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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工资、薪金所得筹划(下)

by 财税顾问
2022年8月3日
in 税务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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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税务筹划实例,委托加工的筹划

对于适用于累进税率的纳税项目,应纳税的计税依据在各期分布越平均,越有利于节省纳税支出。1.一次性奖金分摊筹划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206号文件《关于在中国境

  对于适用于累进税率的纳税项目,应纳税的计税依据在各期分布越平均,越有利于节省纳税支出。

  1.一次性奖金分摊筹划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206号文件《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可以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于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上述奖金不再减除费用,而是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如果纳税人取得奖金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可将奖金收入减除。当月工资、薪金与800元的差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款

  如果该项奖金所得一次性发放,由于其数额相对较大,将适用较高税率。这时,如果采取分摊筹划法,就可以节省不少税款。

  例如,某纳税人金先生2001年每月工资、薪金800元,其所在公司采用减少平时工资发放、年底根据业绩重奖的方法,12月份金先生又一次性获得公司的年终奖金12000元。我们来计算一下金先生该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1)由于这部分奖金是一次性发放的,按照法律规定其计算过程如下:

  工资部分因为低于免征额,不用纳税。奖金部分应纳税额=12000×20%-375=2025(元)

  12月该纳税人共应纳税2025元。

  (2)如果该纳税人和公司老板商议,公司将年终奖金分三次下发,即12月、1月、2月每月平均发放4000元,12月的4000元以奖金的名义发放,1、2月份的奖金可以作为工资一起发放,这样,该纳税人三个月的纳税情况计算如下:

  12月应纳税额为4000×15%-125=475(元)

  1、2月各应纳税额为(4000+800-800)×15%-125=475(元)

  则三个月共应纳税1425元。

  通过上述奖金发放方式的改变,实行分摊发放,可以使纳税人少缴款600元,如果把奖金分摊到全年发放,纳税人获得的税收利益则会更大一些。

  2.工资分摊筹划法

  《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8条的规定可以知道这些行业是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财政部确定的其他行业。因此,这些行业的纳税人可以利用这项政策使其税负合理化。但在实际生活中并不仅是这些行业的工资起伏比较大,故当纳税人在其他行业遇到每月工资变化幅度较大的情况时,就可以借鉴该项政策的做法,即将每月收入平均分摊、这样就可以少缴税款、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

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工资、薪金所得筹划(下)

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工资、薪金所得筹划(中)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是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是20%的比例税率;对于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由于相同数额的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所适用的税率不同,因此利用税率的差异进行税务筹划是省税的一个重要思路。在某些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分开,而在有些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就会节约税收。

  1.劳务报酬转化为工资、薪金

  由于在某些情况下,比如当应纳税所得额比较少的时候,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比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比例税率20%低,因此在可能的时候将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能节省税收。

  例如,叶先生2001年6月份从单位获得工资类收入500元,由于单位工资太低,叶先生同月在L公司找了一份兼职工作,收入为每月2500元。

  如果叶先生与L公司没有固定的雇佣关系,则按照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应分开计算征收。这时,工资、薪金所得没有超过基本扣除限额800元不用纳税,而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为:

  (2500-800)×20%=340(元)

  因而叶先生6月份应纳税额为340元。

  如果叶先生与L公司建立起固定的雇佣关系,与原雇佣单位解除雇佣关系,来源于原单位的500元则被视为劳务报酬,因未超过800元免征额,不用纳税。由L公司支付的2500元作为工资薪金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

  (2500-800)×10%-25=145(元)

  在该案例中,如果叶先生与L公司建立固定的雇佣关系,则每月可以节税195元(340-145),一年则可节省税收2340元。

  2.工资、薪金转化为劳务报酬

  在纳税人工资、薪金较高,适用边际税率高的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转化为劳务报酬所得更有利于节省税收。

  例如:纳税人朱先生系一高级软件开发工程师,2001年5月获得某公司的工资类收入50800元。

  如果朱先生和该公司存在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则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税,其应纳税所得额为,

  50800-800=50000(元)

  其应纳税额为:

  50000×30%-3375=11625(元)

  如果朱先生和该公司不存在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则该项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税,其应纳税所得额为,

  50800×(1-20%)=40640(元)

  其应纳税额为:

  40640×30%-2000=10192(元)

  因此,如果朱先生与该公司不存在稳定的雇佣关系,则他可以节省税收1433元。

  3.纳税项目分开筹划法

  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法实行分项目计税,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分别可减扣一定的免征额,因此把收入分开项目申报纳税将会有利于降低税负。

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工资、薪金所得筹划(中)

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工资、薪金所得的税务筹划(1)

  兼有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两种收入时的税务筹划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是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是20%的比例税率,而且对于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解释,劳务报酬实际上相当于适用20%、30%、40%的超额累进税率。

  由此可见,相同数额的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所适用的税率不同,同时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又都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在某些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分开,而在有些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就会节约税收,因而对其进行筹划就具有一定的可能性。要想对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进行筹划,首先应弄懂其各自的含义及相互的区别。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各项报酬,是个人从事非独立性劳务活动的收入;而劳务报酬是指个人独立地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所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就是,前者提供所得的单位与个人之间存在着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而后者不存在这种关系。

  由于在某些情况下,比如在应纳税所得额比较少的时候,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比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税率低,因此在可能的时候将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在必要时甚至可以将其和工资、薪金所得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如,叶先生2000年4月份从单位获得工资类收入400元,由于单位工资太低,叶先生同月在A企业找了一份兼职工作,收入为每月2400元。如果叶先生与A企业没有固定的雇佣关系,则按照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分开计算征收。这时,工资、薪金所得没有超过基本扣除限额800元不用纳税,而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为(2400-800)元×20%=320元,因而叶先生4月份应纳税额为320元。如果叶先生与A企业有固定的雇佣关系,则由A企业支付的2400元作为工资薪金收入应和单位支付的工资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2 400+400-800)元×10%-25元=175元。在该案例中,如果叶先生与A企业建立固定的雇佣关系,则每月可以节税145元(320元-175元),一年则可节税1740元。

  在有些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转化为劳务报酬所得更有利于节省税收。例如,朱先生系一高级工程师,2000年5月获得某公司的工资类收入62500元。如果朱先生和该公司存在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则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税,其应纳税所得额为62500元-800元=61700元,其应纳税额为61700元×35%-6375元=15220元。如果朱先生和该公司不存在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则该项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税,其应纳税所得额为62500元×(1-20%)=50000元,其应纳税额为50000×30%-2000元=13000(元)。因此,如果朱先生不存在稳定的雇佣关系,或采取某些可能的措施,使得与该公司没有稳定的雇佣关系,则他可以节省税收2220元(15220-13000)。

  在一般的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分开有利于节省税款。例如,刘小姐2000年7月从公司获得工资、薪金收入共40000元。另外,该月刘小姐还获得某设计院的劳务报酬收入40000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不同类型的所得分类计算应纳税额,因此计算如下:工资、薪金收入应纳税额为(4000 0-800)元×25%-1375元=8425元,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为40000元×(1-20%)×20%=6400元,该月刘小姐共应纳税14825元(8425元+6400元)。如果刘小姐不对这两项所得分开缴税,而是合并纳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则刘小姐7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40000+40000-800)元×35%-6375元=21345元。因而分开缴纳可以节省税收6520元(21345-14825)。

  涉及附加减除费用的筹划

  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于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扣除800元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但是,对于部分人员在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减除800元费用的基础上,还可以再享受3200元的附加减除费用。这些人主要包括:

  (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

  (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专家。

  (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4)财政部确定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其他人员。

  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上述附加减除费用标准执行。

  根据国税发[1999]202号文件规定,由于远洋运输船员包括各国轮船员和外派船员,因此各地在对远洋运输船员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费用扣除标准掌握不一,为了统一个人所得税政策,维护税法的统一性,对于远洋运输船员每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在统一扣除800元费用的基础上,准予再扣除税法规定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

  作为具备享受附加扣除费用待遇的个人,可以考虑有效地利用该项政策,最大限度地使自己少缴甚至不缴税款。例如,某纳税人,其月薪为10000元,如果该纳税人不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则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计算如下:应纳税所得额=(10000-800)元=9200元,应纳税额=9200元×20%-3 75元=1465元。但如果该纳税人为在天津某外商投资企业中工作的外国专家(假定为非居民纳税人),其月薪仍然为10000元,则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过程如下:应纳税所得额=10000元-(800+3200)元=6000元,应纳税额=6000×20%-375元=825元。后者比前者少缴税640元(1465元-825元)。

  纳税义务人在境内和境外同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的原则,判定其境内、境外取得的所得是否为来源于一国的所得。

  纳税义务人能够提供在境内、境外同时任职或者受雇及其工资、薪金标准的有效证明件,可判定其所得是来源于境内和境外所得,应按税法和条例的规定分别减除费用并计算纳税;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文件的,应视为来源于一国的所得,如其任职或者受雇单位在中国境内,应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如其任职或受雇单位在中国境外,应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例如,涂先生为具有中国国籍的居民纳税义务人,2000年6月份,从中国境内获得6000元的工资类收入,同时又从英国获得一定的收入,折合成人民币为1 0000元。如果涂先生能够提供证明文件,证明其在境内和境外任职或受雇及工资、薪金标准,那么其来源于国内和国外的收入可以分别减除费用并计算纳税,其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如下:境内应纳税所得额=(6000-800)元=5200元,境内应纳税额=5200元×20%-375元=665元,境外应纳税所得额=(10000-4000)元=6000元,境外应纳税额=6000元×20%-375元=825元,境内、境外合并纳税额=(665+825)元=1490元。

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工资、薪金所得的税务筹划(1)

  今天关于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工资、薪金所得筹划(下)的相关资讯就为大家介绍到这里,大家看完以后有没有什么收获呢,更多关于税务筹划的资讯请关注白云财税www.tsbaiyun.com。


视频参考资料: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工资、薪金所得筹划(下)

Tags: 税务筹划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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