筹划

  1.系列丛书筹划法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文字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再付稿酬,均应合并稿酬所得按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对于不同的作品却是分开计税,这就给纳税人的筹划创造了条件。如果一本书可以分成几个部分,以系列丛书的形式出现,则该作品将被认定为几个单独的作品,单独计算纳税,这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节省纳税人不少税款。

  使用该种方法应该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该著作可以被分解成一套系列著作,而且该种发行方式不会对发行量有太大的影响,当然最好能够促进发行。如果该种分解导致著作的销量或者学术价值大受影响,则这种方式将得不偿失。其次,该种发行方式要想充分发挥作用,最好与后面的著作组筹划法结合。再次,该种发行方式应保证每本书的人均稿酬小于4000元,因为这种筹划法利用的是抵扣费用的临界点,即在稿酬所得小于4000元时,实际抵扣标准大于20%。

  例如,某税务专家经过一段时间的辛苦工作,准备出版一本关于税务筹划的著作,预计稿酬所得12000元。可以进行如下筹划:

  (1)如果该纳税人以一本书的形式出版该著作,则应纳税额=12000元×(1-20%)×20%×(1-30%)=1344元。

  (2)如果在可能的情况下,该纳税人以4本出版一套系列从书,则该纳税人的纳税情况如下:每本稿酬=12000元÷4=3000元,每本应纳税额=(3000-800)元×20%×(1-30%)=308元,总共应纳税额=308元×4=1232元。

  由此可见,在这种情况下,该税务专家采用系列丛书法可以节省税款112元,他可以考虑选择该种筹划法。

  2.著作组筹划法

  如果一项稿酬所得预计数额较大,还可以考虑使用著作组筹划法,即改一本书由一个人写为多个人合作创作。和上一种方法一样,该种筹划方法利用的是低于4000元稿酬的800元费用抵扣,该项抵扣的效果是大于20%抵扣标准。

  该种筹划方法,除了可以使纳税人少缴税款外,还具有以下好处:首先,这种著作方法可以加快创作的速度,使得一些社会急需的书籍早日面市,使得各种新观点以最快的方式出现,从而促进知识的进步。其次,集思广益,一本书在几个水平相当作者的共同努力下,其水平一般会比一个人单独创作更高,但这要求各创作人具有一定的水平,而且各人都应尽自己最大努力写其擅长的部分。再次,对于著作人来说,其著作成果更容易积累。

  但使用这种筹划方法应当注意,由于成立著作组,各人的收入可能会比单独创作时少,虽然少缴了税款,但对于个人来说最终收益减少了。因此,该种筹划方法一般用在著作任务较多,比如有一套书要出版,或者成立长期合作的著作组。而且由于长期的合作,节省税款的数额也会由少积多。比如,某财政专家准备写一本财政学教材,出版社初步同意该书出版之后支付稿费24000元。如果该财政专家单独著作,则可能的纳税情况是:应纳税额=24000元×(1-20%)×20%×(1-3 0%)=2688元。如果财政专家采取著作组筹划法,并假定该著作组共10人,则可能的纳税情况是:应纳税额=(2400-800)元×20%×(1-30%)×10=2240元。

  3.再版筹划法

  这种筹划方法就是在作品市场看好时,与出版社商量采取分批印刷的办法,以减少每次收入量,节省税款。《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每次以图书的形式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出版、发表或再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的稿酬所得,则可分别各处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所得按分次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考虑再版这种筹划方法。

  由于出版社对一本书再版比较麻烦,因此这种筹划方法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而且一般也只是作为辅助的筹划方法使用。比如,在运用前两种方法进行筹划仍不能奏效时。其次,这种筹划方法只在待出版物市场看好时,即预期销路较好时运用。因为如果该出版物的销路不好,第一次出版后出版社便不愿意再次出版,其筹划便失去了意义。

  4.费用转移筹划法

  根据税法规定,个人取得的稿酬所得只能在一定限额内扣除费用。众所周知,应纳税款的计算是用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税率而得,税率是固定不变的,应纳税所得额越大,应纳税额就越大。如果能在现有扣除标准下,再多扣除一定的费用,或想办法将应纳税所得额减少,就可以减少应纳税额。

  一般的做法就是和出版社商量,让其提供尽可能多的设备或服务,这样就将费用转移给了出版社,自己基本上不负担费用,使得自己的稿酬所得相当于享受到两次费用抵扣,从而减少应纳税额。可以考虑由出版社负担的费用有以下几种:资料费、稿纸、绘画工具、作图工具、书写工具、其他材料费、交通费、住宿费、实验费、用餐费、实践费等,有些行业甚至可以要求提供办公室以及电脑等办公设备。

  现在普遍对收入明晰化的呼声较大,而且由出版社提供条件容易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出版社可以考虑采用限额报销制,问题其实就好解决了。

  例如,某经济学家欲创作一本关于中国经济发展状况与趋势的专业书籍,需要到广东某地区进行实地考察研究,由于该经济学家学术水平很高,预计这本书的销路看好。出版社与该经济学家达成协议全部稿费20万元,预计到广东考察费用支出5万元。如果该经济学家自己负担费用,则应纳税额=200000元×(1-20%)×20%×(1-30%)=22400元,实际收入=(200000-22400-50000)元=127600元。如果改由出版社支出费用,限额为50000元,则实际支付给该经济学家的稿费为15万元,应纳税额=150000元×(1-20%)×20%×(1-30%)=16800元,实际收入=(150000-16800)元=133200元,133200元-127600元=5600元。因此,第二种方法可以节约税款5600元。

个人所得税的税务筹划,稿酬所得的筹划

  今天关于个人所得税的避税筹划的相关资讯就为大家介绍到这里,大家看完以后有没有什么收获呢,更多关于税务筹划的资讯请关注白云财税www.tsbaiyun.com。


视频参考资料:个人所得税的避税筹划

Tags: 税务筹划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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